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为权利而斗争”的本土资源

2015-11-17石秀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本土资源正义权利

摘 要:耶林认为,人们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通过各种手段对不法行为进行抵抗的原因不仅在于纯利益的计算,更重要的是为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恢复被伤害的道德感。反思和對比我国古代“无讼”观念和现代“诉讼爆炸”的现状,可以探究出“为权利而斗争”在我国是有其本土资源的。

关键词:耶林;利益;正义;权利;本土资源

一、纯利益层面

“无讼”观念在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思想中一直占有支配地位,这种“天人合一”中衍生出的思想,要求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互谦让、和谐共处。作为君子,更应该重义轻利,与世无争,远离分毫必较的诉讼。但古代的任何学说,都注定是统治者的学说,士君子的学说,作为普通的平民百姓是很难做到“重义轻利”,视金钱如粪土的。很难想象,贫民百姓面对他人对自己赖以生存的财产的侵犯,会无动于衷。如耶林所说,“对农民来说,他耕作的土地,他饲养的牲畜,是其整个生存的基础,农民用他的方式,即以带有最愤怒激情的诉讼方式,对耕种了他的一些土地的邻居,或者对不支付给他卖牛的价款的商人,军官则挥剑,为自己的权利权力进行斗争。”虽然中国古人并无耶林口中的西方式的权利观念,但是人的感情和需要是有共性的,中国古代的农民也会对那些损害他们生存所必需条件的行为,进行誓死的抵抗。

二、人格层面

耶林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是有道德感的,如果丧失了道德感,也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中国古人不善于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这不是他们自己的权利观念差,而是他们根本没有权利观念。西方的法律是人们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用以维护其权利而制定的,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我国古代法律不是用来维护权利的,而是一种政治统治工具,它以义务为本位。发挥着更重要作用的是包罗万象的“礼”,它支配着个人行为、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部。发生利益冲突时,人们习惯于诉诸作为道德规范的“礼”去解决。耶林说,“在私权斗争中,关涉的不仅仅是物的价值,不仅仅是防止金钱的损失,而且是张扬在物中的人格本身,主张个人的权利和名誉。”“当我使物变成我的之时,我就使之烙上我的人格之印;谁侵犯了它,就是侵犯了我的人格,人们对它的打击,就是打击置身于其中的我本身——财产只是我的人格在物上的末梢。”我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是压抑人性的,贫苦人民的人格遭到随意的践踏,但儒家思想在人们的思想中已根深蒂固,人格意识就像被压抑的火苗,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的人格获得全面的解放,这团火焰迅速燃惩熊熊大火。人们的人格尊严获得充分的尊重和维护,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必将遭到最激烈的反抗。

三、正义理念层面

耶林把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从纯粹利益计算,上升到维护人格尊严,最终升华到为权利理念(或说正义理念)的实现。我国古代虽没有权利的概念,但是我们有万事万物所共同遵循的最高的行为准则,即“天理”。中国自古就是一个讲“理”的国家,凡事讲求名正言顺。当然这里的“理”是一种高度抽象的行为准则,是万事万物共有的标准。而非法律价值中的正义理念。耶林将权利理念的实现,等同于正义理念的实现,这是因为西方法律中的权利是人民通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争取来的,将这种权利加以实现即意味着人民普遍正义观念的实现。正如耶林所说:“人们可以直率的断言:民众用以来信奉和主张自己法的爱的毅力,取决于为获得法而付出的辛劳和努力。把民众与他们的法连在一起的牢固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上帝对他所眷顾的民众,不是赐予他们以法,也不是减轻他们的劳作,而是加重这种劳作。法所要求的斗争,不是不幸,而是恩典。”而我国古代的情况则与之不同,法律不是权利的保障,更多的是一种政治统治工具,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因此,在中国,所谓正义理念的实现,是指“理”的实现。“理”,即“天道”,是一种自然秩序,人类效仿自然的规律和秩序,在人类社会领域创制了一套抽象的普遍的最高效力的行为准则。梁治平在探讨我国古代“礼法”和西方自然法的区别时认为“中国古人都会同意说,万事万物都处在一个共同的有机体中,它们相互作用和影响,且受着同样的“道”或“理”的支配。“道”是自然的秩序,是万事万物在没有任何外力干涉的自发运动或自然状态。统治者悖天的行为将招致天谴,上天以灾异示与众人,它表明自然秩序的和谐遭到了破坏。此时,统治者便须要则天顺时,调整自己的行为,或清理狱讼,或大赦天下。上至统治者,下至平民百姓,都是有着这样的“天人合一”的信仰的。做不道德的行为就会遭“天谴”,惩罚做出恶行的人被称为“替天行道”。因此,我们中国人利益在受到故意的侵犯时,他们会挺身而出,“替天行道”,誓死捍卫自己的人格和众生共有的“天道”。

四、结论

由于我国古代法不同于西方法的特殊性质,中国并未形成权利观念,但是根据耶林的观点,我国是存在“为权利而斗争”的本土资源的。重实际利益,重人格尊严,重“天道”理念,这一切使得人们有着充分的动力和欲望去斗争,去抵抗。当今中国法律不断健全,越来越成为维护人民各种公民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工具。人们也日益习惯于依据法律,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此时,我国的本土资源的力量得以充分发挥,近几十年,诉讼数量飞速上升,呈现出“诉讼爆炸”的趋势,“小额诉讼”等特殊诉讼案件的产生都标志着,我国人民有着强烈的“为权利而斗争”的自觉意识,而这也必将推动这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李约瑟:《李约瑟文集》,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338页.

[2]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

[3][美]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P8,10,17,28,36.

作者简介:

石秀文(1992~),女,汉族,安徽安庆人,本科在读,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猜你喜欢

本土资源正义权利
我们的权利
从出文看《毛诗正义》单疏本到十行本的演变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依托本土资源 提升科学素养
权利套装
倒逼的正义与温情
爱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