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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产对妇女丧偶后生活方式的影响

2015-12-19范阳

卷宗 2015年11期
关键词:修道院寡妇中世纪

范阳

欧洲中世纪社会秩序动乱,连续不断的战争和损耗极大的十字军东征,卫生状况不佳等因素使得男子往往寿命较短或丈夫先于妻子离世,因而存在数量庞大的寡妇。据J·科斯娜研究数据表明,在15世纪的佛罗伦萨,每4名成年妇女中占有1名寡妇。S·奥茨曼的研究数据同样反映了寡妇数量之多,在宗教改革时期,欧洲妇女总数中单身占40%,其中的10-20%是寡妇。这些数向我们表明:在15至16世纪的欧洲,寡妇在妇女中的比重较大。以英国为例,在15世纪英国贝德福郡,326份遗嘱中有235份遗嘱提到健在的妻子,占到72%。在伦敦哈斯汀法庭的3300份男子遗嘱中,有1743份提到在世的妻子,占到53%。可见,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守寡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了确保妇女在失去伴侣寡居时的生活,一般丈夫生前都会指定一笔财产作为寡妇产。

寡妇产(dower,或称遗孀产)是指,在中世纪的欧洲社会,新婚夫妇举行婚礼时,新郎要在教堂门口当众宣布赠给新娘一笔财产(一般是指土地)。它的用意是,假若丈夫先于妻子去世,妻子守寡后可以以此作为生活的来源,享用终生。寡妇产的数量通常是亡夫财产的1/3。寡妇产虽然是丈夫死后才能拥有的一笔财产,但在结婚时数额和财产组成部分就已确定下来,它如同嫁妆一样,可视为一次财产让渡。

中世纪的已婚妇女的地位相较于男子一直比较低下,无权参与任何政治经济活动,在家庭中也要完全服从丈夫,甚至把妻子对丈夫的忠诚和顺从比作狗对主人的忠诚。在英格兰对已婚妇女权利限制最多,妇女不能参加向领主宣誓效忠的仪式,只能口头宣誓,婚后由丈夫向领主行效忠礼,领地上的附庸也向她的丈夫宣誓效忠。贵族妇女无权监护身为未来继承人的独生子,她只能担任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儿女的监护人,继承人的监护人由领主指派,孩子的监护人安排他们的婚姻。尽管在婚姻期间妇女的限制很多,但寡居之后处境大大改变,她可以独立地拥有一份财产,即寡妇产。有了寡妇产的保障,妇女丧偶后的生活方式多了些选择性。

当一名妇女在丧失了丈夫之后,摆在她面前的出路不是再嫁就是寡居,当然她既可以寡居一段时间后再出嫁,也可以选择世俗方式的终身守寡,还可以选择修道方式的守贞(即入居修道院或干脆成为修女)。

1 独身

一定数量的寡妇之所以愿意过寡居生活,首先是因为当时对于再婚所牵扯到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过于繁难。在中世纪和宗教改革时期,财产所有权的继承与转移的惟一依据是家庭亲族关系,而家庭关系是由合法婚姻造就的,既然婚姻牵涉到至关重要的财产,那么在处理婚姻问题时人们自然会小心谨慎。寡妇再嫁,实际上是在一个(或两个)原有家庭的边沿再造一个全新的家庭,这意味着家族关系将更加复杂,将有更多的权利主体参与财产的再分配过程。因此,一名寡妇是否再婚,不仅仅取决于该寡妇的个人意愿,还取决于相关亲属对个人利益进行权衡利弊的算计。

根据J.诺斯的观点,到16世纪初,战争使男子大量死亡,从而单身女人过剩,许多单身女人不得不去从事繁重的工作、乞讨和卖淫;在这种情况下,厌女症发展到极致,她们对婚姻不再抱有很高的期望。如在1527年的欧洲,到处可以听到这样的警句:“无约束的女人最好,无妻子的男人最富。”

由于以上种种个人、亲属以及社会因素导致一部分寡妇选择独身,过自由的生活,她们有一笔寡妇产,无需忧愁基本生活,有权选择独身。但是,在男子主导的社会当中,独身的寡妇在生活上没有依靠十分不便,于是有大量的寡妇选择改嫁或修道等。

