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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伍兹自然化逻辑研究

2015-12-18史天彪

关键词:伍兹逻辑学认识论

史天彪

自然化的逻辑(Naturalized Logic)是加拿大学者约翰·伍兹(John Woods)①伍兹是当代西方逻辑学界的重要学者。其研究兴趣广泛,在非形式逻辑、谬误理论、论证理论以及溯因推理等领域均有出色研究。目前为止,可将伍兹的学术生涯分为前、近两个时期:前期主要是以谬误研究为主,即运用形式的方法对非形式谬误进行分析、刻画。代表性著作包括《谬误:文选1972至1982》(Fallacies:Selected Papers 1972-1982)和《论证:谬误的逻辑》(Argument:The Logic of Fallacies);伍兹的近期学术活动主要致力于构建自然化的逻辑理论,并以此为依托试图推动逻辑研究的自然转向。事实上,虽然伍兹的自然化逻辑也涉及谬误问题,但其根本目的和最终落脚点已然超越了谬误理论本身,而是借助对谬误的讨论进而将自身上升到了一般逻辑观的高度。它既要对将演绎和归纳的推理模式奉为偶像的西方主流逻辑观给予批判甚至是颠覆,又要将被正统逻辑(指发轫于弗雷格的现代数学逻辑)弃之已久的推理主体重新纳入逻辑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基于此,本文研究及论述的重点将落脚于自然化逻辑对旧逻辑观的批判以及新逻辑观的形成上。最新发展起来的一种逻辑学说。他将处于当代学术前沿的心理与认知科学、经济学以及自然化的认识论加以改造与融合,进而形成一种具有独特理论风格及反传统特征的学科交叉型理论。其中涉及对传统谬误论、主流逻辑观以及重大逻辑哲学问题的批判、发展甚至是重建。基于此,该理论业已成为当下逻辑学界关注的焦点。

自然化逻辑理论并非横空出世,而是具有深厚的学理背景,即由伍兹和德福·嘉贝(Dov Gabbay)②德福·嘉贝是当代西方逻辑学界的“显要”人物,就职于伦敦国王学院的计算机科学系,是逻辑、语言与计算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并且是德摩根逻辑学荣誉教授。嘉贝是一位名副其实的多产型学者,著作等身。此外,他还是许多重要逻辑学著作的主编,包括《哲学逻辑手册》(Handbook of Philosophical Logic)、《计算机科学逻辑手册》(Handbook of Logic in Computer Science)、《人工智能和逻辑编程手册》(Handbook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ogic Programming)。当然,还有与伍兹联合主编的《逻辑史手册》(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Logic),此书是近年来不多见的逻辑史研究巨著,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于21世纪初创立的基于实践推理与认知经济的实践逻辑(practical logic)思想。实践逻辑思想吸纳了心理与认知科学以及经济学的重要成果,为伍兹新近形成的自然化逻辑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自然化逻辑的另一个有机构成部分是关于逻辑学的自然转向(naturalistic turn in logic)观点。逻辑的自然转向乃是对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逻辑实践转向(practical turn in logic)的直接继承与合理延伸。作为一种学术趋向,逻辑学的自然转向与自然化的逻辑理论彼此呼应、相得益彰,具有重大的逻辑理论史的研究意义。

围绕上述内容,本文对伍兹新近成型的自然化逻辑进行综合研究,并对其引发的逻辑学自然转向展开深入分析,旨在及时且充分地诠释这一当代西方逻辑学界的热点议题。

一、自然化逻辑的学理背景

伍兹最新的自然化逻辑理论乃是对其稍早形成的实践逻辑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升华,因此可将后者视为前者的学理背景。实践逻辑是一种以主体为中心(agent-centered)、以目标为导向(goal-oriented)并受资源限制(resource-bounded)的认知型逻辑。其中,“实践推理”与“认知经济”是它的两大支柱性概念。可以说,实践逻辑为自然化逻辑的最终成型奠定了稳固的理论底基。

任何具体的逻辑理论必然有专属的逻辑观作为其哲学基础,实践逻辑也概莫能外。凭借对逻辑史发展脉络及规律的深刻把握,伍兹提炼出如下两种逻辑观,即:语言的逻辑观和智能体的逻辑观。语言的逻辑观认为,逻辑乃是关于论证(argument)的理论,论证诉诸语言的抽象结构,而逻辑研究的应该是这种抽象语言结构的性质及规律。事实上,语言的逻辑观乃是长久以来被逻辑共同体普遍接受的“标准(演绎)逻辑观”。而在智能体的逻辑观看来,逻辑是一种关于推理(reasoning)的理论,推理涉及现实场景中的主体如何思考以及行动,而逻辑研究的应该是蕴含于认知主体之所思、所想、所行中的性质和规律。后一种逻辑观对应的正是实践逻辑,它将突破标准(演绎)逻辑的囹圄,从而拥抱更多新的领域。

