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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征环境税的思考

2015-11-17康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改革深化,单单凭借行政手段解决现有的环境问题,已不能符合时代发展。环境保护“费改税”,已成大势所趋。本文首先介绍了“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再介绍了欧洲各国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税费改革制度的难点和经验。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保护;绿色税制

中义的环境税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环境税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环境容量税。广义的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和总称。环境税不但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采取对与环境相关的某些经济活动有影响的税收手段。[1]

一、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我国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目前治理环境污染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最直接最有效的当属“排污收费”制。

排污费征收目的背离环保目的。环境法的根本宗旨在于制约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最终实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不仅不要求收取大数额的款项,相反,排污费征收的越少说明环境保护工作做得越好,离目标越近。[2]

收费范围小。排污费的征收是与污染同步的,只在污染后才进行收费,进行“末端处理”。现实征收中只能针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和海洋污染征收排污费,忽略了在消费领域会出现污染的产品,如石油、天然气、一次性电池、餐饮容器等。[3]

收费标准偏低。理论上排污收费的标准不能低于处理污染的费用,起码不能低于污染治理设备正常运行的费用。但实际上,排污费只是污染的一点补偿而已,企业权衡利益后选择交纳排污费,不愿治理,不进行生产工艺改进,闲置治污设备的现实。

2.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必要性

发达国家环境税发展日趋完善,渐取代了其原有的行政收费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行政收费体制的缺陷。

第一,环境税的设置应是企业采用污染削减技术的成本低于因污染环境而承担的纳税负担,既避免企业宁愿支付环境税也不减少或治理污染。从价格税、差别税率、定额税的区别设置更有助于实现公平。

第二,环境税由专业知识的监测机构的设定,税务部门独立进行征收,征收力度较大,税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使用,更能够合理利用。

第三,环境税有经济杠杆的作用。通过税收差异或优惠政策,扶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的产品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对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加收环境资源税,对企业发展模式有引导作用。[4]

3.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可行性分析

公众环保意识普遍提高,使环境税的实施更顺利。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使公众明白要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必须从身边做起,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5]

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及艰巨性,为环境税的出台和实施创造了必要条件。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能源生产消费增长方式和污染控制的目标发生了变化,财税政策也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加大了对资源生产消费与污染控制的税收政策,积累了一定的政策经验和立法基础,为环境税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各项环保标准的制定和完善,环保部门的组织机构的发展壮大,环保人员的增多和素质的普遍提高更为制定环境税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二、国外环境税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美国

随着有些税种法令逐步到期,特别是随着超级基金税收项目停止征收,目前联邦税收对环境因素的考虑最主要地体现在货物税中,其中的机动车、燃料税、石油税(漏油责任信托基金融资率部分)、破坏臭氧层化学品税和各项税收抵免措施仍然发挥环境调节的作用。不论仍在开征或停止开征的环境税,这些税种的演变过程切实地反映出美国对税收手段运用的态度和清晰务实的设税风格。[6]

2.法国

法国是欧洲开征环境税较早的国家之一,环境税在法国属于地方税,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差异制定相应的税种和税率,其税种包括了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包括生活垃圾清理税、水资源消费税、污染税和公司汽车年税四大类。

3.对我国的启示

加强环境税收管理。我国可将环境税收权下放至各省、直辖市,由当地政府进行管理征收,并将收入用于本地区迫切需要治理的环境问题,提高当地的环保效率,增强地方对环保所得税所得收入的监管,杜绝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导致资金被私自挪用的现象,所有环保支出都有要做出专门的预算。

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征收环境税需要有相应的配套工作的支持才能顺利开展。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三、我国开征环境税难点的建议

冷静分析开征环境税面临的难点,预计能出现的问题,对各种方案进行权衡,选择可行的方案,以保证成效。

环境税虽然开征了,但其刺激减排的预期效果却不明显,仅仅是国家取得了一笔税收收入而已。如果企业通过提价来转嫁环境税收成本的可能性极大,我们就不能不考虑开征环境税对物价的影响。

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是开征环境税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开征环境税必须考虑征管条件及人力物力的配备,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国家的征税所得有可能大大低于纳税人的缴纳付出,导致征税的效率较低。

参考文献:

[1]彭礼堂,程宇.中国环境保护税立法问题探讨[A].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第三章)[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4,05

[2]王晓东.欧洲环境税的成功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3,26

[3]李振京.英国环境税税收制度及启示[J].宏观经济管理.2012,03

[4]王乔,郭卫泉.构建环境保护税制体系,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J].税务研究.2013,05

[5]李艳.我国环境税制的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4

[6]罗小兰.欧洲环境税双重红利改革及启示[J].商业时代.2011,01

作者简介:

康娜(1990~),女,河北省衡水市人,工作单位:河北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在读,职务:学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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