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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5-12-01吴秋霞

创新科技 2015年8期
关键词:科研项目会计核算财政

吴秋霞

(河南省食品工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南 郑州 450053)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国家财政对科技事业的投入大幅度增加,企业(包括转制科研机构)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数量与项目经费也在逐年大幅度增长,如何管好用好财政科研资金,如何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近年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科研腐败问题不断被新闻媒体曝光,更是把财政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2014年8月初国家科技部首次在其官网上点名通报了四起违反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例,诸如使用假发票列支科研经费、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并违犯规定对外分拨经费、违犯规定大额支出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等,涉及多家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涉及的科研课题项目甚至有“国字头”的国家科技支撑项目和863 计划项目,如此种种,令人担忧。

据省财政厅公布的年度决算数字显示,全省科学技术支出2010年为44.67亿元,2011年为56.6亿元,2012年为70.7亿元,2013年达到80亿元,2014年81.2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3.25%。伴随科技资金投入的不断增长,对财政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也在进一步提高。因此,如何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不仅是社会各界十分重视和关心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是项目承担单位急需解决的现实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把财政科研项目业务活动管理与专项资金管理有机结合,使之规范化、明晰化、系统化和流程化,也即将研发活动全过程中资金的使用与监管工作想在前、做在前,树立科研人员“预算在前、花钱在后”的花钱意识,使参与者、管理者共同遵守,同时控制和减少支出的随意性,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风险,进一步提高财政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1]。本文立足基层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性质),拟对本省企业财政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现状做出分析,并着力从促进单位法人责任全面落实、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规范财政科研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会计核算、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一些思考意见和建议。

1 企业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现状

1.1 财务管理方面

1.1.1 法人责任落实不到位

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系列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4]11 号文《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更加强调了项目承担单位是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2]。但是,在本人参与的2013年度河南省省级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巡视检查(以下简称“巡检”)结果及2014年度多个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中期财务验收情况看,在法人责任落实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不少,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落实不到位;经费审核和监督权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得到反映;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等具体财务执行上存在较大差距;未能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随意;对外拨付合作协作经费手续不健全;间接费用管理使用办法制定较少,咨询费用与劳务支出存在不规范现象等等。

1.1.2 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操作性不强

在2013年9月巡检过程中,了解到大多数单位相关科研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经费管理法规知之甚少,有个别单位虽然知道,但熟悉程度不一,执行的力度也不一。较好些的单位能及时组织全体职工学习领会,并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具体执行办法。但在制定落实办法的个别单位中,办法的实质内容不确定,缺少可操作性。也有些单位能提供企业的各种管理办法或内控手册,但其中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方面的管理制度几乎没有,他们提供的财务管理制度,乍一看规范、完善,却没有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规定,查阅相关原始凭证也无这方面的体现。更有甚者,为了应付检查,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仅是照搬他人,没有结合自身特点,没有实质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可以说缺乏健全完善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在经费的使用过程中,更没体现对经费的管理、审核和监督。如此种种,很难保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有效。

1.1.3 组织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和约束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只注重申请立项、争取经费,而对经费的使用管理却重视不够,计划安排、预算执行,甚至支出审批环节大多流于形式;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只注重技术攻关,很少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而财会部门又不了解项目的性质和经费支出的实际用途和内容,加上对上级的制度办法学习不多,不清楚具体的经费管理规定,只能机械地、单纯地履行项目经费收支的会计核算工作,使一些在日常经费支出中不能报销的费用得以顺利通过。一些本不属该项目开支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某个人的某些费用,也进入了科研项目经费的总支出。项目组、管理部门与财会部门本应形成三位一体的强有力的经费监管牵制机制,但在实际利益面前相关人员无所顾忌,管理人员则视而不见,任其管理流于形式。

1.1.4 预算安排中没有体现研发人员的劳动价值

对于研发人员的人力成本,全供事业单位(诸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的科技人员有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的保障,大中型企业在企业自主研发自筹资金投入时,也是给予充分考虑并予以落实的。但是对有些财政科研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财政拨款预算安排中人工成本是没有体现的。诸如由原来的科学事业单位转制为新型科技企业的转制科研机构,所获得的财政拨款按现行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参与研发人员的智力价值与劳动价值没有体现。因为没有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保障,一旦参与研发活动,就会投入相当的脑力与体力劳动,又没有法定渠道的价值补偿,导致政策要求与现实需求的脱节,从而出现一些虚假套取等现象。

1.1.5 心存侥幸,违规使用专项经费

有的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缺失,亲自参与或授权或纵容部分科技人员从立项申报开始,便蓄意以项目名义尽可能多地获取国家财政科研项目拨款。专项资金拨款到位后,便绞尽脑汁使用各种形式上、程序上、表面上符合相关规定、相关程序的原始凭证列支科研经费。也就是说,立项目的即为套取国家财政科技资金。

1.1.6 经费使用过程中审核与监督权落实不到位

部分企业未能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及法人责任制规定,经费支出审批中签批手续简单,有的经费使用未见有效审核机制。原始凭证上的签字,没体现出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审批流程和费用出处。这样的做法单位内部相关人员也许明白,但对上级财政、科技及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来说,是一头雾水,很难分清权限与责任。