既然实践逻辑是关于主体推理与行动的逻辑,那么给予主体足够的重视便是理所当然的。如前所述,如果持语言逻辑观的逻辑学家认为弄清蕴含于命题之中的抽象结构是必要之事,那么持智能体逻辑观的逻辑学家便是将弄清认知主体为何物作为第一要务。实践逻辑考虑的就是认知主体思维以及反省着什么,以及如何根据这些思维或反省采取行动。依据实践逻辑的观点,认知主体乃是能够自行记忆、知觉、相信、想望以及推论的个体变量。作为实践逻辑的个体变量,认知主体是在认知系统(Cognitive System)的框架下运转生效的。实践逻辑的认知系统包括三要素,即认知主体、认知资源以及实时执行中的认知目标。由此,可将实践逻辑视为一种包括认知主体、认知资源以及认知目标的旨在考察人类行动的系统型逻辑。该逻辑的根本任务是,对具有某种认知资源的认知主体如何在实时的情况下完成其认知目标给予原则性地描述。伍兹将实践逻辑的这一基本性质表述为:“某个认知主体X、认知资源R以及实时执行当中的认知目标序列A,是认知系统CS的三要素,表达为{X,R,A}。……而实践逻辑则是要对认知系统之运作模式的各个方面进行系统阐释。在这个认知系统中,X乃是一个实践的主体。”①Dov Gabbay,Franz Guenthner(Eds.),Handbook of Philosophical Logic,vol.13(2nd ed.),Berlin:Springer,2005,pp.32-33.

此外,实践逻辑还包含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即:实践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与认知经济(cognitive economy)。2000年以来,伍兹和德福·嘉贝推出了名为“认知系统的实践逻辑”(A Practical Logic of Cognitive Systems)系列著作②截止于2014年,“认知系统中的实践逻辑”(A Practical Logic of Cognitive Systems)系列著作已出至第三卷,分别是2003年的《行事相关性:形式语用学研究》(Agenda Relevance:A Study in Formal Pragmatics),2005年的《溯因推理研究:洞察与试验》(The Reach of Abduction:Insight and Trial)以及2013年最新出版的《理性之谬:将推理逻辑自然化》(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其中的前两卷对上述概念给予了详细阐释:“在我(伍兹)的观念中,‘实践的’(practical)一词既不指某个推理的内容,也不指该推理被期待表达的那种精确程度。在我们的方法中,实践推理是这样一种推理,即它借助于有限的信息、时间和计算能力,实时地在心理空间中工作。”③Kent Peacock,Andrew Irvine,Mistakes of Reason:Essays in Honour of John Woods,Toronto: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2005,p.448.可以看到,伍兹的这种推理实际上是结合“认知经济”这一特有概念来说的。所谓实践推理就是遵守认知经济原则的推理,即主体应该依据信息处理的实际情况对认知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从而得以在时间、信息以及计算能力相对贫乏和薄弱的情况下进行实时思考,也即根据眼前任务的本质和完成该任务所能利用的资源来确定认知目标的恰当性。

二、自然化逻辑的最新发展

伍兹于2013年7月推出了《理性之谬:将推理逻辑自然化》(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一书。此书是“认知系统的实践逻辑”系列著作的第三部。如果说该系列著作的前两部旨在对自然化逻辑进行前期的理论铺垫和概念介绍,进而形成初期的实践逻辑,那么借助2013年的新著,伍兹则将这种实践逻辑思想进行更为深入的扩展与升华,从而正式形成自然化逻辑体系。换句话说,前述的实践逻辑乃是自然化逻辑的理论前身或底色,而自然化逻辑则是实践逻辑的理论定型或成品。由此而论,一方面,伍兹此前的实践逻辑思想与其最新的自然化逻辑体系乃是一脉相承的关系;另一方面,自然化逻辑理论毋庸置疑代表了伍兹学术思想的最新发展,具有较高的引介及研究价值。

所谓“自然化逻辑的最新发展”蕴含着两层重要含义:一方面,自然化逻辑在实践逻辑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和丰富,构建了诸如“第三类推理”(Third-way reasoning)“‘结论临摹’(Consequence-Drawing)和‘结论保有’(Consequence-Having)”“因果响应模型”(Causal-Response Model)以及“寻常与规范的聚合”(Normal Normative-Convergence)等新概念、新方法、新模型。这些崭新元素的加入无论是在理论构思的深度上还是在概念设定的效度上,都为自然化逻辑最终成为一种完备且稳定的理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这些关于谬误研究的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新模型并非彼此孤立地简单堆砌,而是相互关联并带有目的性地分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就前述四个概念①由于“结论临摹”和“结论保有”乃是相互对照地成对提出,因此可将二者计作一个概念。而论,“第三类推理”与“‘结论临摹’及‘结论保有’”属于逻辑推理(logical reasoning)的研究范畴,而“因果响应模型”和“寻常与规范的聚合”似乎更偏向于认识论(epistemology)的研究范畴。伍兹之所以如此这般地设定上述概念,其想要表达的核心要旨是:在人类生活的真实场境中,他们做出这样或那样推理的最终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无外乎就是对事物进行认知,并在认知的过程中获取关于它的某种知识。由此,如果定论说伍兹已然将逻辑学与认识论这两大学科嫁接到一起还为时过早的话,那么我们至少可以初步地判定,他已经在逻辑学科的范围内将现实推理的丰富模式与认知过程的一般原理合二为一地加以探讨了。

结合上述两方面原因,我们认为:“第三类推理”“结论临摹与结论保有”“因果响应模型”以及“寻常与规范的聚合”等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新元素乃是自然化逻辑区别于实践逻辑的重要标识之一。同时,由于上述概念在逻辑理论与认识论之间巧妙地架起了一道桥梁,因此,可以将它们视为关于自然化逻辑理论的重大创新与发展。