2 再婚

由于她们的财产,生活经验(主要包括育儿、生活管理等)以及对寡妇再婚的宽松的社会舆论等因素,寡妇在婚姻市场上是十分受欢迎的。富有的妻子是珍贵的,富有的寡妇更加珍贵(尤其是超过育儿年龄的寡妇)—她们甚至成为男人竞相争取的对象。据估计,在全欧洲所有的农村寡妇中,有1/5的人收入较高,另有1/5—2/5的寡妇过着中等水平的生活,而剩下的就是穷寡妇了。因此,穷寡妇的数量在整个寡妇群体中是约占半数,她们的经济水平极大地影响了她们在婚姻市场上的受欢迎程度,从总体上看,寡妇是比较受欢迎的。另外,之所以有40%的贵族再婚是选择已经寡居的女人,是出于他们希望所选择对象在家庭管理上训练有素,有成熟的性经验和年龄上大体相仿这样一个原因。

寡妇的再婚情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寡妇丧偶后生活方式的选择中,选择再婚的比重是比较大的,年轻寡妇的改嫁率更大。在14世纪和15世纪的前30年,再嫁的寡妇占全部寡妇的1/3。而在1348—1349年黑死病之后,改嫁的寡婦高达50%以上。对于在伦敦的市长法庭中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身份出现的寡妇所做的分析,也发现了同样的情况,在14世纪和15世纪上半期,这一比率达到了57%。据统计,在16世纪晚期和十七世纪早期的伦敦寡妇中,三十至三十四岁的寡妇,倾向于与单身汉结婚,嫁给单身汉和嫁给鳏夫的比例为120∶72。但在三十五至三十九岁的寡妇中,与单身汉结婚的比例就大为下降,与单身汉和鳏夫结婚的比例为57∶42;在四十至四十四岁的寡妇中,与单身汉和鳏夫结婚的比例为50::50。而四十五至四十九岁再嫁的寡妇,多数是嫁给鳏夫而不是嫁给单身汉,二者的比例为33∶18。可见,四十五岁以前的寡妇在再婚市场上仍比较受欢迎的。

此外,有相当一部分寡妇甚至嫁给了比自己还年轻的男人。这种情况主要与寡妇拥有寡妇产自身经济条件比较优越有关。例如:伦敦有一个叫威廉·利利的星象家,他十八岁从莱斯特郡来到伦敦。那时,他身上所有的钱财只有七先令六便士。再加上一些随身物品:一套衣服,两件衬衣,三条宽领带,一双鞋袜。意想不到的是:八年后,当他和师傅的遗孀结婚时,他的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他的师傅叫吉尔伯特·赖特,曾经是盐业公司的师傅,以领年金为生。他娶的这位寡妇是师傅的第三任妻子,利利结婚时只有二十六岁。他花了五百三十镑在伦敦的滨河马路旁购置了房屋。做了八个月的鳏夫后,他又再次结婚。第二任妻子给他带来了五百镑嫁妆。他的不动产和资本由此而进一步得到扩大。

二、富裕寡妇的再婚率在所有寡妇群体中是最低的,她们能够养活自己,而不像贫穷的手工业者和劳动者的寡妇。中等财产程度的寡妇再婚率最高。鳏夫的再婚率比寡妇高,即使这样,寡妇的再婚率在17世纪也迅速下降。大量的寡妇陷于贫困之中。

三、乡村的穷寡妇比城市里的穷寡妇再婚率高。在土地比较紧张,人口增长的地区并且寡妇拥有寡妇产,这种情况的寡妇再婚是频繁的。反之则不然。

之所以寡妇再婚比重这么大,主要源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由于瘟疫疾病,卫生状况,职业特性等因素,特别是战争,夺取了许多年轻男子的生命,导致大量年纪尚轻寡妇的存在,她们不想孤独的度过接下来漫长的日子。例如:在1603年瘟疫流行时,伦敦丧生的男女性别比例为6∶1;在1644年,至少有900名法国勃艮第、布雷斯和贝里地区的贵妇人因为战争而成了寡妇;在十七世纪中叶英国的三次内战中,军人的死亡率达20%,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死亡率相当。因此寡妇较多,自然再婚比重就大。其次,女子独自生活有许多不便,前夫留下的财产需要有人帮忙管理;再次,寡妇独居时,其亲属会觊觎她的财产,求婚者不断,财产和生活都受到负面影响;最后,部分经济状况不佳的寡妇不得不再次结婚,依靠男人糊口。

