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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政策研究(上)

2015-12-24韦文英金江军姚卫浩

食品界 2015年12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策

韦文英+金江军+姚卫浩

摘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是推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本文首先从举报方式、受理方式、举报等级划分、奖励额度、额外奖励、资金来源等六个方面分析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政策。然后指出了现有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政策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举报人真实身份容易暴露,奖金领取时限短,举报人获奖周期长,奖励标准低。最后对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如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进一步方便举报人,改进奖励标准。

关键词: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政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焦虑[1]。随着行政执法资源有限性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形势日益恶化之间矛盾的凸显,通过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进,是扭转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困局的必由之路[2]。

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政策制定情况

2011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都制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方面的政策。

1、举报方式

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有7个省份要求必须实名举报,占23.3%;其他23个省份都原则上要求实名举报,但规定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例如,《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匿名举报人在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经相关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后申领奖金”。

不同地方对把匿名举报人作为举报奖励对象的条件不一样,大多数省份要求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有的地方要求设定或约定奖金领取验证密码。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则规定“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举报人可采用实名、隐名和匿名3种举报形式,提倡实名举报”。按照该文件的解释,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隐瞒其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QQ号等),并与举报受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告知方式,使举报受理部门事后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隐瞒其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举报受理部门事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按照这种解释,其他省市要求设定验证密码的匿名举报其实就是云南的隐名举报。

2、受理方式

目前只有河北、海南、云南采取统一受理的方式,绝大多数省市都是让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分别受理。《河北省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举报线索”。《海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省食安办统一接受全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受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举报”。

3、举报等级划分

大多数省市把举报划分为三个或四个等级,但各地划分标准不尽相同。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湖南、广东、海南等16个省市都把举报分为三个等级,其中北京和天津的划分标准如下:一级举报是指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二级举报是指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三级举报是指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

山西、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重庆、云南6个省则把举报分为四个等级,其中山西的划分标准如下:一级是指认定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是指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三级是指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线索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四级是指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而山东的划分标准则是:一级是指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二级是指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三级是指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助查处工作;四级是指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

4、奖励额度

不同地方对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程度不一样,设定的奖励标准不一样,最高奖励额度和最低奖励额度也不一样。

许多省市都是按货值的一定比例作为奖金,只有黑龙江、浙江、安徽、广东、海南、宁夏6个省份按罚没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奖金。黑龙江、浙江和安徽规定,按照罚没款金额的5%,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广东规定“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海南规定“提供关键证据,并到现场指证的,按罚没金额的15%给予奖励;提供部分关键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按罚没金额的10%给予奖励;提供部分证据,未配合案件调查,按罚没金额的5%给予奖励”。宁夏规定“一级举报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二级举报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三级举报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在最高奖励额度方面,黑龙江和海南设定的是50万元,北京、天津、河北、浙江、山东、广东、云南7个省市设定的是30万元,辽宁、吉林、上海、安徽4个省市设定的是20万元,山西、福建、重庆、贵州4个省市设定的是10万元,内蒙古、江苏、河南、湖北、广西、陕西、宁夏7个省份设定的是5万元,江西和新疆设定的是3万元,甘肃设定的是2万元,湖南设定的是5000元。

对于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或案件涉案金额很大的情况,山东、河南、广西、四川等上不封顶。例如,《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广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规定“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

在最低奖励额度方面,各地的标准从50元到2000元不等。例如,山西的标准是2000元,上海、浙江、安徽、福建、甘肃5个省份的标准是500元,北京和广东的标准是300元,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四川、云南、陕西的标准是200元,河北、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宁夏的标准是100元,江苏、广西、新疆的标准是50元。

许多省市都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高奖励额度或给予额外奖励。例如,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广西、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等地规定,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上海规定“对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专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江苏、河南规定“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山东规定“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湖南规定“在上述三个等级的奖励额度上分别提高1%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云南规定“给予2000—10000元的特别奖励”,新疆规定“提高相应奖励标准的50%额度予以奖励”。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情况,黑龙江和福建给予额外奖励。《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在按照上述规定奖励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5万元的奖励”。《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加50%。举报人在举报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办案,对案件查处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案值虽小但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可在上述标准之外另予增加奖金”。

5、资金来源

全国已有23个省市都已经设立或要求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其他7个省市要求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由当地财政列支、拨付。例如,黑龙江规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江苏规定“省级举报奖励资金在省财政预算中安排”。浙江规定“各级政府将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定情况及时核拨,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江西规定“省级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按规定从食品安全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湖南规定“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宁夏规定“奖励资金统一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审核后核拨”。

在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23个省市中,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资金管理的省份有16个,约占70%;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的省份有7个,约占30%。

参考文献

[1]段海峰.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制度[N].人民日报,2013-08-09第007版

[2]章志远.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之法理基础[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3(02):89-92

作者简介

韦文英1,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秘书长,主要从事区域发展战略、区域营销、区域价值及现实问题研究。金江军2,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姚卫浩3,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主要从事产业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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