在伍兹的自然化逻辑中,“第三类推理”乃是核心概念。可以说,整个自然化逻辑理论是围绕第三类推理来展开论述的。第三类推理进一步内含可废止型推理(defeasible reasoning),即“由非单调性推理、缺省推理、其他条件均同推理、行动议程相关性推理以及非一致性适应推理混合而成”②Francesco Berto,Review of 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Journal of Logic and Computation,vol.24,no.1,2013,pp.303-307.,呈现出典型的非单调性后承(nonmonotonic consequence)的特征。可废止型推理的研究重要性亦可在伍兹的如下论述中窥得一斑:“我们试图对第三类推理进行一番通透的研究。而其特殊旨趣则在于可废止性这一概念。”③John Woods,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p.220.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第三类推理与当代正统逻辑观所推崇的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有着本质区别。这种区别表现为:前者诉诸认知主体之现实经验中的实践型推理,其要旨乃是一种推理的“可废止性”(defeasibility),严格的逻辑后承关系对它来说并非必要;而后者则诉诸演绎的有效性(validity)和归纳的可能性(probability),亦即必须严格地诉诸逻辑后承关系。如此一来,当代逻辑学研究便陷于异常尴尬的境地:如果说逻辑学发展至今,对人类主体及其推理现象的研究理应成为其应有之意的话,那么作为逻辑学研究主流的演绎和归纳逻辑,它们的有效性和可能性标准并不适合作为人类推理的评估范型。相比之下,第三类推理的核心特征乃是一种可废止性,与人类思维的运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似的,天然地适合对其进行描述与评估。但第三类推理因其非主流、非正统的逻辑范型地位却无法得到善用。正如伍兹指出的:“如果现实中除了正在发生的经验性事态以外别无他物的话,那么人类的绝大多数推理则呈现为第三类推理的形态。如果为它们选择一种适切的评估标准,那么演绎的有效性以及归纳的强度标准势必不在候选范围之列。不加区分地将二者强加于人类推理的所有类型,这将带来严重的冲突,它将使所有人成为‘推理错乱者’(inferential-misfits),同时也将导致人类推理遭受怀疑论的侵蚀。”④John Woods,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London:College Publications,2013,p.10.

演绎的有效性以及归纳的可能性标准之所以无法完整且恰当地担负评估人类推理的工作,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与真实境况中的人类推理相去甚远。并且,人类的绝大多数推理又呈现为第三类推理的形态。由此,便形成如下推理过程:首先,人类推理的恰当研究范畴乃是“第三类推理”;其次,第三类推理的基本特征乃是一种可废止性。通过上述两个前提便可推演出如下这一结论:评估日常推理之好坏的标准既不是演绎推理的有效性也不是归纳推理的可能性,而恰恰是第三类推理的可废止性。

就哲学以及逻辑学领域来看,关于“可废止性”这一概念的代表性界定来自道格拉斯·沃尔顿(Douglas Walton)和约翰·波洛克(John Pollock)。前者在“可废止性推理和非形式谬误”(Defeasible Reasoning and Informal Fallacies)一文中指出:“可废止性这一概念蕴含了如下预设,即:一个可废止型推理必然包含若干指称着实体(entity)的定义,而当这些实体所在的情境发生变化时,那些指代它们的定义就变得不再适切了。换句话说,当某些新情况发生时,实体是否还能与此前它所具有的定义相匹配就成了疑问。”①Douglas Walton,Defeasible Reasoning and Informal Fallacies,Synthese,vol.179,no.3,2011,pp.377-407.沃尔顿是从偏于哲学的角度来说明可废止性这一概念的,其强调的是定义与其所描述实体的关系,而可废止性则是用来形容这种关系在现实情境中的变幻不居。与此不同,波洛克则是从推理与信念(belief)及信息(information)的关系方面界定可废止性,他在“一种关于可废止性推理的理论”(A Theory of Defeasible Reasoning)一文中指出:“借助于推理,我们不仅可以对由之而来的信念给予采纳,同时还可以对它们给予撤销或收回。哲学对这一现象给出的描述便是推理的可废止性。”②John Pollock,A Theory of Defeasible Reasoning,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lligent System,vol.6 ,no.1,1991,pp.33-54.此外,波洛克还对逻辑学界由来已久的演绎中心主义(deductive centralism)提出批评,并强调了非演绎型推理或可废止性推理的重要意义,借此对后者给予进一步的细化界定,指出:“就推理问题来看,普遍存在这样一种错误观念。它认为,所有推理概莫能外地为演绎推理,且好的推理必是逻辑地由其前提推得结论。在现阶段的哲学以及人工智能领域,已然将非演绎型推理普遍视为与演绎型推理平起平坐的一般推理形式,且一种合理的认识论必须使二者融洽共处。……说一种推理是可废止的,乃是如下这层意义使然,即前提本身使我相信某个结论是可接受的,而当额外的信息后补进来时,该结论又变得不再可接受了。”③John Pollock,Defeasible Reasoning,Cognitive Science,vol.11,no.4,1987,pp.481-518.需要指明的是,波洛克的上述界定乃是现阶段关于可废止性推理研究的“标准定义”。通过对沃尔顿和波洛克的定义进行提炼与归纳可知,可废止性推理乃是建立在对现实情境的“一般状态”和“特殊状态”的区分的基础上的。在此类推理中,结论是可以被废止的。举例来说:首先,设定一条缺省规则(default rule):哺乳动物在一般情况下是胎生的。如果知道一种动物是哺乳动物,便能够根据这条缺省规则得出该种动物是胎生的结论。然而,如果我们进一步获悉这种哺乳动物是鸭嘴兽,那么以上推得的结论就会被收回。换言之,考虑到鸭嘴兽实际上是被孵化出来的,因此,它乃胎生这一结论即被废止。由此一来,在上述这种可废止性推理中,鸭嘴兽是胎生的结论也就无法再被推出。

