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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5-12-23雷扬

绿色科技 2015年9期
关键词:林权公益林林地

雷扬

(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宁夏石嘴山753400)

1 引言

宁夏林业用地的总面积为3267万亩,其中集体林地面积近1500万亩,生态公益林占其中的97%,呈现出商品林少、生态公益林多,乔木林少、灌木林多,林产品经济收益不足,生态效益突出,管护经营成本高等特点。依据宁夏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5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相关内容,努力找寻能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效对策,以尽快实现其林权制度改革目标——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

2 宁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概况

宁夏林改自2009年9月启动,2011年底全面推开,目前已确权集体林地面积1444.7万亩,确权率100%,发证面积1417.7万亩,发证率98.1%,林权纠纷调处率100%,档案管理合格率96%,群众满意率99%。

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入推进,以林草、林禽、林药、林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为主要模式的林下经济快速发展,涌现出一批如泾源县特色苗木、隆德县林下药材种植、彭阳县和盐池县为主的林禽养殖、中卫市的枣瓜间作、彭阳县、隆德县、盐池县的林产品加工、原州区、西吉、彭阳、盐池、泾源县的生态观光旅游产业突出的县(市、区)。共创建林业专业合作社297家、家庭林场735家,带动5万多农民发展林下经济。宁夏4家涉林企业还通过林权抵押与5家金融机构达成了1.4亿元的林业贷款意向,全区累计流转林地150多万亩,流转金额超过10亿元。据自治区林权服务中心统计,2015年全区林下种植养殖规模有望达到286万亩,实现总产值14亿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宁夏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全面提升。

3 存在的问题

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问题和矛盾日益凸显,影响了林改工作的深入。

(1)确权发证工作仍留有死角。确权发证是林改的基础工作,个别县(市、区)存在林权关系不清,草原证、林权证交叉的现象,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县(市、区)个别承包造林户的确权发证工作迟迟没有开展。

(2)宁夏集体林地面积为1921.5万亩,生态公益林占其中的97%,管护经营成本高,缺少生态效益补偿款等现金支持,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营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收不到效益,得不到实惠,积极性难以持续,管理状况堪忧。

(3)林下经济难以规模化持续发展。宁夏集体林地近1500万亩,目前只流转发展林下经济150万亩,林下经济的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巨大。但这些集体林地大部分是干旱少雨的山坡地和沙荒地,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加之农民自身缺乏技术和资金,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林权流转、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政策相对滞后,又缺乏政府相关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市场调剂,林下经济难以规模化持续发展。

(4)林权服务机构尚未健全。宁夏已成立自治区林权服务管理机构,但大多数市、县、区还未建立林权服务机构,部分市、县、区仅仅是把机构挂靠在林业局下属的林政站,林权的流转、评估、抵押贷款等服务工作根本无法正常开展。

4 对策与建议

4.1 开展基础改革“回头看”

针对宁夏集体林权制度基础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勘界确权、林权证发放、档案资料管理、纠纷调处等进行查漏补缺,相关县(市、区)要克服畏难情绪,限期整改,确保基础改革成效,巩固改革成果。

4.2 完善相关机制法规

(1)创新机制,建立健全多形式多渠道的补偿机制。在林改工作中针对生态公益林要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严格保护是基本的工作重点。应加快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提高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争取将生态公益林补助、天然林保护补助、特色经济林补助、退耕还林后续产业扶持政策等各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同时建立造林、抚育、管护等补贴制度,落实林木良种、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种质资源保护、生物质能源林、速生丰产林等补贴政策。集体林地的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应纳入当地发展规划。

(2)尽快制定《自治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标准》。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入推进,以林草、林禽、林药、林产品加工、生态旅游等林下经济模式日趋成熟,应组织力量加以整理总结进行推广,还可以通过组织召开林下经济现场会的形式,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

(3)建立林业科技推广激励机制,提高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通过激励机制的运用,鼓励林业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探索新的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

(4)尽快制定《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自治区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等发展林下经济的优惠扶持政策,促进林下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

4.3 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拓展信贷支林渠道,积极开办农民林业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等业务,适当延长抵押贷款期限,合理设定抵押贷款利率,增强林业资源转化为资产、资本的能力。落实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简化贷款手续,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

4.4 依法规范林权流转

进一步规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保护好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市、县、区林权服务中心建设,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开展林权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逐步构建自治区、市、县、乡(镇)互联互通的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保障林权流转依法、规范、公平、有序。加强对林地流转后林地用途、林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合同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5 加快林业合作组织建设

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精神,大力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协会发展,壮大林业合作组织,提高合作经营覆盖面和风险抵御能力。

5 结语

在实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坚持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权利、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和利用的基本原则,依据林改思路把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落到实处,充分激发宁夏广大林农积极参与改革的热情,加强对林业生态的建设与保护,从而促使宁夏林业成功打造生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1]周 珲,江瑞涛.宁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J].宁夏农林科技,2011(12):101 ~102.

[2]全东哲,李兴东.林业站公益生态林保护资源刍议[J].现代园艺,2013(8):130.

[3]高兆蔚.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其换发证研究[J].林业勘察设计,2014(2):47 -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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