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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调整与优化

2015-12-09陈加友

关键词:文化产业政策文化

陈加友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展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550000)

文化产业政策是产业政策在文化产业领域里的具体表现。为了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党和政府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和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深入考察当前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尤其是从理性方面深入分析,不难发现所存在着的系统性不强、全面性有所缺失、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和保护力度较弱、政策主体多头及政策多变等弊端。上述弊端,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为有效克服上述弊端,应该从文化产业结构政策、文化产业组织政策和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三个方面进行检讨,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我国文化产业政策。

一、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鉴于文化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为了规范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国家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对其加以指导。但是通过实践的检验,不难发现其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构建缺乏系统性。我国既有文化产业政策的出台不乏应急而生者,往往是在实践中遇到问题后,未能通过深入的理论论证、只是进行简单的经验总结而制定出相应的对策,以至于不能形成较为完整、协调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尽管《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两部系统阐释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纲领性的政策法规,但仍然有不少地方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基本理论,在严谨性和系统性方面有所欠缺。这种弊端在很多文化产业政策文本中都较为常见。

2、产业政策不完备,政策缺失现象依然存在。具体表现为:一是缺少一部全国性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当前,我国文化产业迫切需要一部权威的《文化产业促进法》来引领文化产业的发展。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这样的法律。而反观其他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如韩国出台了《文化产业促进法》和《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日本则发布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等。二是文化产业法律文本严重缺失。目前,我国的大部分文化产业政策文本还停留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上升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的政策都比较少,除《著作权法》、《专利法》、《广告法》等少数几部法律外,其它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行业政策几乎没有。三是在具体的文化产业行业管理中存在着政策缺失的现象,这一点在新兴业态中表现的比较突出,尤其在电影分级制、电影后续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数字出版行业等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

3、对文化产业的扶持、保护力度较弱。毋庸置疑,文化产业极具发展潜力,其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国的文化产业只占到GDP 的3.5%左右,尚属于“幼稚产业”,仍处在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需要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但是,目前党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和保护力度还比较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偏弱。世界上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很多国家大都通过政府直接拨款资助,设立专项资金、组建发展基金等方式,来扶持与鼓励文化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政府对一些文化产业也实行了各种扶持补贴政策。但补贴金额、补贴方式和补贴结构等方面,与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还很大差距;此外,我国政府的信贷、税收等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力度不够。二是产业政策对国内文化产业的保护力度不够。一般来讲,一国产业政策对相关产业的保护可分为对进口的限制和对外资投资的限制两个方面。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无论是对国外文化产品的限制方面,还是对外资投资的限制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政策,对外资进入我国文化产业的各种事项都作了具体明文规定,但有些内容仍值得商榷,这对维护我国文化安全是很不利的。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还不能筑起有效保护民族文化产业的屏障。

4、政策主体政出多头,产业政策缺乏协调性。我国文化产业的主管部门有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广电总局、旅游局、体育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诸多部门组成,容易导致有利互争、互相推诿、政出多头等不良现象,严重制约相关产业发展。这一点在网络游戏产业体现的尤为明显,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涉及中宣部、文化部、工信部、体育总局、广电新闻出版总署等单位。工信部主管着网络游戏行业的技术开发,文化部拥有网络游戏的文化经营的审批权,广电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出版,国家体育总局又主管着网络游戏中的电子竞技部分。广电新闻出版总署认为他们才是网络游戏审批的主管部门,而文化部则强调,网络游戏不经文化部审查,就不能正式进入市场,而工信部也不甘大权旁落,将网络游戏列入电子信息产业进行管理。这种恶劣的政策环境往往会导致文化产业政策难以统一,甚至互相冲突,使得文化产业未得其利,反遭其累。

5、政策变动太过频繁,产业政策缺乏稳定性。所有产业政策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相关政策就必须也随之而变,文化产业政策也不能例外。但是,如若文化产业政策变动频繁,甚至朝令夕改的话,就会让文化产业管理者和从业者无所适从。因此,文化产业政策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文化产业政策已有上千个之多。其中,有一些政策保持了比较好的稳定性。但也有很多政策变化过于频繁,让文化产业管理者和从业者无所适从,这一弊端在网络、动漫等新兴文化业态中表现的尤为明显。

