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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资料中审查职务犯罪中假账的方法

2015-11-17赵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应付账款应收款原始凭证

赵静

假账是指虚伪的、不真实的、伪造的财物出入的记账或者账薄,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的行为等。大量的事实证明,许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职务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大量的腐败 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做假账分不开,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如何从会计资料中及时、准确地发现经济舞弊线索,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问题。就此,本文谈谈会计资料中易发生经济舞弊的重点环节及其审查方法。

一、原始凭证的审查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说明。在经济活动中,非法取得或填制、伪造或变造原始凭证以骗取收入,会计人员依据不真实的原始凭证进行核算,结果导致一系列的会计资料不实。因此,治理造假,应从原始凭证这一源头抓起。

利用原始凭证进行经济舞弊往往表现在以下方面:凭证的要素不全,凭证书写明显不规范,关键要素叙述模糊,如购买书籍的假凭证(实为购买其它的商品),往往只注明“书籍”两字,而不注明到底买了什么书、单价、数量等;原始凭证记载的时间与业务活动发生时间及入账时间存在明显差异;相关业务凭证不配套,有的只有一部分,而缺少另一部分,如销售货物只有销售发票而无发货单据、运输单据等;以非正规、自制的单据代替正规的单据;原始凭证加盖的印章不规范,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等。这些都是常见的利用原始凭证进行经济舞弊的手段。

利用原始凭证进行经济舞弊的手法多种多样,审查时要从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发票的使用范围、填票内容、填写格式、填票字迹、各联是否套写以及发票本身是否合法上进行鉴别和审查。审查发票是否有涂改、挖补、刮擦或其他伪造现象;原始凭证内容与发生的业务内容是否一致;原始凭证的报账审批、经办程序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二、记账凭证的审查

审查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摘要填写是否与发生的业务内容相符;所反映的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合理;红字冲销的记账凭证是否经过批准,所附的证明手续是否完备;所用会计科目、增减方向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叙述清楚等等。

三、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审查

货币是最直接最能满足人们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因而常常成为不法分子窃取的对象。可以说,财务做假的最终目的大都是为了获取非法的利益,因此也应把审查重点放在这个方面。其经济舞弊的惯用手段有: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从中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或进行贪污;用非正式的支出凭证、个人借据、白条等单据抵库存数,以挪用资金;盗取应上交国家财政的各种罚没款项和物资等。

对现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审查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的日记账、总分类账;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进行核对,还应注意核对时有关的未达账款;款项的收支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出纳和会计的职责是否严格分离;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等。

四、往来账户的审查

(一)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企业或单位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账款。在职务犯罪中,经常会出现签计虚假购货合同利用应收账款账户,挪用单位资金;作不真实的记录,虚设账户,贪污公款等假账现象。当发生应收款时,该账户借方只能与“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等账户的贷方对应;当款项收回时,该账户的贷方只能与“现金”、“银行存款”的借方对应,如若不是,就属于异常现象应重点审查。

(1)对有疑问的或账户金额较大,时间略长的款项及时向债务人进行函证。通过函证,可以有力地证明债务人的存在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2)对于超过三年的坏账或账龄较长的死账,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才作处理的,以防被不法分子贪污。

(3)对于账龄较长金额较大而突然收回的应收账款,要注意其是否有被挪用的现象。

(二)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采购商品物资、原材料、接受劳务供应,应付未付供货单位的款项。

应付账款中舞弊主要表现为:伪造购货发票,故意扩大应付款项,计入应付账款;故意隐藏退货及退货发票,以进行贪污公款;虚设项目,虚列应付账款等。审查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采购部门、验收部门、储藏部门、会计部门的职责是否分离;货物入库时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手续及程序,计价、入账是否及时;对于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应查明其原因,该账户的对应单位是否真的存在,有无虚设往来单位;应付账款的去向是否真实,有无将此账户资金转达到其他地方,以挪用或贪污等。

(三)其他应收款

应收账款主要指的是货款,而其他应收款是指其他的往来款项,可以是委托收款,也可以是某种短期借款等等。站在做假账的单位的角度来看,利用“其他应收款”账户造假显然要比利用“应收账款”账户容易,因为“应收账款”毕竟是货物,需要有实物,实物销售单据被发现造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其他应收款在造假方面比较容易,而且随意性比较大,不易被发觉。

所以,许多单位高额的“其他应收款”不完全是虚构的结果,而是占用单位资金的结果,大部分欠款都是挪用资金的结果。所以,需要我们通过函证去证实“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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