1.2 会计核算方面

会计核算是财政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环节。能否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对能否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至关重要。对此,国家财政部颁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在会计工作实践中,却存在着账务处理与会计科目的选择和使用不规范,会计核算方法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相符等问题,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2.1 账户设置未能满足项目经费专户管理的需要

2013年巡检被检查的单位分别有专业科研院所(财政全供的科学事业单位和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个会计主体分别按所属性质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但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与账务处理,没有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的关于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要求进行,而是以项目负责人或是以项目承担部门进行账户设置与账务处理。由于同一项目负责人或同一项目承担部门会承担多个项目,而且基本都是相关项目,研发周期互相重叠,因此就会有意无意地导致在一个账户中反映的是多个项目的总体支出,在对外报告时,用同一笔支出应对多个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或审计检查现象。因为国家允许作项目经费支出备查账,所以这些企业在接受检查时,会另外做一套(统一账户之外)经费支出明细账,实际上是从原始会计账务中挑选出来的。这样处理,一是增加了财务人员工作量,二是会有意无意地造成弄虚作假。

在费用项目的明细核算方面,可以说大多数企业未设置按费用项目核算的多栏式明细账,而是采用三栏式进行核算,既不便于核算,也不便于统计、管理与分析;更不便于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考核。

1.2.2 项目预算科目与会计核算支出科目不相协调

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工作中,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务决算、验收监督、绩效评价等环节。在本人多年的项目预算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实践中发现,一些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编制环节,科技人员根据既定的支出项目细目进行预算编制;在预算执行环节,财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体系,进行会计核算;在财务决算环节,财务人员和科技人员则相互协同配合,从会计核算科目体系中重新分类到预算科目体系[3];在验收监督与绩效评价环节,审计人员则困惑地在项目预算科目体系和会计核算科目体系之间反复切换。

1.2.3 会计核算科目选择使用不规范

一是在会计科目选择方面:在收到国家财政拨入的科研项目经费时,有的企业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有的企业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还有的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很不统一,为财政、科技主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带来一定困难;二是在项目年度结账时,有的转入“其他业务收入”,有的转入“营业外收入”,也有个别单位直接由原来的“应付款”账户冲销,做法五花八门,缺少统一完整的账务处理规范。

1.2.4 项目经费中设备设施购建费会计核算问题

第一,有些企业在购置建造费用发生时,视同直接费用开支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但没有进行资产购置的账务处理,这就容易造成资产的流失。第二,有些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对已形成的固定资产采取了直接入账处理,即在费用发生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第三,有些企业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仪器设备购置的账务处理为:购置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借记“研发支出”,贷记“累计折旧”;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这种方法财务处理不完整,没有将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逐渐损耗的会计核算与项目的研发周期、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但是通常情况下二者是不一致的,第一,因该设备的折旧没有提足(设备的使用寿命与项目研发周期不一致导致的结果)项目已结题,造成“递延收益”科目的账面结余(事实上财政拨款用于设备购置的资金已经支出),第二,该研发项目预算决算数字的不一致。

2 规范企业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的对策研究

通过对国内各类专项科研经费管理的宏观政策研究,借鉴相关财政科研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理论及已有的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经验,归纳分析河南省企业承担的财政科研专项经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经验和不足,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以下完善与规范建议:

2.1 重视强化财务管理

2.1.1 切实落实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

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在立项申请、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研发人员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当然,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方面,法人的示范、引领、引导作用至关重要,用自己的职业操守、探究精神及科学、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机制,引导科技人员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敬畏法律规章,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2.1.2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根据中共中央四中全会关于“以宪治国、以法制权”的精神,为了保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与安全有效,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认真学习,重视与加强对各级政府发布实施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的宣传培训,深刻领会。上至单位法人,下至一线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均要熟悉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在领会精神、把握实质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省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单位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规范统一、并具体操作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明确在具体管理工作中的目的、原则、内容、职责、权限、检查、考核、评价、奖惩等内容。用制度对项目研发部门及相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加以规范和约束。

2.1.3 建立和完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约束机制

企业的研发部门、财务部门与科技管理部门是搞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机构,三方应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科技部门对单位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从申请立项到结题验收全过程进行管理,并负责项目相关信息在研发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间的传递;财务部门负责对所有研发项目经费编制财务预算报告、进行专项核算,并将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及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向研发部门与科技部门进行宣传解释,以保证其贯彻执行;而研发部门要根据科研工作计划提出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要求以及研发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分析、测试、检验、调查、考核等相关数据资料[4],应及时全面地提供给财务部门作为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依据,并对项目研发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与预期不一致的详情向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通报,以便按规定程序申报调整相关预算。同时,财务人员在账务设置时,在遵循会计准则或制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使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有机统一,便于对科研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及管理,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当然在此过程中,科技人员与财务人员要充分有效沟通。相关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积极主动通力合作,从而保证研发项目目标的圆满完成。

