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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自我约束的执法机制

2015-12-26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

节能与环保 2015年9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沈阳市监察

文 // 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

建立自我约束的执法机制

文 // 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

为强化法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节能监察执法的公信力,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执法法制建设,不断强化针对执法主体的约束机制。

一、出台《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完善执法依据

2005年,沈阳市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了《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依据新修订的《节能法》,又颁布了新修订的《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在细化、明晰和完善节能监察工作方面有诸多突破:一是由人大授权,确立了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的节能执法地位;二是明确了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是沈阳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全社会节能监察工作;三是有关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中心开展节能监察,整合了市节能监察力量;四是节能监察中心拥有直接行使节能行政处罚权力,实现了书面监察、现场监察、行政处罚三环紧扣,以及监督与处罚的统一;五是经沈阳市法制办“清权确权”,节能监察中心具有21项监督检查权,5项行政处罚权,做到了权力明晰、责任到位。

二、用制度进行自我约束,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文书标准的原则,先后制定了12项规章制度,规范节能行政执法行为,使节能监察始终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一)建立节能执法组织体系

根据执法需要,制定了《关于成立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明确了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审理范围、审理程序、执法流程、行为规范、人员公示、举报投诉电话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了节能执法组织体系,使执法人员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专门成立法制监督科,负责法律案件咨询、受理和处置监督等一系列工作。

(二)规范节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下发的《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按照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由轻到重的次序,分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在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分别规定相应的处罚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批准执行。

(三)完善节能行政执法程序

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制定了《沈阳市节能行政执法程序》,明确了节能执法活动每个环节的内涵、原则、范围、规则和时效,并规定如果节能监察执法活动不遵守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理无效。

(四)制定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法律文本

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总结多年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经验,制定了一系列《节能监察行政执法法律文本》,包括立案审批表、询问调查通知、立案调查处理意见审核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核表、结案报告、送达回证等,使节能监察各环节工作都规范的文本。

(五)建立节能行政处罚说明制度

为有效执行行政处罚,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制定了《沈阳市节能监察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要求执法主体在实施处罚时,要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作出详细说明,并据此确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

三、依法开展节能监察,规范企业用能行为

每年年初,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根据当年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执法监察计划,上报沈阳市节能主管部门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到区、县(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中心按照计划内容,扎实深入地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监察过程中,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如发现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管理、重点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节能措施、节能目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方面存在问题,坚持重教育、轻处罚的原则,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是询问调查,指出违法行为;二是提供技术服务,帮助改正违法行为;三是立案调查;四是责令整改;五是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六是给予行政处罚警告;七是实施行政处罚。

几年来,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在节能监察工作中,通过现场监察核实取证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累计立案132件并全部结案。其中限期责令整改73件,实施行政处罚7件,累计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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