通过可废止性推理的实例分析可见,此类推理典型地表现为如下结构,即:A是B的一个可废止性理由(defeasible reason),当且仅当A是B得以推出的一个理由(或前提);但是,当新的信息被注入之后,A与B之间的这种逻辑链条便出现断裂。

事实上,上述对第三类推理的性质的描述旨在从侧面说明:在自然化逻辑的理论视野中,主体的推理类型并非僵死地限制于演绎和归纳推理,而恰恰呈现为丰富多样的形态。在现实生活的情景中,演绎推理的保真性和归纳推理的样本强度概念并非司空见惯,而绝大多数推理乃是介于演绎和归纳之间的第三类推理形态,如溯因推理、概称推理、缺省推理以及假设性推理等,其中以溯因推理最为典型。不无遗憾地说,上述推理类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现代逻辑的忽略甚至是排斥。伍兹由此呼吁,为了重拾第三类推理在逻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有必要重新思考与定位相关的概念,包括:后承、认知、假设、常识、谬误、似真性、相干性、必然性以及心理主义等。

第三类推理是自然化逻辑理论的重要概念,对其如何强调都不过分。这种重要性的另一种表现便是由其衍生出了与谬误问题相关的一系列其它概念。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结论临摹”和“结论保有”。这两个概念分别从正面及反面对第三类推理思想给予进一步的分析与描述,是对自然化逻辑的发展。

顾名思义,所谓“结论临摹”是指推理者在由前提得出结论的过程中,会从自身现有的认知条件和资源出发得到一个符合当时推理境况(context)的并具有合情理性(reasonableness)的结论,这种经过资源权衡的结论也可以视为推理者的一个目标或任务。这一过程就如同画作临摹一样,任何一个画家都会受其手头颜料之齐缺和画布质量之好坏的限制。在统观与权衡可以利用的作画资源之后,画家会对他的创作任务有一个较为务实的认识,即如果颜料齐全并且画布上成,那么就可以创作较为细致多彩的作品,反之则不然。通过这种资源权衡画家最终得到一个适当的画作或“结论”。非常明显,“结论临摹”的过程与第三类推理的特征如出一辙,均以主体为中心、以目标为导向并受认知资源的限制。与“结论临摹”相对,“结论保有”乃是对应演绎及归纳推理来说的,是对后两种推理性质的进一步描述。很显然,所谓“结论保有”型推理是如演绎和归纳推理那样严格地诉诸后承关系,在从前提到结论的推展过程中对蕴含于现实思维中的“可废止性”和“非单调性”给予坚决排斥。因此,“结论保有”中的“保有”(having)一词也带有刻板、保守、单调以及权威的含义。

对于“结论临摹”与“结论保有”两个概念的不同,伍兹给予了一针见血的回答:“‘结论保有’归属于逻辑空间(logical space),而‘结论临摹’发生于推理者的意识当中(reasoners’mind)。”①John Woods,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p.24.其他学者也发表了各自的观点。马修·方丹(Matthieu Fontaine)认为:“毋庸置疑,具有相关性的后承关系表现为典型的‘结论临摹’而非某种形式的‘结论保有’。前者与基于主体的推理相联系,而后者则只是一种相介于命题之间的关系。”②Matthieu Fontaine,Review of 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Journal of Applied Logic,vol.12,no.2,2014,pp.175-178.与方丹的论述方式稍有不同,弗朗西斯科·伯托(Francesco Berto)则从因何要对“结论临摹”与“结论保有”进行区分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与我们无异的真实世界的认知主体不只是一种受资源限制并易犯错误的存在,同时也被那种与实践及可能利益相关的认知议程所驱使。如果对它们予以认真审视,那么便需要这样一种推理逻辑,即该逻辑不仅与认识论相关,同时须借鉴心理学。换句话说,我们需要在‘结论保有’与‘结论临摹’之间发现更多不同之处。”③Francesco Berto,Review of 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Journal of Logic and Computation,vol.24,no.1,2013,pp.303-307.

通过伍兹以及相关学者的观点可以推知,“结论临摹”与第三类推理的关系是极为近密的。在这层意义上,说前者是对后者的进一步阐述与剖析并不为过,“甚至在‘结论保有’的领域内,大多数的人类推理也可以被视为伍兹所说的第三类推理:对于这种混合了非单调性(non-monotonic)、默认性(default)、其他条件不变性(ceteris paribus)、议程相关性(agenda-relevant)以及不一致自适应性(inconsistency-adaptive)的推理来说,标准的演绎有效性和归纳强度都无法胜任对其进行评估的重任”④Francesco Berto,Review of 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Journal of Logic and Computation,vol.24,no.1,2013,pp.303-307.。考虑到“结论临摹”与第三类推理的特殊关系,以及这一概念本身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对“结论临摹”给予详细阐述。依据自然化逻辑理论的最新论述,“‘结论临摹’乃是由6个相互关联的元素所组成的表意集合”⑤John Woods,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p.285.,这些元素之间呈现一种内在的因果关联(intrinsically causal)而非命题与命题之间的形式关联(formal relation)。具体来看,这6个元素包括:1.认知主体X;2.信息I;3.背景数据库△;4.认知议程A;5.结论α;6.性情倾向D。书写成组合的形式便是:<X,I,△,A,α,D>。简而言之,六者之间的关系为:认知主体X是贯穿于整个六元组的核心元素,信息I乃是X用于推理的基本素材,而由I所构成的背景数据库△则随时听命于X的调遣。换句话说,由I构成的△是X的认知背景的大全。而主体的认知议程A以及由该议程得到的结论α则产生于将背景△应用于获取新的信息I之后。最终,认知主体借助其性情倾向D来对此前得出的结论α给予辩护。伍兹指出:“分属于非单调性以及溯因逻辑的众多逻辑部族如果想就第三类推理制定更具前景的说明策略,那么对它们给予进一步地重建将是极为必要的。因为这种逻辑重建完全有能力对具有‘结论临摹’之结构关系的推理类型给予说明。”⑥Francesco Berto,Review of 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Journal of Logic and Computation,vol.24,no.1,2013,pp.303-307.

