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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老服务”:破解我国养老困境的一种新思路*

2015-12-30金华宝

中州学刊 2015年11期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老年人

金华宝

当今世界,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最突出的社会现象和重大的社会问题。对于中国,老龄化也不仅是未来面临的挑战,而是越来越迫近的社会现实危机。“未富先老”的矛盾和压力,不仅制约着全面小康的实现,也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老年人究竟该如何养老?在哪里养老?政府是不是该引导和组织老年人为社会做些有意义的事情?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2002年,联合国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召开,会议通过的《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提出了“积极老龄化”的重要倡议,强调各国应把老年人视为社会的积极建设性力量,而不应该把他们看作负担,使“老年人不仅有能力带头改善本身的情况,而且有能力带头改善整个社会,从而对社会作出贡献”。基于这样的国际行动计划,结合我国面临的“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的双重挑战,集合和发动老年人自身的力量,以互帮互助的形式实现用老年人服务老年人,既能提高老年人的自我效能感,也是对当下为老服务实践的一种重要补充,不但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面临的养老困境,而且有利于探索和开创一种养老服务的新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用老服务”的含义

目前,对于养老主要存在着两种迥然相异的观念:一种是“积极养老”,一种是“消极养老”。所谓积极养老,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方面,老年人退休不退“位”,将自己的工作岗位从以前的工作单位转移到社会大家庭,运用自己长年积累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继续为社会奉献力量。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也为老年人的这些作为创造条件,充分利用“银色力量”,以积极的方式把社会养老费用降到最低。这种积极养老的方式,常常被人们称为“老有所为”“发挥余热”。所谓消极养老,也需要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老年人认为自己退休后的生活主旋律就是休息,只求居家安闲度日或结伴周游世界,既不考虑家庭事也不考虑社会事,一心只想自己事。另一方面,政府和社会也视养老为巨大的包袱和沉重的负担,力图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以营造全社会为老服务的氛围。这种消极养老的方式,又被人们称作“享受清福”“为老服务”。

“用老服务”就是相对“为老服务”而言的,意指借着老年人力量的集合与发动,切实推行养老服务建设。“用老服务”的实质是取之于老而用之于老,因为“用老服务”中的“用老”,是为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增进老年人的幸福,实际上是老年人力量的自我使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除了需要政府的保障与救济,更需要老年人自身力量的集合与发动。相比于政府和社会在养老服务上提供的物质保障,老年人自身提供的服务更多的是精神层面的帮助与支持。具体来说,“用老服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用老服务”是一种观念。要改变“老年群体是社会的问题和包袱”的错误认识,相反,老年人的经验、技能和智慧是整个社会的一笔宝贵财富,通过挖掘老年人的潜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水平,保证所有老年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权利、需求、爱好和能力等参与社会活动。第二,“用老服务”是一种战略。应对人口老龄化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不仅是一个或者几个相关部门的责任,更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综合性、系统性的战略责任。为此,联合国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提出以“健康、保障、参与”为主题的积极老龄化发展战略,“用老服务”就是对这一战略的积极实践。第三,“用老服务”是一种自觉。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在这一过程中,老年人既是养老服务的客体,也是养老服务的主体。每个老人都应以积极的态度对待自己身体机能的老化,在保持身心健康以做好自我养老的同时,更加积极地融入社会,通过延迟退休、退休后继续工作、以老帮老、志愿服务等多种途径为社会贡献力量,并为自己的老年生活做好物质和精神的储备。

二、“用老服务”的意义

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增长趋势和人口抚养比的变化态势无一不在提醒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现实,凸显着我国养老事业改革的艰巨性和迫切性。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全社会的人口结构将发生巨大变化,老年人口在增加,劳动力人口在下降,从而导致需要服务的人和可提供服务的人的比例将发生非常大的变化。在全社会养老投入不足、资源有限的背景下,“用老服务”在提高老年人自我效能感的同时,对于促进养老服务观念的转变、缓解老年人的养老贫困状态、弥补养老服务人员的不足等方面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1.促进养老观念的转变

