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负面清单的产业选择及其借鉴
2015-12-1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5年2期
■ 孙 瑜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墨西哥是发展中国家中最早签订FTA的国家,早在1992年就与美国、加拿大签订了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之后又分别与哥伦比亚、欧盟、智利、以色列、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乌拉圭、日本、秘鲁等国家和地区签订了FTA。通过这些FTA,墨西哥一方面对外开放并与伙伴国开展自由贸易,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增长;另一方面,墨西哥签订的这些FTA(与以色列签订的FTA除外)大都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一些敏感、重要或者竞争力较弱的产业进行保护。本文以NAFTA为研究对象,从墨西哥负面清单的特点及产业选择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的负面清单设计提供借鉴。
一、墨西哥负面清单的主要特点
(一)保留和限制措施广泛存在于NAFTA正文和附件中
NAFTA正文分为22章,共计8个部分,包涵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壁垒、政府采购、投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NAFTA的突出特点就是在事先制定的基本原则上,再以保留、限制等形式形成负面清单。例如,投资与服务贸易条款明确提出了负面清单:第一,金融服务及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第二,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第三,跨境劳务贸易、政府采购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务。另外,NAFTA的7个附件(附件6除外)也以对普遍原则和承诺进行保留和例外的形式设计负面清单。例如,对特定产业的不符措施所涉及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业绩要求及高管要求等原则采取保留措施;对于成员国承担义务不一致的特定产业、子产业或活动维持现行措施或保留采取新的或更有限制性的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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