在自然化逻辑的最新理论发展中,如果说“第三类推理”以及“结论临摹”等概念属于逻辑推理的研究范畴,那么,“寻常与规范的聚合”(Normal Normative-Convergence)及“因果响应模型”(Causal-Response Model)则在保留逻辑理论的因素的同时更加偏向于认识论的领域。然而,这些新近出炉的概念在理论特性方面的不同偏好并不代表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孤立甚至是割裂的,恰恰相反,它们彼此之间具有牢固的内在关联。

一般而论,若想对“结论临摹”型推理给予恰当的研究,那么就必须将如下这一点视为基本事实,即:大体上看,人类个体可以出色地完成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过程。以此为理论前提,伍兹抛出了“寻常与规范的聚合”这一概念:“初步看来,如果没有特殊的理由支持相反观点的话,那么可以说,我们在从前提推得结论这一过程中所做的事典型地是我们所应该做的事。换句话说,在实施‘结论临摹’的情况下,有一种将规范性与寻常性相聚合的倾向,即在通常所做之事和正确地做事之间给予调和。”⑦John Woods,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p.52.对“寻常”与“规范”,伍兹使用的英文词是“normal”与“normative”。作为学术术语,前者具有习惯的、日常的以及实践之意;而后者则蕴含了规约的、严格的以及理论的意义。以上述意涵为基础,伍兹进一步指出:在一种意义上说,推论是充分合理的,当且仅当它是精确的(accurate);在另一种意义上说,推论是充分合理的,当且仅当它是恰当的(apt)。事实上从此段论述中可以看出,“normal”的意义进一步延伸为“恰当的”(apt),而“normative”的意义则进一步延伸为“精确的”(accurate)。伍兹指出,当推理被正确地实施并由此得出一个正确的结果,那么可称其是“精确的”;而在某种现实的情境中,推理在前述精确推理的情况下是合情理的、明识的甚至是带有激励性的,那么可称其是“恰当的”。由此便知,所谓“寻常与规范的聚合”,无非是在倡导一种理论推理与实践推理的相容性。如此认为的原因在于,真实生活中的认知主体所做的推理既不是纯粹严格的、理论化的甚至是受规则制约的,同时也绝非全部地来源于日常习惯或情感倾向。更符合实际情况的是,人们在现实中所做的推理乃是一种对理论与实践、理智与情感、规则与习惯以及偶然与必然的糅杂与混合,也即伍兹所说的“聚合”(convergence)。前面有述,第三类推理的基本特征是其“可废止性”或“非单调性”,而这种特征在“寻常与规范的聚合”概念中也并不罕见,正如伍兹所说:“有必要强调的是,‘寻常与规范的聚合’为自己预设了鲜明的可废止性特征。具有该特征乃是对‘寻常与规范的聚合’概念的一般要求。它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对推理实践给予统观的话,那么就会发现它们乃是极为频繁地呈现出一种精确性和恰当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推理实践是完美的;也不是说它们不必再在可行性方面加以改进;更不是说推理实践可以毫无批判地接受;当然,如果它们在一种情境中是对的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境中都是对的。在最基本的层面上说,我们的推理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与错误绝缘。”①John Woods,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p.54.

如前所述,由于推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知识,因此就不得不对“人类主体如何获取知识”这一问题做某种铺垫式的说明。就该问题,伍兹首先批判了传统认识论的观点,即:知识乃是一种“纯粹真信念”(justified-true-belief)。他进而指出,如果不得不依赖传统认识论对知识的这种定义,那么在该定义的对照之下我们将不能获得任何所谓的“知识”。其结果便是,我们将面对一种毁灭性的怀疑主义,并且被迫接受一种关于我们自身认知能力的“灾难性理论”(catastrophe thesis)。伍兹甚至有些夸张地指出,这种理论苗头“应该如黑死病一样加以杜绝”②John Woods,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p.16.。考虑到传统认识论之“纯粹真信念”的不合理性,伍兹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推理活动乃是出自人类这种认知存在物。人类个体通过认识事物来构建自己的生活方式。这就意味着,关于人类推理的自然化逻辑应该支持并打造一种恰当的认识论立场用以适应其认知目标。那么,以下这一点应该是意料之中的,即当对逻辑进行自然化的时候,你便很难再去接纳一种关于知识的‘纯粹真信念’(justified-true-belief)模型。”③John Woods,Preliminary Syllabus,Second term 2014,Philosophy 520A Logic,http://philosophy.ubc.ca/files/2013/06/PHIL-520A-001-Woods.pdf.