按照我国目前的退休年龄政策,男性60岁、女性55岁(女工人50岁)即可离开工作岗位,成为政府的养老对象。“养”意味着“需要照顾”,全社会为老服务,老年人被动接受服务,这是社会习惯的传统养老观念。事实上,退休后继续工作,对一些健康、有知识技能的老年人而言,无疑也是从事生产性劳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途径,对实现“老有所为”的老年人生活愿景有现实的意义。但是,这样的社会参与往往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社会对于退休老人的再就业也存在各种歧视和排斥,从而使他们的尊严和人格受到伤害。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政府和社会需要改变传统政策观念,放弃“将老年人看作是一种社会负担,老年群体仅仅是被社会关怀和被照顾对象”的错误认识。事实上,老年人群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能和价值潜能,他们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受益者,更是未来社会的参与者。①“用老服务”的目的就是用好老年人的经验和能力,发挥老年人的能动性和自主性,让那些愿意工作的老人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继续为社会贡献力量,让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在彼此间的相互帮助中既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又帮助他人,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实现和提升自身的效能感。这样的参与对于老年人保持与社会的联系、维护个人的心理和精神健康、实现“老有所乐”的生活愿景,无疑是一种积极的选择。参与社会活动可以拓展老年人的社会交往,活化他们的心智和生活方式,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健康老龄化的实现。

2.缓解老年人的养老贫困状态

据统计,我国有4240万60岁以上老年人的消费水平位于贫困线以下,占全部老年人口的22.9%,老年人口的总体经济状况处在一个极低的水平。②对城镇居民来说,其养老保障主要来自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个人为养老准备的资金。要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必须提高养老金替代率,这样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提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二是增加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三是提高个人为养老准备的资金。第一条途径目前看不太现实,近三年来,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连续收不抵支。第二条企业年金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行,有能力为职工建立养老年金的企业也是凤毛麟角。截至2014年上半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总数仅为74850家,受益职工为2169.42万人。③可以说,覆盖的范围非常有限。因此,第三条自筹养老金仍是我国老年人保障养老和改善老年生活质量的最关键途径。如何自筹,除了儿女赡养,恐怕最重要的还是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

比起城镇居民,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更加突出。农村老人贫困率(28.9%)远高于城镇老人的贫困率(9.5%)。④从支付能力看,农村老人普遍收入较低,又没有养老资产,必须靠家庭和子女的支持。如今,这样的支持也是非常脆弱的,在农村,几乎很少有家庭把老人养老列入家庭开支,老人的生活质量极易受家庭收入和家庭内人际关系的影响。⑤由于家庭经济条件不一,老人生活水平也千差万别,遇到家庭矛盾时,经济上处于弱势的老人极易出现赡养纠纷,甚至失去来自家庭的养老支持。因此,自筹养老金更是农村老人的重要养老保障,自筹的多寡直接决定着农村老人的老年生活水平。而通过“用老服务”,可以直接增加老年人的经济收入,改变老年人在家庭经济上的弱势地位,大大缓解老年人的养老贫困状态。

3.弥补养老护理人员的不足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需要护理的高龄、失智、失能、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在传统社会,老人护理多是由家庭成员完成的,生活能自理的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年轻的帮助年老的,晚辈照顾长辈,老人护理几乎不是什么社会问题。但在走向工业化、城镇化的现代社会的今天,家庭成员的社会流动性增强,家庭结构小型化,加之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压力的增加,导致家庭的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家庭成员已经没有精力照顾家里的老人,社会养老服务供需问题日益显现。与此同时,愈发庞大的养老服务人员从哪里来,成为政府和社会不得不考虑的显性问题。作为养老服务市场的实践者,养老机构也已经感受到养老服务人员不足带来的困难,在服务管理工作中,护理人员紧缺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⑥养老服务人员为什么如此紧缺,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资低,月薪从几百元到两千元不等,普遍低于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二是工作累,缺乏从业吸引力,年轻人不愿意做,即使有愿意从业的,其父母家人也会极力反对和阻挠;三是缺乏晋升渠道,看不到发展前景。⑦如何弥补养老服务人员的巨大缺口,从产生原因看,仅仅依靠加工资恐怕不行,工作时间长又看不到发展前景的工作是很难吸引到年轻人的。因此,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就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可行方案,政府和社会可以创造条件让身体健康又愿意继续工作的老年人从事老人护理服务。这样的“用老服务”,既可以弥补社会养老服务人员的不足,又可以增加老年人的经济收入,从而增加老年人的自筹养老金。

