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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防范,切忌“鸵鸟型”监管

2015-12-09

环球时报 2015-12-09
关键词:金融风险依法部门

环球时报/2015-12-09/ 第14版面/国际论坛 /作者:盛利

近段时间来,不少地方投资金融风险事故时有发生,有的一起事故甚至波及几十万人,涉案金额达数百亿元。一些损失小的投资者悔不该当初追求高回报,一些投资大的寄希望通过集体上访或围堵政府有关部门等非法途径来“讨个说法”。据笔者不久前在一些地方调研的情况,当前爆发的投资金融风险事故可能性不能忽视,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加快,迫切需要筑牢涉众型金融风险的防火墙。

分析投资金融风险爆发原因,从融资企业方面看,主要分三个方面,有的是因高风险、高成本经营,误判形势,导致兑现难以为继。如某企业盘算通过收购贮存大量稀有金属,继而垄断全球定价权来实现高额利润,熟料全球经济形势长期低迷,高价收购稀有金属无人接盘而亏损;有的虽看准了项目,但因为不可预料风险而导致投资损失;还有的是存心骗一把就走,如有少数P2P平台仅存在了几天十几天就关网跑路。

面对潜在风险,投资者尤其需要擦亮眼睛。首先要头脑冷静,“高回报必有高风险”今天仍有道理。有的金融产品动辄给投资者20%以上的年回报率,这样的投资风险就如坐在火山口上。其次,既然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理财等金融产品,就要懂点基本经济金融知识,防止上当受骗。

金融风险防范是项系统工程,要让投资者远离陷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民众资金安全的“守夜人”,应依法积极履职,强化监管,防患未然。

一是既要管已批更要管未批。一些融资企业出现风险后,有的政府部门怕担责往往以没有许可或未发证来搪塞,正是因为这种“驼鸟思维”,以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其实有关法规已明确工商、银监等有关部门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对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的法定职责。如因管理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导致投资金融风险发生的,应依法追责。

二是及时预警。有的地方相关部门通过网络或到社区发放广告传单的方式,对投资金融风险实行分级预警,建议投资者选择风险较低的项目或平台理财。有的部门促成融资平台牵头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把存在非法经营、风险高的平台拒之门外,也不失为有效之法。

三是及时重拳打击。有的融资公司通过成立“皮包公司”,虚假投资项目等“障眼法”来吸收公众资金,有关部门应利用信息资源优势,依法核实披露权威信息,对于非法融资的,要顺藤摸瓜,从严打击,并及时公之于众,把风险和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法规,但由于互联网金融业态所具有的虚拟化、涉众性、跨时空、大数据等特点,给风险防范带来了很大难度。所以,未来还需要完善法规。另外,一些地方投资金融风险频发,与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有关,应健全诚信有奖、失信受罚的机制。▲(作者是中央机关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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