那么问题在于,哪种认识论模型或方法才是自然化逻辑理论所应该具有的呢?伍兹对此的回答是:“因果响应模型”(Causal-Response Model),亦即对传统认识论进行彻底改造并将其与自然化的逻辑进行整合之后所得出的一种自然化的认识论(naturalized epistemology)。

事实上,自然化的认识论与传统认识论在“获取什么(what)知识”以及“如何(how)获取知识”等认识论的核心问题上有较大分歧。前述的“寻常与规范的聚合”思想实际上较为隐晦地回答了第一个问题,而此处要探讨的“因果响应模型”则旨在回答第二个问题,即:人类主体究竟是如何获得知识的。正如伍兹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经常对“你是如何知道它的”这一问题感到无所适从,无法就其给出准确的答复。固然,这并不意味着推理主体一无所知。我们确实拥有并应用大量的知识,但是对如何获知缺乏敏觉性。“因果响应模型”的出现就是要填补这一方面的空缺,其主要功能旨在阐明:我们是如何知道那些已经为我们所知的事情的;我们是如何与自然环境所提出的种种要求相适应的;以及我们是如何在日常生活环境中做出种种行动并与其进行互动的。事实上,“因果响应模型”探察到如下这样一种事实,即:人类个体的知识主要呈现为这样一种状态,在该状态中,他的知识乃是由其信念构成机制(belief-forming mechanisms)之所在环境中的各种刺激因素所促成。用伍兹的话说:“说一个主体知道一个结论α,意思是说,他预设了α为真,他相信或信任α,关于α的信念乃是由其信念构成机制在一个运转良好的秩序下促成的,并以一种他所意欲的方式来促成。进一步说,即结论α的推出是在拥有了有效信息并在没有环境的打扰及干预的情况下得出的。”①John Woods,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p.93.

总体而论,通过对自然化逻辑最新发展的深入研究,一条主线已经跃然于眼前。简而言之,即:逻辑推理的根本目的是要更新信念、获得知识,很自然地,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的知识又必然有正确与谬误之分。我们由此认为,自然化逻辑构建起来的“第三类推理”“‘结论临摹’和‘结论保有’”“寻常与规范的聚合”以及“因果响应模型”等概念乃是反映了如下三大领域,即:第一,逻辑及推理的研究;第二,认识论与认知过程的研究;第三,谬误理论与谬误之发生学的研究。如果说作为自然化逻辑前身的实践逻辑在很大程度上还限制在具体谬误问题分析的水平,那么到最新的自然化逻辑这里,其研究领域的辐射面则得到极大地拓宽。完全可以说,将逻辑推理理论、认识论以及谬误理论这三大领域串联在一起研究,充分反映了伍兹自然化逻辑思想的理论雄心。

三、自然化逻辑的理论史意义

自然化逻辑引发了逻辑学的第三次转向,即“自然转向”,从宏观的理论史层面推动了逻辑学科的发展,因此具有重大的学术研究价值和意义。

正如自然转向运动由自然化逻辑所推动一样,发生于19世纪后半叶的数学转向无疑应拜数学逻辑所赐。弗雷格为其奠基的现代数学逻辑具有鲜明的祛主体化特征。在1884年的《算术的基础:对数之概念的逻辑数学探究》(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A Logico-Mathematical Enquiry into the Concept of Number)一书中,弗雷格申明了逻辑的治学三原则,其中第一条便是“永远将心理的与逻辑的概念、主观的与客观的概念进行清晰区分”②Gottlob Frege,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A Logico-Mathematical Enquiry into the Concept of Number,trans.John Austin(2nd ed.),Evanst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80,p.x.。此外,经典逻辑浓厚的“逻辑主义”(Logicism)色彩进一步限制甚至排除了主体在逻辑研究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在现代数学逻辑中,人类主体及其实践推理活动乃是无家可归的弃儿。

此外,数学逻辑为自己设立的目标被表征为对语言形式结构的研究,并将“严格的后承关系”和“形式的有效性”奉为逻辑学研究的终极概念或理论图腾。苏珊·哈克(Susan Haack)在《逻辑哲学》(Philosophy of Logics)一书中指出:“逻辑学的核心任务是将有效论证与无效论证区别开来。那些为人熟知的关于语句及谓词演算的形式系统为逻辑之有效性提供精确的规约和纯粹形式化的标准。”③Susan Haack,Philosophy of Log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1.近几十年来,数学逻辑的这一鲜明特征遭到多方质疑,包括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领域以及非形式逻辑和论证理论等学科。数学转向带来的可见后果是,逻辑研究本身与人类实践之间出现了难以逾越的鸿沟,逻辑学科变得日益狭窄、封闭且与日常生活绝缘。

基于这种情况,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旨在处理主体推理和实践事务的学科纷纷崭露头角,诸如认知逻辑、行动逻辑、时间逻辑以及动态逻辑等。伍兹和嘉贝对这一趋势进行总结之后指出,“这些新兴学术领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对现实境域中有关人类推理的偶发性(contingency)特征具有共同的研究旨趣。无一遗漏地,我们将逻辑理论中的这些发展统称为逻辑的实践转向”④Dov Gabbay,Franz Guenthner(Eds.),Handbook of Philosophical Logic,p.17.。事实上,逻辑学实践转向的功用乃是将数学转向后弃之已久的推理主体重新纳入逻辑学的研究范畴。伍兹对此的观点是,“逻辑的实践转向的重要程度丝毫不亚于130年前的那次数学转向。作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变迭,逻辑的实践转向做出如下允诺,回到逻辑原本的研究对象,重新对现实中的人类如何处理其鲜活的推理和论证做出原则性的说明,这些推理和论证的发生场所可以是市场、车间、公司总部办公室抑或内阁会议室中”⑤Dov Gabbay,Ralph Johnson,Hans Ohlbach,John Woods,Handbook of the Logic of Argument and Inference:The Turn Towards the Practical,Amsterdam:North-Holland,2002,p.2.。

