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第三人侵权视域下的侵权责任与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之竞合

2015-12-10李和平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客运

李和平

摘 要:法律上的很多规定比较抽象,需要人为规定出人类社会生活,同一个事实出现多个法律规范,进而产生责任竞合,其中最常见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本身存在违法行为,生成两个请求权,两种责任具有相互排斥关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责任方式存在很多的不同,当前我国法律竞合选择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为完善诉讼制度,论证第三人侵权视野下,分析侵权责任与客运合同违约责任竞合,希望能为诉讼制度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侵权责任;客运;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1-0092-03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关系一直是研究的热点话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由不法行为同时具备违约和侵权的要素,导致产生违约责任和群全责任,受害人有权利提取诉讼。在旅客运输中时常出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在旅客运输中导致旅客伤亡的原因有很多,研究承运人的责任竞合的范围对分析法律适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原因分析

违约责任就是违反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则是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而应该担负的民事责任。在英美体系的法律制度中,违约责任主要是指违约的补救责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违约责任并不包括了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体条件、违法行为,违约责任的主体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利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的主体,若是主体存在缺点,合同就没有效。违约行为包括有作为和无作为的违约。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担负法律规定义务而需要各种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人的主观上过错构成要件,我国规定出侵权责任以行为有关违约行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中具有双重特性,但是受害人不能同时行驶双重请求权。

同一法律实施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产生不同责任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某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义务,进而引起不同的违约责任。自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责任竞合现象逐渐涌现出来。刚开始并不会区分两种基本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和侵犯他人权利同样是违法行为,需要受到处罚。依照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的分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最大区别体现在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侵害的绝对权等。以上分析均是建立在理论上,在现实的生活中,以上的区别都是相对而言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多重性,若是统一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的构成要件,就会出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必可避免的。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一般理论分析

民事责任竞合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竞合,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争论一直是研究的热点话题,当前在相关责任竞合中主要有三种理论。

法条竞争说。在刑法学上,法条竞合是指同一事物具有多个要件,具有位阶关系,这个概念逐渐使用在民法学中,认为债务不履行属于一种特殊的形态,因此同一事件不履行侵权行为和债务时,需要采用优先普通法的原则,仅发生在合同上的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不少的国家在处理竞合机制中采用的是这种理论,认为若是同一违法事件具备了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在诉讼处理中,就需要判断各个规范。在使用中,有研究认为请求权自由竞合基于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所剩的独立并存,也有观点认为绝对独立的请求权理论与实际不相符合,在责任要件方面,债务人适用于侵权行为,在时效方面,短期效应比较适合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主要使用在德国法律界,认为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属于同一个义务,因此只能进行一次履行和一次起诉,我国合同法中有研究认为采用了请求全规范竞合理论,没有意识到二者的统一性,认识比较片面。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制度

从各国有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制制度来进行分析,在处理这两方面的关系中主要分为三种理论观点,法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在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不能等同于侵权行为,这两类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也就是判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主要看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采用禁止竞合制度主要原因是因为相关法律太过笼统,很多违法行为都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以德国为代表的相关法律体系则是禁止竞合,德国法律体系认为合同法以及侵权法是比较典型的违法行为,适合使用在双重违法行为,不存在同时提取诉讼的情况。在实际的应用中,受害者只能提起一种诉讼,若是一种诉讼被驳回了,就可以行驶另一项请求权。

以英国为代表的诉讼制度是有限制的选择制度,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若是原告属于受害人,原告就可以得到侵权值诉中的附属利益,依照英国法律制度,理论上来讲诉讼制度本身能够解决责任竞合,虽然在解决的过程中可能牵扯到选择权,但是并不会牵扯到实体法请求权。另外英国诉讼制度还规定除了严格的适合制度,包括选择请求权等。

我国法律学界抑制比较主张承认责任竞合,认为竞合是一种客观现象,不能一概否认,在立法技术允许的条件下,不能过多出现竞合,受害人虽然同时具备了双重权,但是在行驶的过程中只能行使其一,不能完全消灭请求权。

四、第三人侵权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

由于第三人侵权而引起的交通事故,车内乘客同时具备双重身份,受害人同时是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和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收贷人,从法律上来看,客运司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即使主观上无措,但是行为导致了恶意事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从侵权责任的角度分析,客运司机侵犯了受害人的权利,适合无过错责任,这就引起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第三人侵权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分析

旅客运输形成运输合同,在这个过程中若是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旅客出现伤亡情况,无论承运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判断失误,违约责任承运人都是需要担负的。在违约责任的承担中,承运人需要单独运输过程中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若是旅客的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因素导致的,承运人就不需要赔偿这个责任。通过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可以看到,在分析承运人的责任中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要求承运人同时包括包括损害后果、违约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关系等,也就是说只要成果没有达到,无论承运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有意或者无意,承运人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分析第三人的责任中,不仅需要判断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还需要分析承运人在合同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合同法中中规定出承运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规定的物件运输到规定的地点,这种义务是一种结果性的义务,也就是债务人的责任是某个结果,若是这种结果没有做到,无论什么原因,承运人都需要承担责任,无论是自身责任还是第三人侵权。