3 修道

寡妇修道是度过其余生的重要选择之一。进入修道院是有财产条件限制的,妇女进入修道院的基本条件是带着嫁妆或入院捐赠。寡妇产可以满足这个条件,富裕的寡妇甚至可以自行修建一个修道院。

10世纪修道改革之后,献身宗教的妇女被分为myneceflas和nunnan两种。myneceflas指禁修于修道院者,nunnan主要是指王室之外的贵族寡妇,她们没有进入修女院,而是作为宣誓者在自己家里或其他非正规的妇女修道社团中修行。

寡妇修道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为了保护财产。在中世纪的西欧,贵族妇女阶层中,寡妇阶段经常被认为是最有势力的时期,不仅因为这时她开始在法律上有独立权(femalesole),而且因为她可以拥有和控制大量财产,即寡妇产。怪不得乔治·杜比提到婚姻生活很美好,但是做寡妇更好。例如在比德的《英国教会史》中记载,如妻子改嫁,则所继承的土地应还给亡夫的家族。11世纪克努特法俗人之律第73,73a条规定:守寡不足一年改嫁,则从亡夫所得财产及晨婚礼金被收回,土地及其他财产均由(亡夫)最近的族人继承。但是如果寡妇捐赠财产进入修道院,便可以摆脱这些觊觎者对她们财产的图谋。如果她们的资产足够庞大,可以创立一所修道院并自任院长,那就不仅可以亲自管理自己的财产,而且能够收到大量财产捐赠。

其次是是教会宣扬寡妇的贞洁。在中世纪的西欧,寡妇的贞洁被提高到仅次于童贞的高度,是一种“第二童贞”。这种观念受到基督教会的大力宣传和贊扬。基督教会一直倡导寡居。新约就有关于寡居的典范——安娜的例子,她经历了7年婚姻生活之后,守寡到84岁,她一直生活在修道院中,日日夜夜守斋和祈祷。保罗的使徒书中这样定义真正的寡妇:她经历一次婚姻,穿着“圣洁的长袍”以日日夜夜的恳求和祈祷而闻名。

再次是为了确保继承。上一级领主会对长子实行监护,所以需要寡妇操心的是其他孩子的抚养问题,他们则必须由她抚养。如果寡妇再婚,后夫很可能侵占其财产,使她的其他孩子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这也是为了保护幼子们的财产安全。

最后是养老问题。在普通法下,无论寡妇拥有多少土地财产,只允许她在居所住40天,40天后必须离开。少数情况寡妇可以继续住下去。但是因寡妇太老而无人求婚,她们的长子足以继承父位时,她们就不得不离开这个家庭。那么她们去哪里比较合适呢?她们需要一个适合养老的地方。当时修道院就是一个理想的生活场所,住在修道院不仅她们可以获得宁静的生存环境,而且可以躲避财产觊觎者和求婚者。

在宗教改革之前,英国寡妇选择修道是度过余生的一大选项,但是宗教改革之后,大量修道院关闭,寡妇修道受限。此外,宗教改革之后,受清教思想的影响,英国社会对婚姻观念的变化发生改变,认为结婚比修道更高尚。

妇女丧偶后,将获得一笔独立的财产即寡妇产。寡妇有了一笔完全自由支配的财产,她可以自由选择如何度过余生的生活方式,摆在她面前的主要有三条道路:独身,再婚或者修道。寡妇有了一份数额不小的财产后,可以不依靠男人过活,年龄较大或者厌倦了婚姻生活的寡妇可以选择独自度过余生;年纪较轻或者不想孤独终老的寡妇可以选择再婚;希望避免求婚者的骚扰摆脱尘世纷繁的寡妇可以选择进入修道院了却余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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