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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新规的三大变化

2015-12-16薛万博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5年12期
关键词:党纪准则纪律

薛万博

对于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事观察人士普遍认为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彰显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比新旧两版《准则》和《条例》,能够看出从严治党在新形势下的针对性和侧重点。

设立“高线”,发出道德宣示

旧版《准则》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范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修订后的名称变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范对象则变成全体党员。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上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准则》强调‘正面倡导,发出道德宣示,这既是我们党坚定自信的表现,也是向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认为,《准则》不同于“禁令”,旨在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要做什么”“该做什么”,从源头上为全党注入“正能量”。

《准则》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虽然条款、字数少了,但微言大义,紧扣‘廉洁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认为,这是一条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看得见、摸得着、易懂易记易执行的“高线”。

纪法分开,党纪严于国法

新《条例》在内容上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新《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万余字,新增、去除、修改的条文内容近90%,有的章节达100%,可谓“脱胎换骨”——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代之以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受到追究”等前提性规定。这也是王岐山对新形势下纪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条例》十大类纪律中与法律重复的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财经纪律、渎职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类别被取消,重新归纳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类纪律,主要是因为原来版本存在纪法不分的问题——纪律的很多种类其实是参照违反国家法律的种类设定的,“这次修订,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分成六类,就是为突出党纪特色,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在高波看来,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既固化了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违纪行为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充分彰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划定“底线”,开列负面清单

中央纪委特邀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与原版《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体例结构更加科学,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六大类违纪行为,可以使党员清楚底线、明白规矩;而且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制度成果,将很多新形式的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例如,新《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

“因为原有规定界限模糊,中间难免留下缝隙,弹性较大。这次修订把纪律具体化,相当于‘勾缝,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循。”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这些变化无不体现一个“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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