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若干问题浅析

2015-12-18张书青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11期

文/张书青

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若干问题浅析

文/张书青

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不仅包括“许可使用”情形,还包括“管理/维权性”授权情形,均具有侧重消极权能等特征。被许可人所取得之许可使用权的性质为债权,管理性授权性质为信托受托人权,维权性授权属于代理权或经让与而取得的诉权。授权许可内容以约定为准,取得“授权”对于侵权免责并无实质意义。授权许可虽是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效力上受到法律调整。

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许可使用权;权利性质

引子

授权许可1是知识产权生态圈中的关键环节。著作权人若欲发表其作品或以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至(十七)项规定的方式利用其作品几乎均依赖于授权他方具体实施;2因知识产权授权具有多重含义,既可指本文讨论的权利主体对其私权的授权,也可指有权机关对权利的授予(例如专利授权),为示区分,本文使用“授权许可”一词。“使用”一词在本文中指以受知识产权各项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方式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进行利用。高校、科研院所若欲实现其科技成果的产业价值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授权许可方式;企业专利权人往往通过交叉许可实现强强联手,或直接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收益;商标权人设立子公司、发展特许经营、委托他人贴牌加工往往需要将商标权许可他人使用;在司法程序中,原告通过授权取得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以获得授权为由作不侵权抗辩亦是常见现象……凡此种种,可见授权许可在知识产权各个领域均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