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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学堂奖励实官探究

2015-12-03朱晓东

中州学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科举学堂

朱晓东

摘要:随着统治危机的日益加深,科举抡才的弊端日渐凸显,清廷转而向学堂选材。为及时选拔各类专业人才,清廷对于学堂毕业生的奖励由菲薄转为优厚,不仅有出身奖励,更有实官奖励,取士与取官有混二为一之势。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清廷及时有效地任用各类专门人才,为其新政提供了人力资源,但由于其制度有较强的功利性,未能认真核算官缺位置和取官人数的关系,在实行过程中渐渐失去其制度设计原有的本意,最终被废止。

关键词:学堂;清末学堂;科举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5)10-0122-04

清代对于学堂毕业学生的奖励,与科举取士不同,不仅给予出身奖励,同时又有一定的官职奖励,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取士与取官两者混二为一的趋势。这种趋势随着学堂地位的日益重要更加明显,清政府为取用学堂毕业生制定的奖励也由较为菲薄转为相对优厚。目前学术界对学堂本身的发展,人才培养的角度均有不少研究,①但对于清廷对学堂毕业生奖励实官则关注不多。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简要梳理。

清末因国内外危机而激发的忧患意识使兴办学堂成为时代潮流。在这种背景下,各省创办的学堂数量日益增多。但与同治年间学堂初立时的情况相同的是,关于如何取用学堂的毕业生却并没有明文规定。如在天津水师学堂开办章程中,就无奖励明文。仅称“就地作养人才,以备异日之用”②。这一时期对于学堂毕业学生的奖励,一般仿照同文馆旧例。光绪十年(1884),天津水师学堂驾驶专业30名学生毕业,由直隶总督李鸿章奏请,仿照广州同文馆每届三年奖励成案,予以奖励。③广州同文馆奏定章程规定,该省同文馆学生如三年学成,驻防满汉旗人应准“作为翻译生员,准其翻译乡试”;其汉人世家子弟,“应准作监生,一体乡试,并均准充翻译官”。④如比照此例来奖励,可谓菲薄之极。

与天津水师学堂奖励类似,同一时期的其他学堂也大率如此。如光绪十一年,李鸿章奏请在天津开办武备学堂,“拟将教习翻译各员,及屡考优等堪充教习之学生,援照同文馆成案,二年奏保一次,以示鼓励”⑤。后经吏部核奏,初次按异常劳绩保奖,以后每届两年,按寻常劳绩保奖。无论是异常劳绩保奖还是寻常劳绩保奖,一般是就原有职衔进行保奖。异常劳绩保奖较优,可以保免补本班;寻常劳绩则不许。此等奖励与科举取士相比,自然相差甚远。

对学堂毕业学生取用规则的不明确,及奖励的异常菲薄,大大影响了新式人才的及时取用。以天津武备学堂为例,甲午战前毕业生在军队中的影响甚微,“因为那时候学成的弁兵不过五百多人,而且他们在淮军里面的地位又很低,军中事权都由淮军统领营官主持”。只有直隶提督聂士成专任此堂学生为营哨官,到甲午战后袁世凯在小战练兵,开始取用武备学堂毕业学生为干部,天津武备学堂毕业学生的影响力才逐渐变大。⑥

清朝武官一向视行伍出身为正途,相对而言,近代学堂毕业学生是新生事物,对他们的待遇偏低自然在情理之中。但在西方列强入侵及国内频繁变乱的局势下,具有现代军事常识的新式武备学堂的毕业生应该是更占优势。所以对于这类学堂毕业学生的取用,不可避免地要提上议事日程,一些重臣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光绪十一年,李鸿章在一篇奏折中谈及西方选拔武将的方式,以羡慕的口吻提到“西洋各国武官无不由学堂出身,由世家子弟挑选,国人皆敬重之”。“按年考试,去取极严,是以将才辈出。中国所用非所习,则无真才可用。二十年来,福州船政有驾驶、制造两学堂,各生出洋肄习,虽拔十未必得五,亦有可造之选;嗣在事者始勤终怠,渐至继起无人”。向清廷建议,“定以登进之阶,令学成者与正途并重,严以考核之法,俾贪惰者应予罢斥”。并鼓励自费留学,“学成回华应考,酌定等第,予以水师职衔,为额外人员,随船操练,核给薪俸。每年与各学堂官生一体考试,前列者补职,则官生无不奋勉,而绅民亦易信从”。⑦直隶总督李鸿章主张对学堂毕业生“定以登进之阶,令学成者与正途并重”,并表现出对留学生取用的极大兴趣,在当时来说具有进步意义。

