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之价值功能
2015-12-05张成春
民主与科学 2015年6期
■ 张成春
诚信原则之价值功能
■ 张成春
市场经济与诚信原则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历史得益于法治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用经济学术语表述就是“经济人”。经济人是理性的、自私的人(追逐自身的、自私的利益),假设人们都试图增加自身的效用并努力追求个人利益(理性的、自私的行为的假设)。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也就是民商法(市民法)中所谓的“人”——“民(商)事主体”。民商法为他们设定了平等的权利,允许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契约自由”原则自由追逐自身利益,我国《合同法》的表述即是“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必须注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人”或“契约自由”理念极易借助“自由竞争”之形式被民(商)事主体所滥用。尤其是商法,被认为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由于形式上的契约自由或平等原则,无法掩盖和解决民(商)事主体之间客观存在的巨大区别和差异(例如巨无霸的国际连锁超市与小微供货商),因此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欺诈、不公平竞争、垄断等有违市场经济理念的失信行为。在契约社会,由于市场经济制度将经济生活中的一切都转化为交易过程,它便有着某种程度的对于传统道德(或是非交易性道德)的冲击与破坏力,那么,以经济人设定和自由竞争为前提的市场经济,是否不需要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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