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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现状、问题与完善路径

2015-12-31吴长军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35期
关键词:路径研究法律制度电子商务

摘要: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总体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够;政出多门,协调性不够;监管真空,全面性不够。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科学设计具体法律制度。创新电子商务立法治理理念与治理模式,加快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法律法规;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法律制度,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安全与高效运行。

关键词:电子商务 立法建设 法律制度 路径研究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经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会议,明确了立法指导思想、原则、框架设想和主要内容,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以电子商务的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整为主线,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立法需求,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现状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了一系列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章。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一次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2000年9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2002年1月,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2002年8月,信息产业部出台《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从2004年起,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直接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法律。2005年3月,信息产业部发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备案。2005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2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4月12日,商务部颁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位阶尚需提高

我国尚未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只有《电子签名法》等特别法。在行政法规层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与交易安全做出了规定。主要通过部门规章对电子交易、电子支付、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等领域予以规制,位阶相对较低,权威性不够。

(二)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机制尚需健全

尽管国务院部委出台了一些监管与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规章,但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部门之间的立法缺乏协调。我国电子商务监管涉及部门繁多,国家各部委及地方围绕电子商务陆续出台相关规定,但这些法规内容较为零散,有些法规缺乏行业深度。目前工商部门负责网络经营手续的登记注册,商务、信息产业、质检、海关等部门均有监管职能。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清晰,部门之间管辖权划分不够明确,重叠和疏漏并存,跨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运行不畅,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可见,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电子商务监管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提高法律法规间的统一性与协调性。

(三)监管的全面性与有效性尚需提升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不全面,存在诸多空白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有所缺失。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消费者投诉日益增加,反映出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的不足。我国迫切需要健全网上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以保障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供给跟不上电子商务行业迅猛的发展,留下许多法律法规空白与漏洞,影响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交易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体系、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亟待构建电子商务安全保障规范体系。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完善路径

(一)创新电子商务监管理念与治理模式

一是贯彻电子商务安全与效率原则。贯彻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安全,是现代电子商务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既要保障电子商务市场安全,又要保障商品本身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要贯彻效率原则。提高电子商务效率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国家与政府促进电子商务组织合理化,推行电子商务标准化,鼓励现代技术的应用,促进流通方式和管理创新,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二是发挥政府治理作用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加强与改善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监管,遵循国际惯例原则、鼓励促进原则、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安全原则和效率原则,加强协同监管与共同治理,科学配置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模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政策、服务、资金等手段完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环境。三是发挥政府电子商务监管与促进领域中的导向、协调、制约作用。围绕着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稳定市场供给、规范经营活动、撬动社会力量、实现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共同治理等方面设定政府的职责。完善电子商务设施的规划与公益电子商务设施建设保障制度,提高电子商务效率和社会效益。

(二)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

我国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形成电子商务基本法的整体思路,加速推进电子商务基本法制定,以建立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保证电子商务立法的统一与协调。可借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立法经验,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从宏观上构建电子商务法制框架,从而全盘把握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信息技术的发展。科学设计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标、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与促进法律制度。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重点发展零售、跨境贸易、农产品和生活服务领域电子商务。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合作交流。具体制度框架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制度、主体制度、秩序制度、信息规则、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信息基础设施与相关标准制度、电子商务金融规范等制度体系。例如,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应当涵盖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执行与修改,违约责任及相关法规,电子票据,单证条法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生效条件。主体制度涵盖主体性质、准入资格与退出。市场秩序制度涵盖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信用,产品质量,价格、广告等法律规范。信息基础设施制度涵盖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对不正当使用的限制,技术标准;互操作性、因特网管制条例等。

(三)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法规体系

我国应当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电子商务基本法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之下,建立健全电子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现行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与操作性。对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物流、供应链协同、融资服务等环节,制订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开放性、兼容性的法规、规范、标准,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完善现行的电子商务法规规章体系,健全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加强电子商务网络上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法规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税务法律政策框架,健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法律制度,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安全与高效运行。加强对我国跨境电商平台及电商企业的规范与监管,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假冒伪劣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维护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构建一个可控、可追溯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

综上,我国应当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明确政府在组织促进、技术促进、信息化促进等方面的引导、促进职责与措施,构建多元共治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政府管理部门对保障电子商务市场供给平衡、稳定运行、安全高效的职责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完善电子商务产业进行宏观调控制度。电子商务行业监管要实现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类主体之间的协同监管,推进电子商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洪涛,王亚男.北京市电子商务现状、问题与建议[J].中国市场,2014(3)

[2]魏卓飞.B2C 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必要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 (2)

[3]郑远民,李俊平.新加坡电子商务法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5)

〔本文系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面上项目“北京流通产业监管体制创新法制保障研究”(项目编号:SM201510

037007)的阶段性成果;2015年北京物资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北京市电子商务立法研究”阶段性成果〕

(吴长军,1972年生,北京物资学院副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研究方向:经济法、流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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