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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警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的合理审查义务

2015-12-13罗芳芳

汽车与安全 2015年9期

罗芳芳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浅议交警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的合理审查义务

罗芳芳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100062,中国)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只要这些材料齐全、有效,就应当为申请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机动车转移登记;委托代理;合法性;合理审查义务

1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7日,郭景州向安徽省阜阳市交警支队提交阜阳市物华新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买方郭蔷薇、卖方程付彬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郭蔷薇的身份证、程付彬的身份证、程付彬的机动车行驶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是郭蔷薇、郭景州的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以及郭景州的身份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阜阳市交警支队对申请登记的车辆进行了照相、查验,审查了提交的资料,于当日颁发了所有人为郭蔷薇、号牌号码为皖KW1869的机动车行驶证,同时收回了程付彬的机动车行驶证。2014年2月9日,郭景州驾驶皖KW1869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引起民事诉讼。2014年3月31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通知郭蔷薇参与该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的诉讼。郭蔷薇收到利辛县法院传票及民事诉状时,才知道郭景州冒用郭蔷薇的名义将其购置的皖KW1869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二手车)过户到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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