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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头金归属暴露我国先占制度的缺失

2015-12-28

法庭内外 2015年4期
关键词:狗头动产所有权

狗头金归属暴露我国先占制度的缺失

文/车玉龙穆尚静

2015年1月30日,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发现了一块7.85公斤的狗头金。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有律师主张应该归国家所有,有学者主张应该归牧民所有。之所以人们会对狗头金的归属存在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没有建立起先占制度。

狗头金归属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在主张狗头金归属国家的人当中,部分人依据的是《矿产资源保护法》,认为狗头金是矿产,依法归属国家,但单独一块狗头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矿产争议较大;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即便狗头金不是矿产,但亦应当由国家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如果存在所有权人的,应当返还给所有权人;如果没有所有权人的,拾得人应将物品交到相关部门,再由相关部门发布公告,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该物品归国家所有。而在主张归个人所有的声音当中,最主要的观点就是狗头金既不属于矿产,又因其发现于地表,构不成《物权法》中的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故狗头金属于无主物,应适用先占制度,由牧民取得所有权。

先占是一种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先占制度起源于古罗马,被很多国家沿用至今,可以说先占作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毋庸置疑。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一个人要想通过先占取得某一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为无主物,即想要占有的动产不属于任何人(包括国家),这是先占的前提条件;(2)标的物为动产,也就是说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适用先占制度;(3)先占人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通俗的讲,这个人要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向外人表达“如果这个无主动产没人要,就归我所有”的意思表示。

我国先占制度存在缺失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先占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很普遍,如捡拾垃圾、采摘野果等。对于这些情况,人们认为并且早已习惯其所有权应由先占者取得,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

我国没有建立先占制度的原因在于: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基于国家性质、经济制度,建立先占制度可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第二,我国宪法、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除归个人、集体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以外,其他均都归属国家所有,这就导致我国在事实上丧失了建立先占制度的前提,也就是说,在理论上我国并没有无主物。第三,无主物极少,价值也不大,没有必要借助法律武器进行调整,遵从社会习惯即可。但狗头金归属引发的争议,又充分暴露出我国先占制度缺失的弊病。

国外先占制度的现状

罗马法对主要发达国家有着深刻的影响,先占制度早已被发达国家普遍认可。如德国《民法典》规定:“自主占有无主动产的人取得此物的所有权。先占为法律禁止或因实施占有而损坏他人的先占权者,不取得所有权。”瑞士《民法典》规定:“以成为某动产的所有人为目的,先占有动产的人,取得所有权。”我们的近邻日本也规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者,因占有取得所有权。”

英国、美国虽不像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将先占制度在法律中明确阐述。但通过判例,亦承认先占制度,甚至在这些国家中,还有“先占是权利之基础”的法律格言。总而言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确认了先占制度。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先占制度十分必要

狗头金的出现,已经将我国先占制度缺失的弊病暴露无遗,因此,必须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先占制度。

我国建立先占制度有以下好处:首先,能够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先占行为的法律效力。如果先占者对于捡拾的垃圾、采摘的野果等享有所有权,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对此使用、收益、处分,不必担心他人提出质疑。其次,先占的目的就是做到物尽其用。他人丢弃不要的垃圾,对一些人而言可能是个“宝物”,这些人就可以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避免资源浪费。最后,解决习惯与成文法的矛盾。在很多领域先占已成寻常百姓默认的习惯,而严格按照法律却得出相反的结果,导致习惯与成文法的对立。

建立先占制度关键在于界定适用先占制度的无主动产范围。可以通过举例排除归属国家所有的情形及动产范围,其余情形和动产均适用先占制度。如我国法律规定了矿产资源、珍稀动植物、文物等均归国家所有,那么在法律规定明确归属国家之外的无主动产,理应适用先占制度,归先占者所有。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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