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土地抵押研究评述
2016-01-05高宏霞石建东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高宏霞,石建东
(兰州大学 经济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我国集体土地抵押研究评述
高宏霞,石建东
(兰州大学 经济学院, 甘肃 兰州730000)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担保法》规定农村“四荒”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以来,学界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研究从不同的视角不断深入。梳理现有研究的观点与结论,对推进集体土地抵押的理论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文章运用文献计量的研究方法对该领域的基本研究视角进行了梳理,并进一步从制度和风险两个方面对集体土地抵押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文本研究。
关键词:集体土地;土地抵押;文献计量
一、引言
我国2004年修正的《宪法》规定,农村以及城郊的土地,除国有土地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虽然“集体所有”这个模糊的概念缺乏具体的法律人格和组织形态,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归任何农民个人拥有。对于土地,农民实际拥有的只是对集体土地使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因此,本文研究的集体土地抵押,指的是集体土地使用和取得收益权利的抵押(以下简称土地抵押)。根据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规定,我国集体土地包括承包土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规定农村 “四荒”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但严禁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抵押。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只是规定,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流转方式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但其中并没有提及可否抵押。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农民应该获得更多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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