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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15-11-17

当代工人 2015年17期
关键词:差额最低工资津贴

个案急呈

申请人于某系某房地产公司电工,2010年发生工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单位按照本人工资的75%为其发放伤残津贴。这个标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申请人要求单位将伤残津贴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单位认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发放了伤残津贴,不应再补发差额。申请人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申诉人

最低工资是说我们的工资都不能再低于这个。伤残津贴对于我来说就是现在的工资,它不能再低了,你得让我活下去吧。

被诉人

这个津贴低,不是单位人为给做低的,它就这些。单位是按照规定来的,没有违法的地方。

仲裁庭

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可见,申请人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以,这部分差额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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