4.缓解全社会的养老压力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老年人口不仅数量大,而且增长快。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我国60岁以上人口有2.12亿人,占总人口的15.5%,65岁以上人口1.38亿人,占总人口的10.1%。进入21世纪以来的14年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增长了8000万人,65岁以上的人口增长了5000万人。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的总量将超过4亿人,老龄化水平达到30%以上,其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9448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1.78%。⑧过去的半个世纪中,我国老年人口增长了三倍,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在五十年中老年人口比例增长仅仅是原来比例的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一。⑨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给传统养老政策及方式带来巨大挑战。在养老需求的满足上,“未富先老”的国情决定了靠个人购买商业服务或靠政府包揽老年福利服务的方式都是难以实现的。而日益增长的家庭小型化趋势和代际关系的疏远,导致了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也在衰退。所以,老人的养老问题主要还是靠老人自己,尤其是那些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

三、“用老服务”的可行性

较之其他类型的养老服务模式,“用老服务”更容易得到老人们的支持和参与,不仅符合我国家庭养老和互助养老的历史传统,而且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社会需要、家庭支持、老人愿意都保证了“用老服务”的可行与可持续发展。

1.“用老服务”符合积极老龄化的世界养老发展趋势

西方发达国家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在其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的过程中实现了从被动养老向积极养老的转变。“积极老龄化”最早由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并于1996年明确为自己的工作目标。此后,这一提法迅速得到发达国家的积极响应,1997年,七国集团丹佛首脑会议明确提出支持积极老龄化的主张。2002年,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通过了积极老龄化的政策框架,提出了积极老龄化的发展战略。

何谓积极老龄化,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积极”是指老年人不断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精神和公民事务。⑩这种参与是广泛的,不仅是身体上的参与,更是精神上和心态上的参与。积极老龄化倡导从工作岗位上退休下来的健康老年人以及那些患了病或身体残疾的人仍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从而对自己的家庭、社区和国家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积极老龄化的目的在于使老人们认识到自己退休后的社会价值,利用自己的经验和能力,并充分发挥自己在体力、社会、精神等方面的潜能,根据自己的需求、爱好和能力参与社会活动,同时政府和社会要为他们提供充分的保护、照料和保障。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在使老年人保持身体健康、提高预期寿命、保障生活质量的同时,也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

2.脆弱的社会养老能力决定了现阶段的养老服务必须更多地依赖老年人的力量

在当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老年人能否再就业直接影响着他们生活质量的高低。老年人参与劳动力市场活动,可以通过就业获得一定的收入保障,而老年人退出劳动力市场之后是否陷入贫困,则取决于他们生活来源的保障程度。事实表明,我国大多数老年人退休后的收入普遍较低。受国家财力的制约,政府养老保障的对象重点在高龄、失能及缺乏家庭支持的“五保”老人,对庞大的一般老年人群体缺乏直接且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子女和亲属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经济支持有下降的趋势,从老年人自身和家庭其他成员经济状况来看,养老服务的家庭经济支持较为不足,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越来越多的子女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甚至是异地居住,这无疑增加了养老服务由家庭成员提供的难度。家庭成员流动性也导致老年人获得由家庭成员提供照顾的可能性降低。[11]有限的国家财力与不足的家庭养老资源,使得我国老年人的养老保障能力愈发脆弱,也决定了我国的养老服务必须更多地依赖老年人自己的力量。

3.老年人的健康状况为“用老服务”提供了基本条件

老年人既是养老服务的客体,也是养老服务的主体。作为客体,老年人是被照顾的对象,是养老服务的接受者;作为主体,老年人又是养老服务的施与者。事实上,一些身体健康的老年人不仅有服务社会的意愿,更有这样的身体条件。根据《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全国老年人口的健康状况比较乐观,绝大多数老人能够实现生活自理,只有极少数老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从全国来看,身体基本健康的老年人在八成以上。“基本健康”意味着这些老年人的生活不仅能自理,而且有能力为社会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因为人的老化不是一次性的静态结果,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12]人老了,身体机能退化不可避免,但这样的退化不是突然的质变,而是慢慢的渐进过程。从根本上说,人类身体中并不存在着什么变化需要用年龄、老龄化或衰减的概念来描述;人类本质上没有老龄化的过程,老龄化的话语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特定文化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13]这种相对论的老龄观随着社会建构理论的兴起对本质主义的老龄观提出了最严厉的批评,并对老年福利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为“用老服务”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四、“用老服务”的实践路径