一个多世纪以前,数学转向将推理主体剔除在逻辑学的研究范畴之外,而实践转向意图将其重新召唤回来,恢复推理主体于逻辑学研究中的合法地位。然而,在逻辑实践转向之后出现的众多所谓“实践型”逻辑中⑥此处需要指出的是,逻辑实践转向之后出现的一批基于主体并且高度形式化的逻辑与伍兹的“实践逻辑”并非同一概念。虽然二者均属于“实践型”逻辑,但它们的区别也是较为明显的。这种区别表现为,前者诉诸于形式的方法和数学公理系统,后者则诉诸心理学和认知科学。具体来说,前者只是在研究对象的层面上吸纳了与主体相关的范畴,在研究方法上依然是形式的或数学的。而后者无论是在研究对象上还是在研究方法上,均从主体的层面出发,在研究中融入了心理学、认知科学以及自然化的认识论等与主体息息相关的学科类型。,除了伍兹创立的“实践逻辑”(practical logic)以外,其他绝大部分逻辑体系均有如下特征,即:虽然它们在研究对象的层面上涉及主体及其相关因素,甚至将推理、信念、认知以及行动作为分析和刻画的直接目标。但是,在方法论的层面上它们仍然依赖于数学逻辑的形式公理系统。换句话说,它们的理论内核依旧是数学意义上的形式化或公理化的东西。事实上,早在20世纪的50-60年代,已经出现了形式地构建人类思维及行动的逻辑类型,如冯·赖特(Von Wright)的“道义逻辑”(Deontic Logic)①Georg Henrik von Wright,Deontic Logic,Mind,vol.60,no.237,1951,pp.1-15.以及由雅克·辛提卡(Jaakko Hintikka)的《知识与信念》(Knowledge and Belief)②Jaakko Hintikka,Knowledge and Belief:An Introduction to the Logic of the Two Notions,Cornell: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2.一书发展起来的信念逻辑。自八十年代以来,亦即逻辑学经历了实践转向之后的若干年里,此类逻辑层出不穷。

一般而言,上述这些基于主体的高度形式化的逻辑不能说不涉及主体的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实践转向的总体趋势。然而,它们并不纯粹,本质上是运用与数学逻辑别无二致的人工语言对主体的思维或行动给予形式化地描述。对此,伍兹指出:“关于推理者的理想化逻辑及其一系列定理乃是一种规范性的假设。在可预见的未来,这种假设无法为真实生活中的人类推理及行为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也就更谈不上使该领域的研究更上一层楼了。”③John Woods,Preliminary Syllabus,Second term 2014,Philosophy 520A Logic,http://philosophy.ubc.ca/files/2013/06/PHIL-520A-001-Woods.pdf.由此出发,伍兹呼吁:“应抱有这样一种决心,即暂且搁置我们对推理主体及其相关因素进行规范化(形式化)说明的热衷。在此期间,需制定一个更为精细的调查方案。该方案旨在研究的是:当人类进行实实在在的推理时,在其所处的现实情境中到底发生了什么。这种决心的另外一种解释是,我们需要对逻辑进行自然化的处理,并且需要与跟人类认知相关的各门学科并肩作战,彼此建立一种成熟且具有反思性的伙伴关系。”④John Woods,Preliminary Syllabus,Second term 2014,Philosophy 520A Logic,http://philosophy.ubc.ca/files/2013/06/PHIL-520A-001-Woods.pdf.由此,借势于逻辑学实践转向的大潮,伍兹呼吁对其中仍旧处于强势的数学或形式的因素予以清除,进而建立一种真正基于自然化的认识论、心理学,以及认知与经验科学的关于人类推理的自然化逻辑。而自然化逻辑的上述基本属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祛数学化的必然需求,则是催生并推动逻辑学自然转向的真正动因。

自然化的认识论以及作为认知与经验科学的当代心理学是构成自然化逻辑体系的基本部门,同时也是推动和支撑逻辑学自然转向的“智力源泉”(intellectual resource),其中蕴含的基本观念为逻辑的自然转向提供了牢固的哲学基础。

