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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需形成互补共生的“区域城市圈”

2015-12-06

北京观察 2015年6期
关键词:京津冀污染机制

文 李 昕

京津冀需形成互补共生的“区域城市圈”

文 李 昕

目前,京津冀地区虽然建立了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但实施起来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以合作协议方式约定各地的污染防治责任,约束性不强,落实效率不高;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各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不尽相同,区域治理目标与标准难以统一;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体系不完善,难以对区域污染现状进行科学评估与动态监控;现有的防治措施缺乏科学理论与技术有力的支撑,经济成本高、环境效益难以持续等多方面问题。

京津冀区域污染共同防治需要创新体制机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着力:

尽快为区域协同发展与污染治理立法,根据区域自然资源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协同发展空间布局规划,有效约束各地的经济产业以及城市化建设无序化发展。建立“区域城市”理念,与各个地方连通性最好的北京应当发挥引领区域发展的作用,率先在人才、技术、产业等要素方面形成空间分布式辐射,促进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与再造。区域内每个“城市”虽各具功能,居民的就业、交通和居住的联系却发生在“区域”层次上。便捷的铁路、公路交通、信息通讯、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要完善一致,形成互补共生的“区域城市”圈。

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地方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营造一个长期坚持以经济发展、社会均衡、生态环保为原则的施政环境。制定经济引导政策和约束性考核指标,提高自然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区域发展建设中生态环保、新能源技术的创新研究和使用。

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区域的生态涵养地区的财政补贴;建立区域间财政平衡协商机制。通过“削高补低”、中央财政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等手段,促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均等化;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各地视财力状况投资设立“区域环境基金”,由区域环境治理协调机构进行统一调配,用于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污染治理等项目,推动环境改善目标趋于一致。

实行区域能源消耗总量和工业排放总量控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建立区域联合与异地交叉执法的机制,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程序。推行区域新增重点项目联合环评审批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污权跨区交易制度。实行污染企业环境影响年度报告和诚信档案制度,不涉及国家机密的环境信息均应当向公众公开,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污染治理、发展规划适时召开公众听证会、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委托有资质和科研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建立健全区域内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对PM2.5、O3、VOCs、NH3等相关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制定区域污染源排放动态清单。开展年度区域环境质量和污染现状第三方的科学评价。加强对灰霾、光化学污染等形成机理的系统性、基础性研究,为区域污染防治政策与措施提供可靠科学依据。

清楚界定各行政辖区环境资源的产权和各层级的环境保护责任,系统梳理区域内生态环境资源的基础数据,搭建跨部门、跨行政区划的数据库管理平台,促进管理部门间的业务协同与互动,提高管理信息化和科学决策水平。研究建立区域内环境资源破坏追责机制。

作者系第十一届北京市政协委员、民进会员、北京市门头沟区副区长

责任编辑 郭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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