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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资格与试用期有关吗?

2015-12-15程文华

职业 2015年12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试用期期限

程文华

编辑同志:

3年前,我从技工学校毕业后,到一家餐饮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合同期满后我随即到了现在工作的这家食品公司工作,同样也是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我的试用期为6个月。我在这家食品公司入职4个月的时候,向公司提交了休带薪年假的申请,却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其理由是,按照公司规定,试用期员工是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只有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具有带薪年休假资格。

请问,我在试用期间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读者:赵女士

赵女士: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该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由此可以看出,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职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所强调的是“连续工作”,与职工是否处在试用期是没有关系的。食品公司以你身为试用期员工而拒绝你享受带薪休年假,是没有道理的,是不合法的。

2009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作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在其中第一项“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中指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这也就是说,职工离开上一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也属于“连续工作”的范围。

从你所介绍的情况来看,你从原先的单位餐饮公司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随即到了现在工作的这家食品公司工作,虽然更换了工作单位,但也属于“连续工作”,所以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你在食品公司所实际休假的天数是不能按照全年的休假天数计算的,而是要进行一定的折算,即: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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