同时,很多文化产业政策目前还停留在口号上,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作为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在我国尚属于“幼稚产业”。我国的文化产业发轫于改革开放之初,历经计划经济、市场经济、WTO、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洗礼,在当前正处于爬坡起步阶段,尚属于“幼稚产业”。面对这样一个新兴的幼稚产业,主管部门和从业者需要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来认识和理解其发生、发展和完善规律。在文化产业的发展初期,各主管部门对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缺乏深刻的认识,也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就会必然导致政策往往会带有“权宜性”、“盲目性”、“多变性”等特点。同时,在某些行业亟需相关政策进行规制时,却不能及时出台,导致政策缺失。即使出台了相关政策,由于对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缺乏深刻的认识,往往会导致政策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我国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当前,我国的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属于典型的“条块”管理。所谓“条”,就是按照行政级别的纵向“归口管理”;所谓“块”,就是指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横向“属地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就自然而然地决定了我国文化产业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文化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主体往往会由几个相互独立、平行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的局面。这种政策体制固然有诸如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等优势,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各个主管部门互不隶属,部门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权力和利益关系,往往缺乏有效沟通,必然会使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甚至出现互相矛盾、彼此冲突的现象。另外,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又分为中央和地方等不同层次。中央会把全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通盘考虑,来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地方政府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其在制定文化产业政策时,往往会偏重本地区利益,造成中央政策与地方性政策之间缺乏统一性,进而降低了政策效率。

3、政策制定过程中经验型占据主导,学历性的论证有欠缺。当前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制定文化产业政策时,大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高的现象。往往是根据政策主体的偏好,来盲目进行决策,很多政策违背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与实际问题相差甚远,政策方案的可行性没有经过专家的充分论证,政策也缺乏周密的实施方案。领导拍脑袋作决策的情况在某些部门也不时会发生。要不断完善政策制定机制,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才能不断优化我国文化产业政策,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另外,由于受传统体制、认识等不良影响,有些人在现阶段仍过分强调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导致我国文化产业政策仍有较多不合理的地方。

二、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调整与优化

针对上述弊端,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我国文化产业政策:

(一)文化产业结构政策方面

产业结构政策指的是产业主管部门“按产业结构演近的规律,规定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产业结构协调发展的比例关系,以及为保证促使这种结构变化应采取的政策措施。”①芮明杰:《产业经济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85 页。

我国《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决定》均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更是明确指出,到“十二五”末,我国文化产业占GDP 的比重要达到5%,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为了顺利完成这一目标,需要从以下方面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文化产业结构政策:

1、进一步加大对传统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稳定发展。近几年来,我国传统文化产业增速放缓,一些“暴利”行业利润骤减,逐渐变成“微利”行业,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产业已经没落。从发达国家的传统文化产业发展来看,我国传统文化产业的发育、发展程度还很不够,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传统文化产品的生命周期来看,目前我国的传统文化产业仍然处在成长阶段,还没有达到成熟阶段,更没有进入衰退阶段。因此,首先要制定更加有利于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传统文化产业的发展,不断加大对诸如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等传统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增强其市场生存能力。为此,要不断提升广播电视业和电影业的生产能力,加强发行、播映和后期产品开发等各环节的研发和投入力度,以满足新传播媒介对影视产品数字内容的新需求。同时,出版业应加快转型步伐,不断推动技术升级。积极推进出版物发行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整合发展。以政府为主导设立文化产业发展基金、建立健全文化专项资金增长制度,实施税收减免政策,改革投融资体制。通过这些政策来提高各地发展传统文化产业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传统文化产业,不断提高传统文化产业在整个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其次,通过改革强力破除束缚传统文化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少传统文化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传统文化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他们受传统体制的束缚比较严重。要促进传统文化产业发展,就必须要坚决破除制约传统文化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因此,要继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要求,加快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促进传统文化企业快速发展。

