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思路的调整与突破*

2015-12-18罗瑞芳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罗瑞芳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法学所,北京 100101)

土地是国之根本,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农村土地问题更是关乎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命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始,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一直都是国家政策法律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之初,首先是以农民所有制替代了地主所有制,但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性质。1952年,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土地私有制全面过渡为土地集体所有制。1958年,全国掀起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村集体所有权丧失了私权利本身应具有的“私”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沦为国家基层政权的附属品,丧失了其独立性和自主性[1]。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迫于生存压力,敢为天下为先,自发订立了“大包干”合同,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过去的土地制度变革相比,并没有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但却也是具有突破意义的。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创设了农民的一项新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二元产权结构。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创设至今,我国农村改革一直在坚持着这一基本经营制度[2]5。经过30年的实践探索发现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发展瓶颈,农地产权制度固有的缺陷不断暴露出来,因此,有必要转变土地产权创新发展的既有思路,寻求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发展的新思路。……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