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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材与样本换位检验的思考

2015-12-04王红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1期
关键词:样本

王红

内容摘要:笔迹检验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确定相比较的两份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一般来说,分析检材选择特征是正式进行笔迹检验的第一道工序。对检材的认识是否合乎实际,是正确进行鉴定的前提,也就是文检人员常讲的要“吃透检材”。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案件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必须从案件实际出发,顺应案情的变化,用最合理的方法对案件进行正确的鉴定。

关键词:检材 样本 换位检验 吃透检材

一、案例的切入

在笔迹检验鉴定开始前,首先要求鉴定人员对检材有概括的认识,即通过观察分析,清楚检材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检材的书写工具,字形字体,书写速度,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检材上有无其它异常迹象或突出特点等,力争“吃透检材”。

然而,现实工作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鉴定人的鉴定工作必须从案情出发,从自身所掌握材料的现实情况出发,沿着案情变化轨迹,找出最合理、最符合案件实际的方式进行检验鉴定。只有这样,鉴定意见才具有科学性、可靠性。为了便于论述,下文列举一起在进行笔迹鉴定时,只知道检材大致内容,却不知道检材具体条件如何的特殊案件,以此案的办理进行总结思考。

2015年4月,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查办了一起涉嫌贪污的经济犯罪案件,在对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时,发现了保存在范某某家中的以已在押的另一案件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为户名、日期为2012年1月19日的“活期储蓄存折”复印件一张。在这张“活期储蓄存折”复印件上盖有“北京西长安街邮政储蓄”印章一枚,存入金额为40万元,其上的字迹及阿拉伯数字均为打印而成。侦查人员对范某某进行审问时,曾向范某某出示此存折进行求证,但范某某拒不承认与此存折有关联。

二、本案的办理情况

办理本案的基本思路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吃透样本。在本案侦查人员把“活期储蓄存折”复印件送来检验时,范某某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且办案时限已近用完,如果没有更有力的证据,案件将限入僵局,检察机关也将会面临非常被动的局面。与此同时我们得知,需要进行鉴定的检材原件在北京,并且原始的“活期储蓄存款凭单”(即检材)已归档,在与检材所在的邮政储蓄部门沟通时,对方明确表示不允许把票据拿到其单位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鉴定。这就迫使鉴定人员只能一次性提取充足的样本,然后必须马上赶赴北京接触检材原件,并在北京完成初步的鉴定工作。当时,我们除了对检材上内容有个概括了解外,我们对检材的书写工具、字形字体、书写速度等等具体情况一无所知。为此,在去看管场所提取范某某书写的字迹样本之前,我们准备了几种不同的书写工具,为的是获取更多样的书写工具书写而成的样本材料,以利于今后鉴定工作的全面开展。通过侦查人员介绍,我们了解到,范某某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采取强制措施前担任盘锦市一重要部门的主要领导,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为了不打草惊蛇,在协助侦查人员提审时,面对他质疑的目光,我们没有讲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让其书写一些文字内容时,他马上想到了是要进行字迹的检验鉴定,并且在言语上有所表露。特别是当书写到与存折内容有关的字迹时,强烈的抵触情绪使其故意放慢了书写速度,表现为字迹运笔生涩、不流畅,字体严重变形。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我们同侦查人员一起对其办公室进行了搜查,但收获甚微。

考虑到时间紧迫,在接触检材之前,面对收集到的案前、案后样本,我们决定打破已往的鉴定常规,先“吃透样本”。经过对所有样本的认真研究、比较,逐渐发现了范某某的一些书写特征,最终选择出了反映稳定的笔迹特征若干。正是基于对样本全面、细致的了解,在同检材原件短暂的接触、比对中,我们便大胆做出了检材和样本为同一人所写,即范某某所写的鉴定意见。在科学的检验鉴定意见面前,范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有了新的突破和进展。

三、办案的几点思考

现阶段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案件的复杂多样性是前所未有的,特别是那些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熟悉规程,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了解一些基本的检验方法,运用现代化的作案工具和手段游刃有余,使得鉴定人员防不胜防。因此,笔者结合本案检材与样本换位检验的经验,对办理此类经济犯罪案件思考如下,以期有益于办案实践。

1.在科学技术日益迅猛发展、经济案件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的今天,面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鉴定人在遵循科学的操作程序和检验方法的基础上,更要头脑清晰、思维敏捷。从某种程度上看,文件检验鉴定人员是当前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力量,能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通过文件检验手段获取的鉴定意见是客观真实的证据,也是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之一。作为一名文检鉴定人员,在受理案件后,一定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要拘泥于固有的检验鉴定方式、方法,以保证鉴定意见准确、及时,为侦查机关办理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保证。

2.把“检材与样本”进行换位鉴定,首先要自己战胜自己,摒弃先看样本会扰乱鉴定思路的错误想法,把样本当成检材,“吃透样本”。其次要克服样本多、杂的不利因素,选择特征时要选择针对性强,重复再现的、有突出价值的特征,比如,特殊的运笔和搭配比例及数字特征,相同的词组、字迹、偏旁、笔画等等。再次,检验中一定坚持“细”字当头。文件检验工作责任重大又琐碎枯燥,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具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严谨、扎实的工作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身解难释疑及在不利条件下认定犯罪的能力。实践证明,只要耐心细致,无论是先“吃透检材”还是先“吃透样本”,检验工作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就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3.通过对这起案件的鉴定,我们感到鉴定人亲自提取样本是非常必要的。首先,鉴定人能够当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书写频率等个人基本信息情况。其次,在同犯罪嫌疑人接触中,即可以直观的了解其书写水平、书写习惯,也可以从表情、语言及对所书写文字的即时反映上了解其心态。再次,鉴定人也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书写姿势、书写速度、执笔方式、用笔习惯等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伪装书写的情况。最后,鉴定人亲自提取样本,也减少了个别送检人提取样本质量不高及反复提取的弊端。比如,在提取这起案件的样本时,因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专业背景,在让其用普通稿纸书写的同时,我们还找到了邮政储蓄部门专用的“活期储蓄存款凭单”让犯罪嫌疑人在存单的固有格式上书写,这对特征的显现及选定是非常有效的,对鉴定工作的顺利完成十分有利。

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的出台,对从事检验鉴定工作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鉴定工作者不仅要具有传统的检验技术,并且要对未来的检验鉴定发展趋势有充分的认识。在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对涉及到文检专业领域的鉴定规定,更要搞清弄懂,了解程序规定,依法依律进行检验鉴定。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依法办案,用科学严谨的书证捍卫法律尊严。在更新知识结构的同时,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尤为重要,既要研究新技术,也要注重传统技术的巩固,把两者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技术力量的作用。另外,还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同行之间的交流,对办理案件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会诊”,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5.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一般来说,在初查阶段都是秘密进行的。在涉案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办案人员又无法取得新证据,案件进入焦灼状态时,鉴定人员依据办案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分析,其鉴定意见能为办案人员划定侦查范围、重点和方向提供科学依据,更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争取破案主动权,在坚定办案人员信心的同时,也为案件提供了新的侦查思路和侦办方向。

6.应不断充实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力量,包括鉴定人员及鉴定设备。鉴定人是人力资源,设施设备是物质资源,它们是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的硬件基础和保障。各地检察机关虽然成立了鉴定机构,但由于人员少,设备陈旧,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别是一些涉及理化检验的案件,因为无设备,案件只能束之高阁。另外,很多鉴定人即要进行初检工作,又要同办案人深入案发单位提取样本,往往顾此失彼。因此,检察机关鉴定机构的经费、人员及设备应不断充实,使它更符合现代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更好地为检察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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