“用老服务”虽然有迫切的现实需求,但由于长期以来政府主导的社会福利发展惯性思维主导着我国的社会福利实践,在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政府的强制性政策工具发挥着绝对的主导作用。[14]为营造“用老服务”的社会环境,需要创新政策思维,调整政策导向,运用自愿性政策工具来纠正传统社会政策过度强调政府在发展老年福利中作用的偏差,以克服消极的老年福利政策。

1.建立“用老服务”的政策性机制

实现“用老服务”,需要有相关的机制保障和政策支撑。一是适当延长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政府规定,养老机构雇用的护理人员必须在18岁以上60岁以下。也就是说,60岁以上的人,不论其身体状况如何,都不能从事正式的养老护理工作。这样的规定不仅为养老机构雇用有经验的老年护理人员带来麻烦,也给那些想继续工作的老年人增添了苦恼。为了能工作,老年人除了修改自己的出生年月、隐瞒真实年龄外,更多的是与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使自己处于完全无保障的状态,一旦出现工伤,就只能自己医治。此外,因为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他们在教育培训、休假休息、加班费、涨工资、岗位补贴等方面的合理诉求,往往也不能满足,在劳资关系中完全处于弱势的一方,而且没有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可以通过为中老年人,特别是中老年女性提供工作激励的方式,延长他们的工作年限,以增加劳动力供给,减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财政负担。[15]二是适当降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上岗门槛。民政部2013年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护理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养老服务的内容比较多,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急、精神慰藉、家政、健康咨询、法律咨询、文化娱乐、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除了医疗保健、法律咨询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操作技能,更多的养老服务工作是不需要设置上岗门槛的。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降低护理人员的学历要求。对于大龄护理人员,在鉴定其护理员资格时可以降低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分,甚至取消理论知识考试。三是鼓励养老机构吸纳大龄下岗人员、高龄农民工,为录用大龄下岗分流职工、高龄农民工的养老机构给予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向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大龄下岗人员和家庭困难的高龄农民工提供岗位补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明确了发放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福利政策,接下来需要结合养老服务供需双方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是建立大龄失业人员劳务市场。[16]因为信息不灵,缺乏中介,用工单位往往不能及时招到合适的员工,出现“招工难”;另外,急需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却找不到工作,出现“就业难”。如果相关部门能采取适当措施,做好中介工作,就可以比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从而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

2.丰富“用老服务”的内容及形式

要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养老服务,运用自愿性政策工具,通过延迟退休、退休后继续工作、互帮互助、志愿服务、以工代养等形式不断丰富全社会“用老服务”的内容。一是社区养老志愿服务。社区养老作为一种重要的养老模式,在具体实践中面临着一些发展困境。志愿服务在弥补社区养老资源不足方面可以起到有效的作用,能够成为政府和家庭在社区养老方面的重要帮手。此外,身体健康的老人,由于自己也是老年人,所以更了解老年人的生活困难和心理需求,只要他们愿意为社区养老贡献力量,肯定是一支不容忽视的社区养老志愿者来源群体。[17]二是互助养老。与其他养老模式相比,互助式养老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主要依靠老年人自己的力量,没有专门的护理人员,凭依的是老年人之间彼此的照顾。[18]相对年轻的老人帮助相对年长的,身体相对健康的帮助身体相对较差的,自理能力相对强的帮助自理能力相对弱的,生活压力相对小的帮助生活压力相对大的,具有一技之长的帮助在相关方面有需求的,通过老人们自愿主动的参与,实现互帮互助,小事个别帮、大事一起管,最终达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目标。[19]三是以工代养。经济供养条件不好的老人,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弥补自己在养老机构的生活费用,工作、生活、吃住都在养老机构,不同的是,他们有着双重的角色和身份,既是养老机构的养老人员,又是这里的工作人员,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务报酬,以缓解自己拮据的经济困境。以工代养就是以务工代替养老,类似于大学贫困生的“半工半读”或“勤工俭学”。可以说,这样的养老是“半工半养”“勤工俭养”。这样的务工收入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养老机构雇用这些老人,为他们支付报酬或者直接充抵老人在此所需的养老支出;另一方面是国家以现金形式补贴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高龄工作人员,以弥补其较低的岗位工资。让经济困难的老人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加劳动并获得报酬,从而取代直接补贴的扶持方式。如此,既可以弥补养老护理人员的不足,又可以提高国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高龄津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加强老年人护理知识与护理技能培训

