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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意义行政法治解读

2015-11-17邹子旺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摘 要:传统行政法以行政法治原则为基本原则,对行政主体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原则只是从形式上要求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问所依据的法律内容是否符合自然正义。以权力规制行政为主,仅要求行政主体严格的依据法律行政,体现的是一种机械形式法治主义理念。从形式上要求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要求行政权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而忽视了对行政过程中各种行政形式进行全面的、动态的规范,是一种结果法治。又可称之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主义”。

关键词:传统行政法;行政法治;结果法治

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建立在公私法二元化基礎上,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原理,强调行政主体必须根据法律行为进行行政行为,从静态上定点考察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从形式上要求行政行为的行使符合法律,体现的是一种形式行政法治主义和结果法治的理念。

一、公私法二元论

传统行政法学以公私法的二元划分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原理,以行政行为为中心,区分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并强调行政权的优越性,注重对特别权力关系的保障,忽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

大陆法系继承并发展了上述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法律实践中。我国的行政法学也是以公私法二元论为基础的。这种建立在传统公私法二元论基础上的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在本质属性上过度强调行政法的公共性,强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以单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为中心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相对人的行为则被包摄于行政行为中,从而忽视了相对人独立法律地位及其能动作用,使得公私法领域呈现交叉交融的趋势。

二、行政行为论

传统的行政法学以作为行政过程结果的行政行为作为主要对象,并以此来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围绕着行政行为将行政法学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的行使)、行政监督及救济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被行政行为侵害者的救济)三部分,其中具有强制性、单方性特征的行政行为是连接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中心。行政行为的理论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存在、无效于取消、撤回、裁量等。通过建立这种行为的逻辑体系,认识和分析各种行政行为的特征,借助于这种逻辑体系,可以对社会现实中所发生的某一特定行政行为进行推理、归类和定位,从而准确的适用法律。行政与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形成消灭是通过在实定法上具有特别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完成的,行政行为论就是运用概念分析学方法,在行政主体行为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所实施的各种行政活动中,选定某一特定时点的行为作为控制整个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对象,从现实复杂的包含各种行为形式的行政活动中抽象的归纳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即将行政行为类型化,在此基础上事先运用法律为各种行政行为分别设定法律要件以及主要是事后的监督程序,通过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与控制,同时达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行政行为论从法律技术上为行政法对行政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可能性,使得法律有可能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要件和违法行政行为的补救等作出统一规定,使得依法行政原则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从法律技术上看,行政行为论在近代早期具有很大重要性。

从法律形式上看,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的变动是通过单方权力性行政行为,着眼于每种行为形式最终的法律效果,但对于产生法律效果的过程漠不关心。传统行政行为的类型化理论致力于整理,抽象,分析各种行政行为的共通要素,抽象的形式的论证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对于支撑该法律效果正当性的各种具体因素往往没有太多关注。

总之,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重点强调行政主体根据法律作出行政行为,从形式上使得行政行为符合法律。

三、行政法律关系论

传统行政法学理论根据是否属于法律调整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分为法律关系与事实关系,而以法律关系主体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为标准,将行政法律关系划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依据的事实行为则作为法外现象排除于行政法的视野之外,而对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则分别采取不同的合法性要求与救济方式,这源于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特别权力关系是指在特定的行政领域内,为达到行政目的,在人民和国家之间所建立的加强人民对国家从属性的关系。按照行政法的传统观念,国家与普通公民之间存在一般权力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行使公权力要受到“法治原则”的支配。而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关系,其“特别”之处在于排除法律保留原则与剥夺权利救济手段。

四、强调行政权优位,忽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主体代表公共利益,而公益优于私益,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必须赋予行政权以优越地位、这种理论受德国公法学理论影响,至今影响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指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实体与程序的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现。传统行政法学大多以行政权或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为主要研究对象,不重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甚至将行政相对人被动的服从行政行为的行政客体,忽视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能动作用。

五、结语

上述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现了形式行政主义的本质属性。传统行政法学理论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发展而来的,在本质上体现的是自由主义法治国的理念。从形式上要求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要求行政权行使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因此,可以说,传统行政法学体现了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法治理念,是一种结果法治。

作者简介:

邹子旺(1991.01 ~),男, 山东聊城人 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