2、激发新兴文化产业发展活力,积极引导新兴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新兴文化产业顺应了科技尤其是高科技的发展趋势,深受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青睐,其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传统文化产业。当前,我国新兴文化产业的规模和实力与美、英、法、日、韩等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也具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发展后劲和发展空间。一是鼓励新兴文化产业尤其是要鼓励数字出版、网络游戏、动漫业、新兴媒体等新文化业态发展。下一步,要加大对数字技术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力度,加快新技术的推广使用,积极推进三网融合进程,大力发展新型出版发行业态,开发移动文化信息服务、数字娱乐产品等增值业务,为各种便携显示终端提供内容服务。二是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当前,“数字内容产业”已经形成了新的产业形态,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既往的生产和传播模式,推进传统文化产业的转型升级,促进文化产业结构不断向高度化方向发展,提升整个文化产业的技术水平,提高整个文化产业的竞争实力。

3、调整文化产业的产品结构,提高文化产业的“内容”供给能力。从生产方式而言,文化产品的生产包括载体和“内容”的生产,载体的生产与一般物质产品的生产没有太大差别,而“内容”的生产是文化生产的核心,文化产业具有“内容为王”的特点,其发展水平的高低与竞争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中的“内容”。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当前我国文化产业表现出“物质生产”强而“内容”供给弱的特点,且竞争力与美、日、韩等国存在很大差距,充分说明了我国文化产业产品结构不合理,需要对其进行调整。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促进“物质生产”(文化产品载体制造业生产)的发展,确保其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我们要把政策扶持的重点放在“内容”的生产和供给上,通过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以提升“内容”生产的国际竞争力。

(二)文化产业组织政策方面

产业组织政策指的是为防止过度竞争和垄断,由相关部门制定的,旨在妥善处理垄断与竞争关系的政策。一国或地区究竟是采取何种类型的文化产业组织政策,主要取决于当前该国或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阶段和国际竞争状况。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大都经过了激烈的自由竞争,现在已进入到产业发展的成熟阶段,垄断成为其显著特征。垄断的形成和蔓延,将会严重损害市场竞争机制,从而破坏市场配置资源的效能,对文化产业发展极为不利。基于此,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组织政策是以反垄断为主。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尚处于产业发展的初期,普遍存在着文化企业规模较小、集中度偏低,文化企业内部的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等问题。因此,政策的调整必须有明确的针对,具体而言就是以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为主,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有效竞争,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还要一以贯之地积极扶持中小文化企业的发展。

1、支持较大规模文化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一是实施鼓励较大规模文化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政策。目前,我国大多数文化企业规模偏小,产业集中度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各行业内缺乏强有力的领军者,导致竞争中的文化产业内部频繁出现恶性竞争、无序竞争等不良现象,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及其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要鼓励和扶持目前较大的文化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形成一批规模大、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装备先进、经济效益好的大型文化企业或文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龙头和支柱力量。二是扶持较大规模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提升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随着中国加入WTO 以及5 年缓冲期的结束,美、日、英、法、韩等发达国家的文化产品将会如潮水般涌入我国市场,这将给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冲击,同时,也会给我国的文化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全球化背景下的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尤其是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大型文化企业具备规模优势,在生产成本、产品质量、技术创新等方面比中小文化企业更具优势。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国的文化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有效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就必须培育大型文化企业。三是通过组建文化传媒集团来培育大型文化企业。跨行业、跨媒体、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对于改善产业关联度,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成为目前一种普遍的企业组织形态,在经济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文化企业很多都是大型传媒集团,其经营业务包罗万象,几乎涉及文化产业的所有领域。在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应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手段,在各文化产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鼓励其积极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同时,大力支持重点文化企业或集团积极吸纳社会资本,进一步提升其融资能力,促进资本证券化的步伐,为企业发展注入强大的推动力。

