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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和经济学对企业关注内容之异同

2015-11-17刘玥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法学经济学企业

摘 要:企业从学科属性上来讲,无疑是经济学的范畴,其概念说明主要是由微观经济学或企业经济学来完成的,但对企业的研究,有必要从法学的视角加以深化,此研究对于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企业;法学;经济学

“企业”一词最早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Enterprise的原意是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后来被日语译为“企业”,并传入中国。对于企业的概念可以表述为:企业是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的结合,按一定的计划从事生产经营,承担一定风险,以投入和产出的比例进行计算的经济单元。对于人力,除了包括体力、智力外更应是业主的领管力和组织力。人力和物力都是由企业主(更通俗的称之为“东家”)结合起来的,而不是自发结合的,其计划、风险、投入、产出都是由企业主控制、掌管的,企业的客体本性,始终是由一个东家管领、控制、组织其人力和物力,实质上是一个财团的集合。由于企业不像自然人的人格是天生的,企业是后天通过法定程序创制的人格,是人为之人,又因为其是一个财团的集合,故可将其称之为货币人格,资本人格,财产人格。不同学科的视角,对企业概念诠释的具体内容上会有所不同。

1法学和经济学所关注的企业内容之交叉重叠之处

第一,法学和经济学都会关注企业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的配置。从形式上看,出资者向企业投入原始资本加上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借款,是企业的总资产,由企业独立支配使用;雇佣经理人员和劳动者在一定的机制下,从事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但隐藏在背后的是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企业的出资者、经理人员、劳动者、债权人,这些利益相关人为确保各自利益的基本实现,必须通过合理的权利配置来实现约束和激励的兼容,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的形成。企业是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和谈判达成的契约的结合,形成的契约关系网,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对各生产要素的组织和利用,使其合理运作起来。

第二,经济学和法学都关注企业的营利目的,只是关注的程度不同罢了。经济学的使命就是功利至上,企业利润最大化是其最终追求的目标,基于此目标,企业会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生产为社会所需要的适销对路的商品或为社会提供各类经济技术服务,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利润。法学领域对企业的关注不单指向其营利性,同时也关注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在谋取自身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企业在谋求利润的过程中,其手段、方法、利润分配和使用方案还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与经济学关注的企业营利性甚是不同。

第三,法学和经济学都将企业界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其从事的是经济活动,包括物质资料生产,经营销售,即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为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各方面的服务活动。从法理上指:企业必须有明确的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的范围,其生产经营必须是连续的,而不是一次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这样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活动的稳定和连续、有秩序的发展。此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合法,不得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2法学和经济学所关注的企业内容之不同

首先,法学和经济学的学科使命不同,使得二者所研究的内容亦不同。经济学的学科使命是功利至上,力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注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其所关注的企业形态为运行着的企业,而不是歇业的企业。法学,其学科使命是定纷止争,其所追求的不单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包括企业的社会效益,即担负的社会责任。法學上对企业的关注也就不限于运行着的企业,也包括歇业的企业,其目的是使那些获得了法律生命的企业能够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法学和经济学的学科使命不同,使得二者对企业问题的研究方法也不同。经济学对企业问题的研究围绕着“利润最大化”这一使命展开,整合各种人力、物力资源,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惜牺牲一定的生态环境资源为代价,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置于企业利润最大化之后,其研究方法应是一种纯经济学的投入、产出的计算方法。而法学不同,其研究的目的是为保障企业的有序、健康、持续发展,解决仅关注利润而忽视社会效益的病态发展模式,因此其研究方法应是一种综合性的分析方法,既包括经济学的计算方法,也包括法律分析的周全性和确切性的方法。

最后,法学与经济学对企业关注内容的不同之处还在于法学关注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是对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律地位而言的,一般来讲,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具有不完全独立的或一定意义上相对独立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独立性对一个企业至关重要,是其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参与诉讼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时,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取得的条件和程序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程序,才可以取得相应类型的资格,进行营业活动,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此所谓法学所关注的企业的法定性。

3结论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但结合法律分析的周全性和法律概念的确切性来看,企业还应追求社会效益。同时“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以及“企业是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的分析,说明企业一旦获得了永续的法律生命,不应纯粹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而应该追求自身适应性能力的提高,追求社会宏观经济成果,国家长远经济利益,也即社会效益为其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高在敏.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徐学鹿.商法学[M].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3]李昌麒 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4]甘培忠 企业和公司法学[M].第七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作者简介:

刘玥彤(1990-),女,满族,河北唐山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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