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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及法律监督

2015-11-17朱保民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朱保民

摘 要:伴随着史上最高规格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召开,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会被赋予新的高度,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会受更多的尊重,律师的作用会得到更好的发挥,同时也促使司法机关对律师辩护权有一全新的认识。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也必将有助于社会法治文明的建设进程的推进,律师与司法人员的正当交往、良性互动也必将为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作出新的贡献。

关键词:律师会见权;律师会见难;三类案件

在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施以前,律师会见权的实现遇到很多的问题和障碍,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遇到了很大的困难,瓶颈问题的凸现需要新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这个曾被称为刑事辩护界的三大难之一的律师会见难,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定和实施为律师会见难扫除了很多障碍,特别是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的引入可以说是一次对律师辩护权扩张上极大的突破。在新法实施的三年多来,律师会见难又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正是从显现出的问题进行展开论述的。

一、对律师会见权行使的限制

1.会见人员人数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遇到一些看守人员要求律师会见时会见人员需是两名以上,因现行法律未有会见时人数的限定,看守人员对这种做法自认为是弥补了法律的漏洞。还有一些看守人员在回答律师询问为何限定两人以上时,竟说是为了律师会见时的人身安全,试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见到自己的护身符怎么可能会危机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呢。

2.会见次数受到限制

由于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只需带三证即可会见,并且在规定中并没有关于律师会见次数的规定,这就使得一些律师在会见时遇到会见次数被限制的情形,这在损害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的同时也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

3.未带身份证件不得会见

实践中一些办案律师可能因经验不足,只携带法律规定的三证去会见。本来携三证会见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而实际上往往会遇到看守人员以未带身份证件无法表明会见人员身份拒绝律师会见。试想三证任何一证皆能证明会见人员身份,怎么能是不能表明身份呢,这种徒增律师会见手续的行为是很难被理解的,期望这一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

4.律师会见难以秘密实现

法律是规定了律师会见不得派员在场、不被监听,但看守所执行过程中却对这一规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其中争议最大的是不被监听的理解,只监不听或只听不监是不是不违反法律关于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有的看守所因会见场所的设施不完备,现实中有因会见人员较多场所不足造成律师排队等候时间过长,会见不同人员在同一场所进行的现象,不利于辩护律师与其有效的沟通了解,这也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5.与侦查人员的有效沟通存在困难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监所羁押的管教人员与侦查讯问人员是分离的,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侦查阶段几乎很难通过正当途径获悉办案人员的具体联系方式,无法与办案人员进行有效的案情沟通。很多地方为了防止办案人员泄露案情、受贿索贿把正常的与辩护律师沟通的大门予以关闭。

6.当律师会见同时遇到办案人员讯问时直接中止律师会见

在实践中由于律师会见电话预约制度不是很完善,也会遇到律师会见与办案人员讯问同时出现的情形,到底是律师会见权优先还是办案人员讯问权优先成文另一个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讯问权优先,办案人员不能将律师会见作为有碍侦查的理由,当会见权与讯问權相遇时看守所往往会中止律师会见,让办案人员优先进行讯问。

二、造成律师会见难的原因

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存在偏见,未能把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作为律师正当行使辩护的权利。上世纪建国后的很长时间里我国社会各阶层曾把犯罪嫌疑人作为“阶级敌人”来对待,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就是给阶级敌人来辩护,这种的思想虽然有所改变但并未完全根除。这种已经经过几十年运转形成的惯性,即使有新的制度设计也会长时间的运作下去。

其次,制度设计不尽合理。在制度设计上由于存在不客观不合理的认识,并未将律师会见权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权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过程中一旦遭受损害,根据现有规定的救济权并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辩护律师权利遭到损害后规定了有权向上一级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这一制度设计看似合理,但当律师会见权受到损害时即使经过大量努力最后得到了部分纠正也很难追究看守人员的责任,同时也破坏了律师的辩护策略。特别是在检察院自侦案件、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律师会见权受到损害更是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最后,管理人员及管理体制存在缺陷。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新理念,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联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因法治理念学习不同而出现偏差。现有的管理体制还不能摆脱原来管理人员素养参差不齐的局面,一些看守人员因法治素养、人文素养的不同在学习新设计制度时很难做到统一高效的反应。现在还沿用1954年的监管体制,看守所仍由各级公安机关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体制直接导致行政与司法的混合,管理与执行的一体必将不利于辩护律师正当行使会见权。

三、新形势下解决律师会见难的措施

律师会见难是律师业长期存在至今未能解决的问题,随着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的召开,律师行使辩护权会成为接下来各机关单位共同关注的着力点,在法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必将迎来新的机遇期、阵痛期。笔者认为,解决律师辩护权的主要举措有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学习贯彻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应当全面建立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诉辩关系,将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推及案件审判执行全过程。

加强律师诚信执业教育。律师的职业素养直接影响着其职能作用的发挥,这就必须推进律师队伍的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教育。律师应诚信执业,坚守工作底线,在行使会见权时依法行使,恪尽职守,在法律的框架下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监管体制改革。侦查权与管理权的分离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律师辩护权利的尊重,权力间的相互监督,权力间界限的明晰才是真正改变律师会见难现状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