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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协调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协议获得司法确认

2016-01-05王婷

时代金融 2015年35期

【摘要】随着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纠纷数量不断增多、且专业性越来越强,而目前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难以有效满足现实需求,建议协调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协议获得司法确认,更加便于解决金融消费纠纷。

【关键词】金融消费 纠纷 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

一、案例分析

2013年,某银行客户宋某计划购买一款信托产品,出资50万,产品期限1年,预期收益率10%,4月7日下午4点是此产品的募集截止时间。宋先生于4月7日中午1点持50万现金至某行办理跨行转账业务,办理完业务后直到下午4点宋某发现资金仍未到账,多次催促银行柜员查询原因,银行柜员以客户资料填写错误、系统出现故障等理由进行了答复,但未进行核查。直至下午6点某行才告知宋某转账未成功的原因是柜员将支付行号写错。但信托产品募集期限已过,宋某未购买成功,错失投资机会,之后多次与某行协商赔偿方案未果,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投诉。

在投诉处理中,某行承认因行员操作失误导致宋某大额转账未及时到账,答应给宋某进行赔偿,但某行与宋某就具体的赔偿金额并未达成一致。双方多次磋商后相互之间的信任度降低,人民银行居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考虑到人民银行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担忧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反悔无法执行,又由于诉诸司法成本较高,双方都不愿提起诉讼、仲裁。因此,争议被搁置,目前尚未得到解决。

通过分析以上的案例不难看出,在金融消费领域,可供金融消费者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有限,现有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渠道难以有效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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