护理工作涉及的内容比较庞杂,包括生活照料、技术护理、康复护理、心理护理等诸多方面。有些工作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还有些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操作技能。不论是专业知识还是操作技能,通过一定的培训都是可以掌握的。因此,加强对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护理技能培训,是所有老年人健康养老必需的,更是希望进入护理员工作岗位的老年人所必需的。学习一些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常识性知识,掌握一些环节简单、实用性强、容易操作的护理老年人的基本技能,使得老年人既可以更好地照顾自己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人。随着人口的快速老龄化,做好老年人护理知识与护理技能培训工作,已是刻不容缓。一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应形成合力,鼓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城乡社区组织、老年人协会、养老机构等,根据市场和老年人健康养老的需要办好各级各类培训,将老年人护理培训纳入城市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范围,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二是加大培训投入的力度。渴望接受护理知识与护理技能培训,已经成为许多老年人的愿望,但是实际能够接受培训的只有极少数。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培训班次少,很多老年人不知道哪有这样的培训;培训费用高,一般老年人经济上难以承受;培训内容不实用,学后无效果。为此,政府应该像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那样,将老年人护理知识与护理技能培训纳入就业培训和老龄工作范围,对他们进行免费的相关培训。三是注重培训内容的实用性。对老年人进行护理知识与护理技能培训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储备知识,抑或为了“一纸证明”,更重要的是为了满足老年人当前所急需的知识技能。根据人口快速老龄化的趋势,对老年人的培训应加强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护理特点、营养需求等方面的基础知识以及急救、沟通与协调、闲暇活动等方面的技能掌握。在突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帮助老年人及时了解有关社会保障、老年人权益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这样的培训既可以在各种类型的养老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城乡社区内进行。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培训,政府都应该尽可能地创造条件,对即将退休和已经退休的老年人进行必要的老年护理知识和护理技能培训。

注释

①穆光宗:《老年发展论——21世纪成功老龄化战略的基本框架》,《人口研究》2002年第6期。②④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与经济政策的调整——基于“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全国基线报告”的分析》,http://www.nsd.edu.cn/cn/article.asp?articleid=16933,2013年6月8日。③《中国养老金替代率偏低》,《南方都市报》2014年10月27日。⑤武春荣:《脆弱的家庭养老模式——玉溪农村养老状况调查》,《玉溪日报》2006年12月27日。⑥王烨捷、周凯、董碧水:《养老服务人员从哪儿来》,《中国青年报》2015年2月4日。⑦肖云、杨光辉:《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结构优化研究——以564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为例》,《西北人口》2013年第6期。⑧全国老龄办:《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http://www.cncaprc.gov.cn/yanjiu/33.jhtml,2007年12月27日。⑨潘屹:《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挑战、问题与对策》,《探索》2015年第5期。⑩代丽丹:《积极老龄化视角下的老年志愿者研究》,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第5页。丁建定、李薇:《论中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核心问题》,《探索》2014年第5期。郭爱妹、石盈:《积极老龄化:一种社会建构论观点》,《江海学刊》2006年第5期。钱宁:《积极老龄化福利政策视角下的老年志愿服务》,《探索》2015年第5期。杨汉祥、谢平:《应建立大龄失业人员劳务市场》,《人民政协报》2015年5月25日。韩震:《推进社区养老志愿服务机制构建》,《光明日报》2015年1月18日。金华宝:《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发展瓶颈与完善路径》,《探索》2014年第6期。郝健、许力峰、白文刚:《践行“老帮老”夕阳无限好》,《中国经济时报》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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