自然化的认识论发端于奎因(Willard Quine),20世纪后半叶获得较大发展,古德曼(Alvin Goldman)和科恩布里斯(Hilary Kornblith)是该领域的代表性人物。事实上,所谓自然化的认识论也是对传统认识论进行突破和修正的结果。奎因在《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文献》(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一书中对此有过专门论述,他指出:“旧认识论与这种被新近设置在心理学背景下的认识论(即自然化的认识论)的显著区别在于,我们可以在后者中自由无阻地运用经验心理学(empirical psychology)的方法进行研究。”⑤Willard Van Orman Quine,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9,p.83.此外,奎因还补充道:“从某种意义上说,旧认识论渴望将自然科学补充进来作为它的一个部门,并试图从感觉材料(sense data)的层面来构建自然科学。与此相反,自然化的认识论则是将自身视为自然科学的一个部门,具体来说就是将自己定位于心理科学的一‘章’。”⑥Willard Van Orman Quine,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p.83.从奎因的论述中至少可以看出如下端倪,即自然化的认识论对传统认识论的突破和改良正如逻辑自然转向中的自然化逻辑对正统逻辑的反叛与修正一样,无论是从总体的演变模式上看,抑或从具体的理论风格方面考量,二者都具有极为切近的契合性。这种契合性集中表现为,自然化的逻辑与自然化的认识论都是从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和严格性出发,对研究素材中的经验性因素给予理性的推崇和重视。伍兹可谓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一点:“自然化的逻辑之于正统逻辑正如自然化的认识论之于传统认识论。自然化逻辑和自然化认识论的基本特征乃是对经验性因素(empirical factors)持一种开放的态度。这种经验性因素尤其蕴含于对自然科学之相关分支的定律式阐发中。”⑦John Woods,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p.11.此外,佩内洛普·玛蒂(Penelope Maddy)从自然主义的角度出发,揭示了认识论与逻辑学能够在何种程度上通过经验性的纽带彼此保持理论的融通性。她在“看待逻辑的自然主义视角”(A Naturalistic Look at Logic)一文中指出:“从[自然化]认识论的意义上说,我们之所以对逻辑的真理性深信不疑,是因为它们如此显然地呈现于我们面前。在一定范围内,逻辑真理反映了我们对世界进行概念化的最基本模式。这些由逻辑之真推导出来的关于世界的信念尚不能被视为知识,除非经查实,在某种给定的情境下,这些关于世界的概念模型乃是不虚的,且蕴含于其中的各种理想化以及预设性的因素乃是适切的。由此来看,关于逻辑的知识并非先验于人的存在。”①Penelope Maddy,A Naturalistic Look at Logic,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vol.76,no.2,2002,pp.61-90.可见,在自然化的认识论看来,关于逻辑的知识并不是先验的,而是经验的或后天的。这也正是自然化逻辑所持的基本观念。

此外,自然化逻辑以及由之推动的自然转向与建基于自然科学之上的当代心理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奎因在阐述自然化认识论的心理学特征时说:“[自然化的]认识论或其他与此类似的科目被逐渐划归为心理学之一‘章’,由此,它亦成为自然科学中的一员。这种认识论所研究的乃是关于人类生理层面的一系列自然现象。人类主体首先被施以一种实验式的控制性输入——举例来说,这种‘输入’类似于一种具有不同频率的辐照模式(patterns of irradiation)——随后,主体将适时地交付一个输出,这种输出是对外部三维世界及其历史的描述。”②Willard Van Orman Quine,Ontological Relativity and Other Essays,1969,pp.82-83.可以看到,自然化的认识论乃是作为当代心理学之一员从而获得其理论地位的。所谓“人类生理层面的一系列自然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现实主体的推理以及行动来说的。进而,从某种意义上讲,自然化的认识论乃是一种属人的理论。因此,一种属人的理论就必然要依附于心理学及其相关学科。重点在于,自然化认识论对心理因素的这种强调极大地启发了自然化的逻辑思想,从而使后者在寻找自身理论依托的过程中向心理学及其相关学科敞开怀抱。正如伍兹所说:“一种关于错误推理的经验敏感型的实践逻辑以主体为中心、以目标为导向并受认知资源的限制。具备语境以及主体意识的研究者被曾经所谓的‘思维法则’的方法所吸引。勿需多言,此类学者也必然对逻辑中的心理主义有所关照。……一旦你承认逻辑具有属人的因素,那么你便不得不毫无保留地承认其心理学上的相应构造。”③John Woods,Errors of Reasoning:Naturalizing the Logic of Inference,pp.16-17.21世纪初,西方学界逐渐显露出逻辑学的自然转向趋势。至此,心理学科又被重新纳入逻辑学的研究计划当中。正如约翰·麦克纳马拉(John McNamara)在其《边界争端:逻辑在心理学中的地位》(A Border Dispute:The Place of Logic in Psychology)一书中所说:“我们得以见证上个世纪(指19世纪)逻辑学与心理学的合而复离,以及现时代(指20世纪80年代)二者的互不往来。尽管我不奢望它们能够重结连理,但似乎有坚实的理由促使我们在逻辑学和心理学之间探索一种能够使它们彼此互惠的新型关系。”④John McNamara,A Border Dispute:The Place of Logic in Psychology,Massachusetts:MIT Press,1986,p.20.

如果说心理科学、认知科学以及经验科学对自然化逻辑的形成给予了有力支撑,那么与此对应,心理主义、认知主义以及经验主义则是逻辑学自然转向所恪守的基本信条。由此而论,最新提出的将逻辑自然化的概念,乃是从学理层面对逻辑本身进行心理化、认知化以及经验化,同时,也为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逻辑学的第三次转向,即自然转向,描绘了一幅既令人兴奋又极具挑战性的路线图。

四、结 语

约翰·伍兹的自然化逻辑为当代西方逻辑学界带来一股不可小觑的理论冲击力。我们的观点是,自然化逻辑的主旨并不在于处理诸如谬误、论证以及论辩等传统且具体的理论问题,而是对将演绎有效性和归纳强度奉为偶像的西方现代逻辑观进行再造或重塑。以此为目标,自然化逻辑与自然科学密切联系,将心理学、认识论以及认知与经验科学纳入自身的体系当中,意在将主流逻辑从静态的、抽象的以及单调的概念演绎中拉回到动态的、丰富的以及具体的自然现象的世界中来,让逻辑拥抱主体、拥抱实践、拥抱经验、拥抱自然。由此,自然化逻辑策动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学的第三次转向,即自然转向。总体而论,对于国内学界来说,自然化逻辑具有较高的引介、借鉴以及研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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