随着时局的变化,清廷的选材观念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光绪十二年年初,督办海军事务奕譞巡阅北洋水陆各军。称:“练陆军之人才,则以武备学堂为根本;练水师之人才,则以驾驶、管轮学堂为根本。”得出“陆军不宜遽裁,学堂仍须推广”的结论。⑧奕譞作为皇族亲贵,其言论自然更为当权者所重视。他的建议肯定了学堂毕业学生对于编练新军的重要意义,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选材时对于行伍人才的偏重,有利于学堂毕业生的取用。

学堂毕业生不但待遇较低,而且有些总督主张限制学堂学生参加科举考试。如天津水师学堂在其奏办章程中明确规定,学堂学制五年,“未满五年,不得告退,亦不准应童子试”⑨。但科举是当时读书人的主要出路,这一政策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各地总督又多加变通,如光绪十三年,直隶总督李鸿章奏请“除各省士子兼通算学者由本省学臣考试咨送外”,允准天津水师学堂、武备学堂学生及教习,逢乡试之年,就近由直隶总督遴选参加考试,“若幸而获隽,仍归学堂及水师、陆军调用,俾受实效”。⑩两广总督张之洞奏请设立广东水陆师学堂,也主张“在堂者一律仍准应文武试,以开其上进之程”。准许学堂中的学生参加科举考试,自表面来看,是为了满足学生一心参与科考的急切心理,但其实却反映出这一时期清廷对于学堂毕业生取用及奖励条件都非常不具有吸引力,故而与被视为入仕正途的科举考试相比,学堂的学生自然更加倾向于由科举而晋身,这正是学堂毕业生奖励菲薄所导致的后果。

为应对日益棘手的时局,清廷亟须从学堂中选拔各类专门人才,由此清廷开始变革学堂奖励规则,优厚奖励条件。光绪二十四年《遵筹开办京师大学堂折》所拟奖励为:小学卒业后作为经济生员,升入中学;中学卒业后作为举人,升入大学;大学卒业后作为进士,引见授官。进士可以授官,已经授职人员卒业后,“应如何破格之处,出自圣裁”。中学堂已经中式举人的学生,升入大学堂时即可作为进士,与大学堂已经授职人员“一体相待”。此种办法是将学堂融于科举之中,与之前的奖励政策相比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在这一时期其他大臣的讨论中,都在不同程度上意识到如果要兴学,必须使利禄之途出乎其中。在这一思路的导引之下,清廷开始着手制定学堂取官的具体规则。

光绪二十七年年底,清廷派张百熙为管学大臣,责成其负责学堂的一切事宜。随之,张百熙在《奏办京师大学堂疏》中,请由各省调考学堂毕业生入京,成立大学堂预备科,三年毕业考验以后,择优带领引见,“候旨赏给举人,升入正科”;又三年毕业考验以后,带领引见,“候旨赏给进士”。并请在北京设立仕学馆和师范馆,仕学馆学生三年卒业,学有所成者,“请准由管学大臣择尤保奖”;师范馆学生三年卒业、学有所成者,考验以后,“择其优异,定为额数,带领引见”。原为生员者可以作贡生,原为贡生者可以作举人,原为举人者可以作进士,均候旨定夺。准作进士者,奖励给予准为中学堂教习文凭;准作举贡者,奖励给予准为小学堂教习文凭。奉旨允准。此时所拟奖励办法仅有出身的奖励,并没有拟订官职奖励。

同年《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颁布,其中《学堂出身》详细厘定了各级学堂的毕业奖励。小学堂毕业生考验合格,给予附生文凭,准其一体乡试;中学堂卒业生考验合格,给予贡生文凭;高等学堂卒业生考验合格,由管学大臣带领引见,候旨赏给举人,准许其一体会试;大学堂分科卒业生考验合格,带领引见,候旨赏给进士。并制定了仕学馆和师范馆学生的出身奖励,仕学馆人员毕业考验合格后,由管学大臣择优保奖,奖励以应升之阶,“或给虚衔加级,或咨送京外各局所当差,统俟临时量才酌议”;师范馆学生毕业考验合格后,原为生员者准作贡生,原为贡生者准作举人,原为举人者准作进士,“分别给予准为各处学堂教习文凭”。

此外,章程还进一步厘定了由科举出身的生员、举人、进士与学堂的关系。原为进士出身者,不必再入高等学堂肄业,归入仕学馆学习,卒业后照章办理;原为举人出身者,不必再入中学堂学习,如果愿入高等学堂者,卒业后送京师大学堂复考及格,加给学堂举人文凭,并奖励给予内阁中书衔,不用带领引见;原为贡生出身者,不必再入小学堂肄业,如果愿入中学堂者,卒业后由本省官立高等学堂复考及格,加给学堂贡生文凭,并奖励给予国子监学正学录衔;原为附生出身者,如入小学堂肄业,卒业后由本府官立中学堂复考合格,加给学堂附生文凭,并奖励给予训导衔。