(二)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第三人对受害者直接侵权行为称之为直接侵权人,而在这个过程中,承运人有救助义务,若是没有担负起来,承运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知识行为人由于一些过错影响到他人的财产权以及人身权等,依照我国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担负的责任归属到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是违反义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在确定承担侵权责任中要求存在无法定位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责任救助病患、分娩等受害者,分析这项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担救助的责任,这个责任还包括了第三人侵权下需要救助的责任,在这里并不是要求承运人与第三人搏斗,而是在不危及到自身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救助措施,如及时报警、抢救受害者等,若是承运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责任竞合分析

运输合同的责任竞合同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违约责任发生的主体相同,承运人由于第三人侵权承担责任,这就构成责任竞合,但是在法律也规定出了当事人不能同时行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并不构成责任竞合,主要是因为两种责任的主体存在很大的不同之处,一个是承运人,另一个责任主体则是第三人,二者之间的违法行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前者代表的是为安全运输旅客的违约行为,而后者代表的则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二者之间不发生竞合,不能同时并用,因此旅客可以同时对这二者起诉。

赔偿范围的竞合。基于违约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物质损害赔偿,若是基于侵权诉讼,当事人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只有物质损害赔偿范围可以竞合,竞合不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照受害者提出诉讼的不同的,责任竞合也不抑制。若是受害者没有向第三人提取诉讼,而是向承运人提起违约和侵权诉讼,这种诉讼就会出现责任竞合,受害者只能选择违约和侵权的一种,因此对于受害者而言,在选择中还需要综合分析举证责任的难易程度以及赔偿数额等。旅客在对承运人提出诉讼的同时也能够对第三侵权人提起诉讼,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面,一般情况下物质损失赔偿是由承运人来进行担负的,若是从侵权责任分析,就要求第三人同时担负精神和物质赔偿,在实际的诉讼解决中,一般物质损害赔偿是由承运人担负的,而第三人就可以仅担负精神损害赔偿。承运人并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可以向第三人追求赔偿。

在旅客同时向承运人和第三人提出侵权中,需要考虑承运人是够存在法定救助义务,承运人是否担负了这个责任。在整个事件中,若是承运人的义务都尽到了,受害者所提出的责任全部由第三人来担负。但是若是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无作为,也就是违反了救助义务,责任就需要由第三人和承运人共同承担。旅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重在物质赔偿,法律是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若是旅客仅仅想承运人提起诉讼,为了得到最大的补偿,承运人就需要分析违法行为,综合判断责任承担。

五、我国责任竞合现状分析

我国违法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制度存在不少的问题,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而合同法中只有少部分地区提出了相关的竞合制度,最常见的是同时存在债券关系和物权关系,原告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讼提起,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责任竞合制度仅仅是一种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标准,当事人不能同时提出两种请求,为当事人的诉讼带来很大的困难。在竞合制度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出适用的条件,规定虽然明确了受害人责任竞合的情况,但是没有竞合条件,无法避免责任竞合的限制性。合同法所规定的保护范围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并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公平性。

目前我国责任竞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出请求赔偿非财产损害的问题,从理论上分析,应该给予否认态度,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了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只有受害人在请求非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全面赔偿损害。因为一些合同类型的存在,如客运合同,受害者可能并不具有财产利益,而是精神损害,因此在责任竞合中需要匀速受害人提起非财产损害赔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因为限制了当事人自由选择请求权,容易导致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变为任意性的责任,因此在承认责任竞合的同时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责任竞合的条件,保证责任竞合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分析第三人侵权视域下侵权责任与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之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存在对立统一的管理,矛盾双方存在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有着统一的目的。当前我国有关责任竞合的立法只有一些责任性和概括性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出责任竞合使用的条件,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也不够一致,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寿德.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侵权之责任承担[J].山东审判,2014(04).

〔2〕金若逸.合同违约与侵权竞合的纠纷解决—《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新思考[D].宁波大学,2013.

〔3〕欧红.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D].山东大学,2012.

〔4〕丁建文.从案件实务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D].兰州大学,2012.

〔5〕宋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处理模式的比较研究[D].郑州大学,2010.

〔6〕张万祥.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问题及处理方法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7〕王利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野[J].中国法学,2011(03).

〔8〕潘威.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J].大众商务,2010(02).

(责任编辑 徐阳)

猜你喜欢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客运
客运索道设备运行初期的管理与创新
大数据在铁路站段客运市场营销中的应用探讨
提高客运驾驶人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