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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

2015-11-17王巧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农业保险对策

摘 要: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是当前市场条件下促进农业保险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助于市场向农民提供更多优质保险,吸引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保险经营,对于促进我国农业良性发展有重要价值。本文分析了农业保险正外部性,对经济法激励的目标与原则以及对策进行了探讨,希望能为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举措的完善提供指导。

关键词: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对策

农业保险作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持性举措,对于保护农民权益、减少农业生产损失、调节农产品市场发展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本身的公共服务属性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逐利性质,导致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提供受到了阻碍,从而造成了利益链条上收益分布的不均衡,这对于市场更好的向农民与农业提供优质农业保险有阻碍作用。为促进市场更加积极的提供优质农业保险服务,运用法律手段对保险组织机构、运行机制进行完善,配合财政税收法律政策实现正外部性经济法激励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保障农业保险的长久、健康发展,促进我国农民与农业发展。下面就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做简要探讨。

1农业保险正外部性分析

1.1定义

所谓外部性是经济学术语,根据正负作用可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带来有利影响,负外部性则产生阻碍,从市场角度来看,外部性是导致市场调节机制失灵的核心要素,在无法运用市场手段解决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政策或者法律等手段予以解决。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发展中的一大重要保障,从广义来看,涵盖所有农业生产过程中有关损失的保险与赔偿,狭义来看主要针对农业生产或畜牧業生产中承受自然灾害与市场风险所进行的保障与赔偿,本次研究农业保险正外部性主要从狭义角度入手。

1.2表现

农业保险正外部性可归结为保险对社会进步发展产生的所有有利影响。

农业保险对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三农产生积极影响,比如在农民生产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承担过大市场风险时通过农业保险合同给予农民损失赔偿,以达到补偿效果,这是对农民的正外部性。对农业的正外部性体现在为农业发展提供应对天灾、市场波动的资金或者技术支持,对农村而言则体现在通过大力推行农业保险为农村发展给予资金支持,提升农村地区水平,为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提供切实保障。农业保险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正外部性体现在农业、农民、农村的基础作用方面,通过调整生产流通领域生产要素的流通与配置实现社会整体范围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农村地区进步提供切实的物质保障,实现农村地区经济的繁荣发展,为城乡地区协调发展、缩小城市农村差距提供帮助。农业保险在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大背景下,可更好的通过正外部性协调国内东西部发展平衡、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平衡。我国发展多年,城乡地区各类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资源的分布不均拉大了城乡地区经济差距,农业保险的存在有助于促进生产要素的流通与资源的配置,为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提供助力,实现农民稳定增收,减少农业自然灾害负面影响,保障农业生产产出,这对于国内诸多地区的协调发展有重要价值。

2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目标与基本原则分析

2.1 目标

公平目标。农业保险本身一大核心特质是保障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个人能力、资金、资源等的差异使得分配差异显著,农业保险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结果上的大致公平。农业保险正外部性为农业生产中参与者提供收益上的保障,帮助他们抵御来自自然与市场的风险,从而确保个人既得收益,这有助于保障参与者生产积极性,树立他们从事从业生产的信心,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旱涝保收。农业市场资源、信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分配不均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许多参与者的积极性,以农业保险为底线,可以将受益带来的红利分配给更多参与生产的人,但是对于许多人而言,在主动支付费用方面极为抗拒,由此导致了受益者与正外部性提供者之间的不平衡,这也是为何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平衡与矫正的关键。因此农业保险的公平目标是通过协调不同群体之间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实现农业保险合同关系中各方权益、权利的结果公正,保障保险提供者收益均衡,避免损伤他们提供保险的积极性。

均衡目标。农业保险的运行由于是政府、市场的双方角力,在政府政策、财政资金、税收等大力支持下若是保险成本过高会损伤农民参保积极性,若是收益过低、风险过大则会损伤市场承保积极性,这种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最终会导致农业保险领域的失衡,现如今的市场正是面临着如此的尴尬局面,所以需要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介入。农业保险的存在以保险金的方式对农民进行补偿赔付,矫正收入分配中的差距,同时也为市场承保提供后续操作空间,以实现双方更好的合作。

经济效益目标。农业保险本身的经济效益价值主要体现在提升生产积极性与效率、增加参保者收入这一方面,它本身的正外部性使得诸多行业与领域都可享受到这种进步红利,实现农业良性发展、农民增收有益成果的扩散,对经济市场形成良性刺激,最终形成良性循环。农业保险的存在有助于农民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出比重,将更多的同类生产者集中在一起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为共同抗衡自然灾害与市场风险提供强劲动力,也方便大规模、大范围内的市场经济决策,降低了市场风险与决策成本。除此之外,农业保险保费也可用作多种用途,比如存储保值增值或者国际市场投资增值等,这些都会带动诸多领域行业的积极发展,更好的发挥农业保险的正面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目标。农业保险正外部性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缩减城乡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差距与收入差距,缓解贫富差距矛盾与资源分配矛盾。农业保险对于参保受损者的补偿避免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遭受风险后破产,保障了他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对于更好的调整生产与发展方向也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新农村的建设。