章程还规定凡是在堂学习的学生,准其应乡、会试。同时对其应试还作了较为优厚的规定,如学堂肄业的廪增附生,免其岁试;应行科考的各项生监,于乡试之年,由学堂统一咨送应试,“概免录科”;中小学堂学习的文童,遇岁科试,准其直接保送参与院试,一律免考府县试,取进之后,仍到学堂学习。这一规定与之前的相关条文相比,显得非常优厚。

学堂奖励分类细致,规定严密。《学务纲要》还界定了学堂与科举的关系,严格限制学堂学生应试科举,“各学堂毕业学生,已定有出身,与科举无异,在学堂受业期内,概不准另应乡会试、岁科考及各项考试”。这一规定反映了此时清廷选材观念的转变,截断了学堂学子通过科举谋取正途出身的途径。

随着各类学堂逐渐增多,清廷不得不陆续增添新增学堂的奖励规定,以弥补原有制度设计的缺陷;同时由于官制改革,部分官职裁撤,原有奖励规定已不再适用,清廷也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调整。

1.增添新规定

《学务纲要》虽然已经比较完备,但随后出现一些新的专门学堂,比如法政学堂、贵胄学堂、贵胄法政学堂等,新设学堂的毕业生奖励却无法从中找到依据,故而学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增添新的奖励规定。如高等巡警学堂于光绪三十二年创立,民政部奏《拟各省巡警学堂章程折》,规定高等巡警学堂及简易科毕业生,准充各省巡警道属官、各地方警务长及各区区官;巡警教练所毕业生,专作为地方巡警,成绩最优者,得派充巡长,但并未议及出身奖励。宣统元年(1909),御史刘显曾上奏,请饬部妥议京师及各省高等巡警学堂出身奖励。后经民政部会同学部议复,以各省此项学生应得奖励业经奉有谕旨,不用再议。至京师高等巡警学堂,应比照各省奖励章程,以相当品秩请旨录用。学生原有官阶高于本学堂应得奖励者,以原官原班用,不再给予出身。凡此项毕业学生,原为中学堂毕业者,于奖给官阶外,并奖以举人出身;原为高等小学毕业者,于奖给官阶外,按照等第,分别给予优、拔、岁贡出身。宣统二年,民政部奏定《高等巡警学堂章程》,重申定章。最优等、优等、中等给予毕业执照,奏奖以七、八、九品警官用,分发京、外,委充巡警职任;不及格者,降入次班并习或给予结业执照,不另给奖。

另如存古学堂,本来规定“凡毕业者,将来备充各师范、各普通中学、高等学、大学等学堂文学专门之师”。宣统三年,学部修订存古学堂章程,分高等和中等两个等级。高等科毕业考试及格者,除授予毕业文凭外,按照学部奏定高等学堂章程办理,“得充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学堂之经学、中国史、国文教员”;中等科毕业考试及格,“不愿升习高等科者,得充高等小学堂教员”。

对于随后陆续设立的一些新式专门学堂,如医学堂、体操、美术、音乐学堂等,原有章程中也没有具体奖励规定明文,通常比照对应学堂加以奖励。以北洋军医学堂为例,直隶总督袁世凯奏在创设北洋陆军军医学堂时,称军医学堂以储正副军医官、军医长之选,并没有言及其他奖励。光绪三十二年,北洋军医学堂全班学生遍发公启,“请学部代奏将此次考取医科学生一律改为赐进士举人。学部据情入奏,奉旨允准”。后来学部上奏声明定章,请旨加恩,“奉旨谢天保著改给医科进士,陈仲、曹志、李应泌、傅汝勤、徐景文均著改给举人”。并著为例。

2.改并旧规制

学部在核议各学堂毕业奖励的实行过程中,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如限制师范类学生于学堂之外就职、限定请奖年限、限制中等实业学堂学生宦途就职、变通官职奖励等。

以变通官职奖励为例,在官制改革后,一些原拟奖励的官职不再适用,学部加以变通。如因州县即将停止部选,学部于宣统二年奏准,改订《高等实业学堂奖励章程》,将之与高等学堂所奖外官一律办理。原拟最优等作为举人,以知州尽先选用,改为作为举人,以知州分省尽先补用;原拟优等作为举人,以知县尽先选用,改为作为举人,以知县分省尽先补用。原拟中等作为举人,以州同尽先选用,改为作为举人,以州同分省尽先补用。

