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实践为视角
2015-12-21陈妮嘉
中国检察官 2015年7期
●陈妮嘉/文
检察官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实践为视角
●陈妮嘉*/文

检察官管理体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总体要求是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检察制度,为检察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高效可行的管理模式。各地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但仍然存大检察权行政化、地方化等体制性弊端。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方案及意见,为检察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政策导向。各级检察机关应从人员分类管理、检察权运行机制、财政保障体系等方面设计符合检察规律的管理体制。
检察官管理体制 分类改革 办案责任制 省级统管
检察官管理体制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的管理模式,存在权责利脱节、行政色彩浓厚、检察官职业保障不足、财政体系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在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实现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禅城区检察院”)的管理实践为切入点,深入阐述检察官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历程,剖析现行管理体制问题所在,探索检察官管理体制实现的路径。
一、检察官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及探索历程
我国特有的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决定了检察管理制度具有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的“双重属性”,[1]检察官管理体制改革既要避免行政性过度扩张造成司法活动亲历性弱化,又要避免过分强调司法的独立性降低检察机关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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