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终结“违纪资金”的荒谬
2015-12-05马涤明
清风 2015年11期
文_马涤明
如何终结“违纪资金”的荒谬
文_马涤明
据河南驻马店纪委通报,上蔡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曹广华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门诊大楼施工期间,收受工程承包人程某某所送现金40万元,并为其谋利。2015年8月27日,上蔡县纪委经县委批准,决定给予曹广华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资金40万元。
看到这样的新闻,笔者大惑不解,纪委通报说得清清楚楚:曹广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承包人所送现金40万元,并为其谋利,这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犯罪行为百分之百相符。以目前的量刑标准,受贿40万元至少可判10年,但“违纪资金院长”不但不用坐牢,连公职都保住了。原因就在于40万元“受贿款”被定性为了“违纪资金”,既定性为“违纪资金”,受贿行为也就可以只算作“违纪”,只在纪律层面“严肃处理”,无需麻烦法律。
然而,但凡懂点常识的人都知道,纪律处分是不能替代司法追究的,通常的做法是,组织调查处理之后,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交司法部门。而对曹广华的通报中,只有开除党籍、收缴违纪资金,而没有“移交司法”,且“开除公职”也被省略,这实际上就是地方纪委对腐败分子涉嫌犯罪问题“私藏不交”。
将贿赂款定性为“违纪资金”,不是驻马店的首创,几年前沸沸扬扬的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白培中家中遭劫5000万事件,当时金道铭主持的山西纪委就曾给白培中被查出来的84万贪污受贿款物定性为“违纪财产”,白培中因而免于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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