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为内河船污买单
2015-11-26陈海萍
航运交易公报 2015年39期
陈海萍
9 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或者设有代表(代理)机构的互助性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7日。由此可推测,船舶污染责任及强制保险或于年底或明年年初开始实施。
航运保险业专业人士向《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表示,实施内河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首先,通过保险的方式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一般情况下,油污损害的赔偿额度巨大,重则足以令涉事企业破产。投保船舶污染责任险有助于企业转移风险。第二,真正发挥保险的作用,“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第三,增加政府环保资金额度,有助于政府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同时也表明政府对于环保的决心。
强制保险
内河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看起来是一种新型保险产品,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并不新鲜,也不构成挑战。因为沿海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已于2010年10月1日实施,内河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完全可以部分参考沿海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而且,据保险业内资深人士向《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表示,沿海水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实施5年来,事故发生率不算高。
《征求意见稿》第七章“船舶污染责任及强制保险”,明确了相关保险在参与内河水域环境管理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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