另如宣统二年法官考试施行后,法政学堂的奖励规则也随之发生改变。法部奏准,称法律学员应由法部查照法官考试、任用等项章程,于京、外审判衙门改用品级相当的司法官。规定法政学堂各科毕业考试及格者,除授与毕业文凭外,正科毕业生按照学部奏定高等学堂章程,别科毕业生按照学部奏定法政毕业成案,分别给予出身。各科毕业学生有应法官或文官考试者,一概依照各项法令的规定。

对于外国在华所设立的学堂,学部刚开始的时候态度很坚决,“凡属外人设立学堂,概不准立案”。后来学部态度有所变化,修订政策,将宗教类学堂与专门技艺类学堂区别加以对待。以西人设立的各专门学堂“颇有造就人才之效”,拟除宗教类学堂外,其他各种专科学堂“体量情形,给予立案”,将其毕业生与清廷所设官学堂毕业生一起升保。

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对外国在华设立学堂的毕业生大多没有保奖。如宣统元年,德国打算在青岛创设特别高等专门学堂,在商订章程的过程中虽经过与学部反复的磋议,最后的结果却是,规定其学生毕业后,如果愿意升入大学堂肄业的,“将来在大学堂毕业后准其与大学堂学生一律给奖”,而毕业生不愿升入或者不能升入大学堂者不给奖励,由清廷“酌量任使”。这一章程规定极大地弱化了外国在华所设学堂对于中国学生的吸引力,学部此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如教会学校等有外国势力影响的学堂在中国的肆意发展。

清廷对于各类学堂毕业生考试取用政策的改变,反映了在时代巨变下清廷选材观念的转移,即由中学转向西学,或中西并重、中体西用。清廷对于学堂毕业生的取用方式不仅有出身奖励,同时还有官职奖励,取士与取官有混而为一的趋势。这种对于学堂毕业生的取用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各类专门人才的及时效用,为清廷新政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但由于对于学堂毕业生的考取办法具有很强的短视性和功利性,没有认真考虑官缺资源与取官人数等方面的关系,故而在实行过程中渐渐失去其制度设计原有的本意,最终被废止。

注释

①邱巍的《清末教育变革中的奖励出身制度》(《教育评论》1999年第2期)较早地从教育改革地层面探讨了学堂及留学生的奖励出身制度;方玉芬的《清末时期的奖励出身制度》(《当代教育论坛》2006年第8期)、左玉河的《论清季学堂奖励出身制》(《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9期)等从不同角度爬梳了清季学堂奖励出身的制度设计与具体实施情况的差异,揭示了“学堂与仕进混合”制度设计的内在冲突,说明了从传统科名奖励制经过学堂奖励出身制之过渡,而转向现代学术奖励制度的复杂性与必然性。②⑦中国史学会:《洋务运动》(二),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460—461、568—569页。③⑩《李鸿章全集》,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982—1983、2257页。④宝鋆等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二十七,文海出版社,1971年,第18页。⑤《创设武备学堂折》,《李鸿章全集》奏稿五十三,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037—2038页。⑥罗尔纲:《晚清兵志》,中华书局,1999年,第7页。⑧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二),中华书局,1958年,第2106—2107页。⑨《天津新设水师学堂章程》,《万国公报》第361卷。苑书义等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75页。《遵筹开办京师大学堂折(附章程清单)》,《皇朝蓄艾文编》卷十五,《学校》(二),转引自陈学恂主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上),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第441—442页。朱寿朋编、张静庐等校点:《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58年,第4818—4823页。《京师大学堂章程(续前)》,《大公报》(天津)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四日。潘懋元、刘海峰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511、278页。《南洋官报》1908年第131期。《民政部会同学部议复御史刘显曾请警务人员给予出身折》,中国国家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会议政务处档案全宗》552,第516卷。《创设存古学堂折》,《学部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第22期。《修订存古学堂章程》,《广西官报》宣统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第6期。《申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七第12059号。《学部奏州县停选请将高等实业学堂奖励章程变通改订折》,《湖北教育官报》1910年6月第5期。《法部奏考验已设各审判厅检察厅人员办法并律学馆人员酌量委用折由》,中国国家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会议政务处全宗》552,第776卷。《学部奏改订法政学堂章程折》,《学部官报》宣统三年二月初一日第145期。《学部注重教育权》,《大公报》(天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申报》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1907年6月3日)。《学部奏山东青岛设立特别高等专门学堂磋议情形并商订章程议筹经费折(并单)》,《学部官报》宣统元年七月十一日第97期。

责任编辑:王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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