2、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做专做精。一是中小文化企业在优化文化产业组织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小企业是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组织健康发展的粘合剂,在产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中小文化企业在这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众所周知,文化产业是创意产业,资金、设备、规模等资源要素对文化企业的发展固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是否具有高水平的创意能力,才是决定文化企业能否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一个文化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拥有具备高水平创造能力的创意人才,就可能在文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分得一杯羹,甚至还能创造出惊人的业绩,为优化文化产业组织作出重要贡献。二是加大对中小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2002 年, 《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该法规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和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积极帮助中小文化企业获得资金、税收、融资扶持、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方面更大的支持和帮助,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要继续推进投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难题。通过这些政策,来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方向发展,不断优化文化产业组织架构。

3、在文化产业内建立有效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产业组织政策是一种秩序政策,对于政府来讲,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竞争秩序,以及如何建立,必然关系到产业组织政策的有效性。要建立正常的竞争秩序,就必须提倡有效竞争,既反对垄断,又反对过度竞争,防止恶性竞争,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①邬义钧、邱钧主编:《产业经济学》,北京:中国统计出版,2001 年版,第518 页。但是,在产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这两项任务并不是并列的,而是有所侧重。是以反垄断为产业组织政策重点,还是以反过度竞争、恶性竞争为政策重点,关键要看影响产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国际竞争的需要。②杨吉华:《文化产业政策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2007 年,第181 页。鉴于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组织的现状和我国文化企业所面对的国际竞争压力,我国现阶段的文化产业组织政策要以反恶性竞争为主,而不是反垄断为主。在鼓励和扶持较大文化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同时,大力扶持中小文化企业的发展,建构有效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形成以大型文化企业或集团占主导支配地位的,中小文化企业繁荣发展,大中小文化企业协调发展的文化产业组织格局。现阶段,我国的文化产业组织政策要以鼓励和扶持较大文化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为主。但是由于中小文化企业对优化文化产业组织起着重要作用,况且,我国当前大多数中小文化企业普遍存在创意能力低、设备落后、资金短缺、管理水平不高等缺陷,迫切要求政府加大对中小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所以在扶持较大文化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同时,也要加大对中小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二者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须臾不可偏废。只有将文化产业组织看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促进大型文化企业和中小文化企业共同繁荣发展,并不断提高二者的分工协作水平,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逐步形成以大型文化企业占支配地位,中小文化企业健康发展,大中小各类文化企业协调发展的良好文化产业组织格局。

(三)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方面

产业发展政策只是产业政策的一部分,它并不直接涉及到有关产业结构、产业组织等问题,而侧重产业长期发展的较宏观的方面,包括产业区域布局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贸易政策等内容。③芮明杰:《产业经济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470 页。如果说,产业结构政策是政府干预资源在不同产业间的分配,产业组织政策是政府干预资源在产业内部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分配,那么,产业发展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干预资源在区域空间和时间上的分配。④杨吉华:《文化产业政策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2007 年,第186 页。

1、我国文化产业区域布局政策的调整与优化

产业区域布局政策是指政府根据地区分工和区位理论,在全国产业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使资源配置在空间配置上达到最优组合,以及区域内部和区际之间协调发展的政策的总和。⑤芮明杰:《产业经济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470 页。顾名思义,文化产业区域布局政策就是政府为促进不同地区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旨在促进文化产业地区协调政发展的策。文化产业区域布局政策对优化我国文化产业布局,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地区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加快统一大文化市场建设进程。建国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固定在划定的行政区划内进行。各个地区也大都以各自的行政区划为界,自行其是,甚至恶性竞争,不仅没能实现优势互补,反而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还阻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我国目前的文化管理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中虽经过多次改革,但仍未从根本改变其行业分割、地区行政壁垒林立的弊端。下一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走出这种发展格局,加强资本、技术、人才、创意等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建设,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在开放条件下,实现不同地区文化产业的有机融合和优势互补。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实行跨行业、跨地区的资源整合,切实培育一批创意能力突出、实力雄厚的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

