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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检察监督分析

2015-12-19范军明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危害监督医院

范军明

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事件频繁发生, 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第四章第一次较为系统勾勒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框架,《高检规则》和《高法解释》对其作了细化,完善了强制医疗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需完善的地方。

1 强制医疗检察监督面临的问题分析

1、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不明确

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执行工作主要是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具体治疗机构。关于强制医疗的执行问题,刑诉法解释仅笼统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后负责送交强制医疗,但具体的强制医疗机构是专门性质的安康医院还是普通的精神病医院,对此刑诉法及解释却无明确具体规定,只有安康医院在公安部成立时提及一方面开展对其他强制羁押场所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对收治住院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管理、医疗; 所以安康医院它主要是公安机关为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未审结交付的被告人因病而羁押的场所,《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样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安康医院与精神病院及各精神病医院之间互相扯皮,最终只能靠各机关之间协调处理,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监督造成了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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