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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民事案由的选择

2015-12-08张娜

人间 2015年33期
关键词:权利义务徐某陈某

张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从一起案件谈民事案由的选择

张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民事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有时很难断定,需要经过专业的探讨。本文通过探讨一起交通事故的性质,引申出对民事案由选择的探讨,从案由的概念、确定案由的依据和原则、选择适用案由的法律依据、案由适用的法律意义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民事;案由选择;依据和原则;法律意义

2014年被告陈某雇佣的驾驶员李某驾驶陈某车辆在从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将受害人徐某撞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陈某与受害人陈某签订赔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陈某向原告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于2014年11月10日前付清。陈某向徐某支付医疗费7800元后剩余金额便不再支付。故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继续履行该协议,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该案件案由选择上的分歧意见。本案在案由的选择上有两种分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合同纠纷。一种意见认为,案由应当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该案件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该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一种侵权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这一基本事实,双方签订协议是基于侵权的事实这一基础法律事实,故案由应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种意见认为,案由应当选择合同纠纷。虽然双方权利义务的产生是基于侵权这一基础事实,但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石上通过协议,对双方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义务进行了变更,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由一种因侵权产生的法定之债转化一种双方合意的意定之债,双方的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法中合同的构成要件,通过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变更,形成了新了合同法律关系。故该案由应定为合同纠纷。

三、案由选择的相关规定

(一)案由的概念。

案由实质上是指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定不同的案由,意味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而只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才决定其应予适用的法律,因为法律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的结果,根源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内容的外在表现,只有内容本身才反映争议的本质。比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引发的赔偿案件,当事人既可以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还可以请求赔礼道歉等,这些都是基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而发生的,因此案由应定为侵害生命健康权纠纷。民事责任只是法院根据特定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是法律关系内容外在强制力的体现,也不是案由。

民事诉讼涉及的内容,无非是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如认定公民行为能力案件、宣告死亡和失踪的案件都涉及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则涉及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一般只涉及主体与客体,而其他程序则主要涉及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属于后者。确

(二)确定案由的依据和原则。

从案由的定义上可以看出,确定案由的依据应当是包含在案件之中的、决定案件本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法律关系进行科学的分类,是界定案由的基础。案件的发生,是当事人对法律关系产生纠纷的结果,基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什么样的纠纷,简言之就成了案由。 以法律关系为依据来划分案由,首先可根据法律关系构成的三个要素,将案由分成三大类:即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案由、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案由、关于法律关系内容的案由。第一大类案由主要包括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选民资格案、宣告失踪案等。第二大类主要是指认定财产无主案。这两类案件因为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之争,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要解决的问题。第三大类是案由最主要的部分,案由数量也最多。第三类案由还可按法律关系的类型(也即民事权利的分类)再进行划分,如物权类、债权类、知识产权类、人身权类等。民事统计表基本上按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类型进行划分,经济统计表基本上按合同、侵权、权属的纠纷类型进行划分。

(三)选择适用案由的法律依据。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并于2012年4月1日正式生效执行。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物权纠纷、债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10类第一级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系位于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独立的二级案由,合同纠纷系位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独下独立的二级案由。

(四)案由适用的法律意义。

案由在审判实践中最重要的作用在于选择定位案件的法律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勾勒出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大致范围,对于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及案件定性有重要作用。同时案由的正确选择对于司法统计工作的准确性有重要影响。

四、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案由应适用合同纠纷。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原告徐某根据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要求被告陈某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款项的义务,虽然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基于一个侵权事实产生,但双方通过自主处分权使得双方之间因侵权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更,侵权之债已经转化为合同之债,结合原告徐某要求被告陈某依据协议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选择为合同纠纷。

D925

A

1671-864X(2015)11-0081-01

张娜,女,汉族,籍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研究生学历,四级法官,毕业于新疆大学,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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