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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术语用错了吗?

2016-01-05刘静静

中国科技术语 2015年6期
关键词:语言学法学妇女

摘要:《语文建设》曾刊登一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中“母亲”一词的使用提出了疑问——认为“母亲”一词使用不当,当修改为“妇女”。文章从语言学、术语学和法学视角,论证了该法条的确当性,并认为:《宪法》语言有其自身的法理精神。

关键词 :母亲,妇女,语言学,法学

中图分类号:N04;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78(2015)06-0041-02

收稿日期:2015-11-05

作者简介:刘静静(1987—),女,山东临沂人,博士,南开大学文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词汇学与词典学。通信方式: liujingjing87625@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对于该法律条文,语言学界也有相关意见。其中,有文章认为:《宪法》该处的“‘母亲一词欠妥当,当修改为‘妇女”[1]。其所述理由为:

(1)《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以及《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均使用“妇女”而非“母亲”,“《宪法》用语前后不一”;

(2)“母亲”与“子女”形成一对反义词,相互依存,不可分割;而“妇女”则与“老人、儿童、男人”等词语处于同一语义场,是对人的性别、年龄的分类,《宪法》“错将‘母亲和‘妇女作为了等义词看待”;

(3)“妇女”的外延要比“母亲”大,《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用意“显然是保护婚姻中女方的权利”,使用“母亲”一词,忽视了对无子女妇女的保护。

以上是该文的主要观点及举证。笔者不同意该文的解读和建议。

1从法学视角分析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以及《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确如该文所说——都使用了“妇女”而非“母亲”。然而,这并不必然说明是因《宪法》用语前后不一所致,更未必表明是《宪法》错将“母亲”和“妇女”作为了等义词看待。

我们这样说,是因为《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都有明确使用“母亲”术语的例子可为旁证。还因为:《宪法》全文中“妇女”术语出现4次,“母亲”术语出现1次,且当时的《宪法》是在第四十八条①已然对“妇女”的权益做出明确保护的情况下,再于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同时使用 “妇女”和“母亲”两个术语,其原因何在?极有可能是:《宪法》是在充分考虑并保护到“妇女”群体权益的同时,也对其中有子女的一类即“母亲”这一特殊群体予以了特别保护。

2从术语学视角分析

从术语的内涵和外延来看,“母亲”与“妇女”两术语确实有别。但放置在法律条款的背景之下,这“差别”可能恰恰表明了法律条文的确当性,乃《宪法》立法目的之体现。

众所周知,“妇女”是“性别”意义上的概念(家庭成员中的女儿或没有生育的妻子都为“妇女”),而“母亲”是“妇女”成员中的一类,它是“生育”意义上的概念,主要针对“子女”而言。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四部《宪法》(分别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我们发现,“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这样条款是一直被完整沿用的,即是说该款条文一直使用的是“母亲”术语。这恐怕不是一个“误用”所能够解释的,而是有其原因的:不是先后四部《宪法》的制定主体都没能发现使用“母亲”一词不妥,而是该处用语本身有其特定的目的——即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意是对家庭成员中有子女的“母亲”这一特殊群体的特别保护。

这样说,是有社会心理基础的:“母亲”之所以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一方面是基于其性别,另一方面是基于其对子女的特殊地位。对于子女、家庭、社会甚至国家而言,“母亲”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宪法》该条文对“母亲”术语的使用,乃是对“母亲”这一群体在国家根本大法中予以特殊保护和高度赞美。

3从语言学视角分析

如果说“母亲”与“子女”形成一对反义词,“妇女”与“老人、儿童、男人”等词处于同一语义场中,这在语言学知识上是不为错的。然而,几个词语是否共存于同一个语义场,与法律语言及法条的正确性与否,有时并无直接相关性。因为几个词语是否共处一个语义场,不主要取决于常识,更关键的是要看它们能否找到共同的语义要素。“妇女、老人、儿童、男人”固然可组成同一个语义场,“婚姻、家庭、母亲、儿童”亦可以,因为这四者在其共同语义要素“处于婚姻/家庭” 概念的支配下也是互相依存、互相制约的,符合语义场的联系性与层次性。

实际上,若将《宪法》第四十九条的四款条文全部列出,或有助于问题的明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由此可以看出,《宪法》术语有别,乃其用心所在。

注释

① 《宪法》第四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参考文献

[1] 邵明园.法律语言与法理精神——试析《宪法》中一款条文[J].语文建设,2009(4):64-65.

[2] 舒国滢.法理学[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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