2.1.4 尊重科研活动规律,体现科研劳动价值

研发活动需要资金投入才能开展,那么研发人员的辛勤劳动也应该得到价值体现,以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尽管大多数企业在自主创新研发投入时给予了科研人员充分的价值体现与激励奖励。但对正常的人力资本投入应承担的劳务费在国发[2014]11 号文发布以前却没有体现,国发[2014]11号文明确指出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项目承担单位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如此,使如转制科研机构类的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解决了基本生存问题,安心专心地埋头搞研究搞开发,也使曾经变相列支的劳务费用拿到了阳光下,变隐性支出为显性支出。

2.1.5 加强科研资金管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备受舆论和社会关注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国家相关部门从2013年开始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了财政科研项目巡视核查、专项审计的频度,目的就是要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检查的震动、警示和威慑效应,尤其是要加大对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高层科技管理者应负责任追究,强调责任一追到底,以儆效尤。同时,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应逐步给参与检查、审计的事务所或相关技术、财务专家充足的时间,进行深入调查,查清查深查透,避免因时间紧任务多而影响检查质量。对于表面形式上规范,事实上有很多瑕疵的单位,只要时间要充分,是一定会查出“马脚”的。对政府部门如此种种严查严惩措施,项目承担单位不但会对法律法规心存敬畏,更会实实在在地埋头做科研,规规矩矩地使用科研经费,用信誉、绩效来构筑自身的科研诚信。

2.1.6 重视审核监督职责在专项资金使用中的体现

在项目调研工作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项目承担单位还是很重视财政科研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但是,在调阅相关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时,却看不出一笔费用支出与某一财政科研项目的相关性,更看不到相关岗位职责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相应体现。对此类问题,建议根据单位特点设计一种某企业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单,该审批单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全称、报账时间、费用支出明细内容(附件张数及金额)、经办人(为项目组成员或受委托人员)、验收人(涉及设备、材料等实物的)、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审核人、单位主管科研的负责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组经办人报账时,将原始凭证分类粘贴附在其后,并按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即可解决上述问题。

2.2 科学构建会计核算体系

2.2.1 依照企业性质、规模及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

根据国家财政部的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性质、经营规模与管理要求明确选择是继续执行2001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还是选择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抑或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5]。但在选定一种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之后就不要随意转换,以保证执行制度或准则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可比性。

2.2.2 确认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性质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是政府补助性质的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管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对企业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均应确认为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2.3 统筹兼顾,科学设置会计核算账户

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以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为主导,科技人员相配合的,在账务设置(包括科目设置、账户设置)时,要综合考虑会计准则(或制度)规范、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及税收法规约束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设置。也就是说,在某一科研项目第一笔业务发生时,账务处理就要统筹考虑后续多方管理、考核、验收、评价的需要。当然在此过程中,科技人员与财务人员需要在预算编制的初期就要有很好很密切的配合。比如科技人员在科研项目设计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费用消耗、人工劳务工时的详细资料和数据,帮助财务人员做好经费预算的编制。财务人员则要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单位内控制度、项目管理办法,做好项目的会计核算,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定期向项目组、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2.2.4 正确选择和使用会计科目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使用的一级科目可依据不同的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分别选择使用,诸如“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研发支出”等;二级科目应根据承担科研项目的名称确定;三级细目科目名称应按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依据经费支出项目设置如下: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间接费用[6]。

2.2.5 设备设施购置与折旧费用

对于财政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的设备设施购置费的现行核算方法造成的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脱节问题,建议仍用《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项目业务的规范要求比较合理,既便于项目经费预决算的编制、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又便于反映国家对企业投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化为资产的情况。

根据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配比性、明晰性等原则,建议对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研发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在项目研发期内可以不计提折旧,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纳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或与社会资源共享的,则按规定在该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期内计提折旧。2014年9月国务院决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元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当然,对于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研发设备投入,税务部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但是,在会计核算上,对低于100万元的研发设备投入,就可以直接计入“研发支出”某项目的设备购置费中。针对科研项目研发所需仪器设备的实际需求,依据国务院新的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购入时,直接借记,研发支出-某项目-设备购置费;若超过100 万元的,则除借记,研发支出-某项目-设备购置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外,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研发周期内不计提折旧,项目结题验收完成后,移交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时,在根据其剩余使用寿命计算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贷记“累计折旧”。这样做的好处是:

第一,既然是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原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要求又比较合乎实际,财务会计账务处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同时也符合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原则。

第二,所得税法规定,凡是财政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既然如此,折旧计提的账务处理便无意义;同时也可避免由于项目研发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影响企业营业利润的真实性。

第三,避免项目完成结题验收了,“递延收益”账户还有资金结余的怪现象(事实上专项资金已用完,因为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与项目研发期不一致造成的差异。)。

第四,便于项目结题完成时,财务验收、绩效评价与预算相关指标的对比分析。

[1]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C].豫政[2015]2号.

[2]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C].国发[2014]11号.

[3] 吴建武.浅论企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和核算工作中的十大存在问题[J].广东科技,2011(24).

[4] 吴秋霞.浅谈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承担单位的管理[J].河南科技,2014(8).

[5] 吴秋霞.科技项目经费会计核算之我见[J].创新科技,2013(10).

[6] 河南省财政厅、科技厅.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C].豫财教[2012]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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