(2)正确选择地区主导文化产业。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每个地区都有自身独特的文化资源。因此,各地区在发展文化产业时,应紧密结合本地区的文化资源禀赋状况,充分考虑本地区文化资源的丰度、文化市场的容量、文化产业的产业关联性,来选择本地区的主导文化产业,对主导文化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调动各方面因素,促使其做大做强。如云南、贵州、广西等地,虽然经济较为落后,但少数民族文化绚烂多彩,民族风情浓郁,可以开发少数民族文化为突破口,推动旅游和当地民族文化深度融合,把文化旅游作为当地的主导文化产业来发展。像深圳、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在积极发展广播电视、电影、出版、报业等传统文化产业业态的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其所拥有资本、人才、信息、技术等优势,大力数字出版、网络游戏、动漫业、新兴媒体等新文化业态发展。

2、我国文化产业技术政策的调整与优化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同样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产业技术政策是政府制定的用以引导和干预产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文化产业技术政策就是政府制定并实施的旨在促进文化产业技术进步的有关政策。①芮明杰:《产业经济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490 页。科学合理的文化产业技术政策,对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1)重点突破支撑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和战略需求,合理确定需要突破的关键技术和环节,不断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从目前来看,当前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加快推进文化产业核心技术领域的研究进程。逐步健全以各类文化企业为主体、文化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技术创新体系。二是加快推动传统文化业态更新。三是加快文化传播方式和手段创新进度。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加快文化科技成果转变为现实经济效益。

(2)加快文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必要而充足的科研投入是开展科技研发的前提和保障。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文化科技研发投入,保证一定数额的文化科技研发引导资金。同时,要积极引导全社会资金更多投向文化产业领域,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和引进外资为补充的文化科技投入体系;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文化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实施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鼓励文化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新工艺;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大对国家重大文化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文化企业要探索并健全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担保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3)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文化产业是内容产业,也是创意产业,内容的原创性是文化产业生命力和竞争力的根本之所在。只有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切实尊重并保护好知识产权,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才能激发文化从业者的创新的动力。要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真正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网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推介和交易等方面的服务。同时,要提高文化从业者维权意识和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3、我国文化产业贸易政策调整与优化

现阶段我国的文化产业尚属于幼稚产业,产业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比较弱,在国际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这就决定了我国目前的国际文化贸易总体上会处于逆差状态。同时,文化产业是内容产业,文化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巨大的文化贸易逆差,不仅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影响,而且会给国家的文化安全带来严峻挑战。现阶段,我们一方面要利用WTO 规则中有关文化贸易的条款,对我国文化产业中的薄弱环节给予适当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我们要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切实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

(1)加大对我国文化产品出口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特别是在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更应该大力提倡和鼓励我国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在国外兴办各类文化企业。重点扶持具有鲜明特色的国产电影、电视剧、民族音乐舞蹈和杂技等产品和服务的出口,通过各种政策扶持电子出版物、动漫、网络游戏等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设立文化国际服务贸易出口发展基金等专项基金,对优秀文化出口公司和积极传播中华文化的个人给予奖励。

(2)积极打造竞争力强的“文化航空母舰”。目前,很多国家文化企业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文化企业大都是包罗万象的“文化航空母舰”,其经营业务几乎涉及与文化产品生产有关的所有领域。如德国的贝塔斯曼集团,是全球第一的图书出版商和音乐产品零售商,欧洲第一的电视服务商,全球第二的互联网业务商,其经营业务涵盖图书出版、杂志、报纸、电视台、电台、音乐娱乐。①汤莉萍,殷瑜,殷俊编著:《世界文化产业案例选析》,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211 页。这种“文化航空母舰”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同和规模效应,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大型文化企业集团的培育,鼓励他们“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尤其是在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积极进行跨国经营,组建中国的“文化航空母舰”,切实增强我国文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进一步完善文化贸易服务机制。文化产品出口涉及文化、商务、税收、海关、外汇等诸多部门,各部门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在工作中互相掣肘。应该由中宣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文化贸易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中介机构,健全行业协会组织,尽快形成一批质量一流、管理规范的中介组织,使其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和鼓励文化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充分利用重要节日,举办各种高水平的文化交流活动,以此为平台,把中国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向世界,千方百计扩大中国文化产品的影响力;重视文化贸易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培养一批既要能准确研判国际文化产业发展趋势,又要深入了解中国传统文化,能熟练驾驭国际和国内文化市场,懂经营、会管理的文化产业复合高端人才,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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