2.2 基本原则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作为市场的一大核心功能,在经济法激励农业保险正外部性方面也有出众效果,要坚持优化资源配置这一核心指导原则运用法律武器服务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领域资源的优化配置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是运用市场调节与导向作用放大农业本身的规模经济效益,提升农村与农民经济生产水平、提升农业盈利能力,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二是要对市场工具失灵下的资源配置以国家经济法律手段进行矫正,通过创造有序的健康经济环境确保农业保险正外部性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实现生产资源与要素的优化配置。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需要国家的强势介入才能够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在市场能有序运转的时候国家以监督者的身份对其进行管控,一旦市场失灵就需要国家以政策、法规等力量予以介入、矫正,这是联合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作用的必然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的干预必须保持适度,对干预可能造成的后果、产生的影响要有明确预估,一旦推动市场中生产要素配置达到理想位置,要立即采取有效举措遏制干预带来的更多影响,并配合相应机制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价,以更好的指导下一阶段工作。

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是经济法激励的立足基础,是以经济法解决社会问题的核心立场,农业保险正外部性正是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激励也必须从大局利益出发,确保社会保险这种公共服务产品得以让大多数人获益,虽然从其本质上来说,农业保险应当让所有人获益,但是在外部现实市场条件下,能实现并保护更多人的利益已经是最理想化的选择。

竞争与效率优先原则。虽然农业保险本身公共服务属性十分突出,但是由于这种服务的特殊性,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维持是不切实际的妄想,因此必须依靠国家财政税收与法律政策予以调节。经济法激励举措要注意从完善外部运行环境、改善内部运行条件、适度干预等方面入手,营造有益的竞争环境,在公平为主、效率优先的原则的影响下更好的激活农业保险的发展活力与潜力,从而提升农业保险运行效率,为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服务,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3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对策

3.1完善财政法律激励

对于农业保险而言,完善的財政法律激励制度与体系是促使其正外部性得以最大限度发挥的关键,要利用财政法律的力量对农业保险的范围、投入比重、补贴水平、专项扶助资金等进行规范管理,以保障经济法激励的效果。

要完善并优化现行保险财政补贴制度。我国历来有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的政策,以往多是针对保费做直接补贴,从效果来看差强人意,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发展,虽然下行压力大,但是市场消费活力十足,国家财政收入在逐年增加的情况下适当增大补贴比重在可承受范围内,但是在补贴方式上可选择选择多样化方式,像从直接补贴变为间接补贴,配合财税政策进行普及推广,以此来最大限度的发挥财政补贴的正面作用,服务农业保险的大范围推广应用与良性发展。比如政府财政可以调整农业补贴的结构,适当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力度,还可以在农业补贴范围内,允许从农业其他补贴款(如“三项补贴”)中扣缴应该由农民承担的那部分农业保险费,简化缴费程序。或者创新补贴方式,政府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创新保险服务方式与补贴方式,为农民提供高附加值产品与服务,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将财政补贴的效益发挥到最大。另外,还可从开发多样化补贴方式入手创新农民缴纳保险费的渠道,比如同农业龙头企业或者涉农企业合作为广大农户直接支付保费,在农民同意参保的条件下实现农民低缴费或者零缴费投保,这类模式正是借鉴美国有益经验,对CAT(农业巨灾风险保险)险种的本土化应用,通过对规模很小又缺乏投保积极性的农户提供较低保障的农险产品,提升农民参保积极性,为后续范围内农民参保奠定良好基础。

要积极探索农业保险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与实践应用,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实现农业保险的收支均衡,引导农民积极参保,为后续提升双方收益奠定良好基础。要利用财政法律制度进一步调整农业保险市场,探索多样化的市场服务模式,比如我国江西保监局会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农业保险市场引入竞争主体的通知》,将农业保险纳入政府公共服务采购范围,各县(市、区)政府依据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服务能力、服务承诺及履行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保公司,这种探索实践无疑是将农业保险将引入竞争主体,通过鼓励适度竞争避免保险公司恶性竞争,统一服务标准。这对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保证农业保险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积极意义。

3.2完善税收法律激励

税收法律激励对于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发挥有积极作用,有助于提升经营收益、降低保险经营与推广成本,提升农民参保积极性。税收法律方面要对农业保险征税政策、征税范围、征税标准、优惠税率等进行明确规定并完善,健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探索农业保险社会效益补偿税收制度的创新性应用。

税收方面最典型的政策就是降低农业保险承保方税率,作为最典型的激励方式,有助于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保险行业的积极性,比如通过减免营业税促使营业方更好的惠及参保农民,或者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提升参保人员积极性,通过这些举措来达到提升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目的,为降低农业保险行业准入与经营成本奠定良好基础,通过多举措合力服务农业保险市场参保对象。另外,还要积极通过农业保险社会效益补偿税收制度保护投保企业的收益,分担农业发展风险。

但同时,对于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要加强自律与监督,监管部门要加大追究责任力度,严格对农业保险中的“保费返还”乱象进行治理和惩处,对发现搞“保费返还”或者通过假保险合同套取财政补贴的保险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惩当事公司,并追究违规公司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农业保险市场的有序。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要运用财政、税收等法律手段构建良好的外部发展将环境,将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提供者置入完善的激励体制中,全面发挥其促进作用,实现参保者与投保企业之间的利益均衡,确保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稳定性与连续供给,真正促进我国农业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元聪,王楠.包容性增长理念下农业负外部性解决的经济法分析[J].法学评论,2013(5):33-39.

[2]江薇薇.中国农村金融监管激励正外部性的理论与实践探索[J].南方金融,2013(9):37-41.

[3]胡元聪,晏小刚.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的经济法激励探析[J].南方金融,2014(3):69-74.

作者简介:

王巧巧(1985~),女,汉族,浙江宁波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工作单位: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务:专职法务人员,现南开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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