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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有效性分析

2015-11-17郝秀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性质

摘 要: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双方应忠实于对方”,而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往往通过这种私立手段来维持和救济他们的婚姻。由于我国现阶段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的适用提供充足的法律适用依旧,在学界引起了较为广泛的关注。本文从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出发,着重探讨了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旨在为具体的适用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忠实义务;忠诚协议;法律效力;性质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在不断增加,究其原因婚外性行为可归为主因。俗话说‘爱情是自私的,爱情的双方彼此之间有着某种占有欲和归属感,禁止任何第三人出现在双方的爱情的生活中。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相互忠诚”,目的是为夫妻双方提供保护伞,从而维持原有的婚姻家庭生活。不过,该项法律规定由于涉及社会道德问题,在法律的具体适用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仍需进一步的规范。

一、夫妻忠诚协议涵义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其实就是在夫妻双方在忠实义务的基础上,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学术理论界对此涵义又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夫妻忠诚协议指,“夫妻双方之间一是要相互忠诚,保证性忠贞,二是包括任何一方都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不得随意抛弃对方,不得无故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所谓狭义夫妻忠诚协议主要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得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贞操忠实义务是夫妻感情生活的基石,是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保障。

笔者比较赞成狭义上的夫妻忠诚协议定义,所谓夫妻忠实义务就是夫妻双方之间互相约定彼此忠实,不得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应当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夫妻忠实义务一方面是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后代子女血缘纯正、清白的保证,并且能保证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二、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要件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协议,由于民众对法律的某些规定缺乏认识,在忠诚协议订立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从而影响整个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从现有的司法实踐来看,夫妻双方之间的忠诚协议中有个别条款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忠诚协议的内容约定就有必要进行法律判断。法律判断不仅仅是针对忠诚协议而言,而且还涉及到忠诚协议中的个别条款约定,法律判断的基本目的是要使忠诚协议及其内容符合《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要件可以参考普通合同有效要件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首先是忠诚协议签订主体,签订主体要求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同时要求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签订忠诚协议涉及到夫妻双方切身利益,不得他人代理。

夫妻忠诚协议前提是符合《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如果是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我们通常认定为男女双方是基于同居关系所签订的协议,此种情形下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是否具有履行的义务,应该取决于双方之间的意思,司法机关不易进行相关的判断。夫妻双方还应当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这不仅是任何契约合同签订主体的要求,同时也是合法婚姻成立的前提要件。对于不具有协议签订主体资格的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可以参考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为无效。夫妻忠诚协议不得由他人代理,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忠诚协议涉及到夫妻双方切身利益,具有较强的身份性质,必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其次是意思表示要件,夫妻忠诚协议必须是夫妻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唯有此种情形下的契约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针对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将民事行为效力具有划分为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三种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存在概括为: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

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胁迫的情形,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恶害进行威胁,使对方因此陷入恐惧,并基于恐惧具有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夫妻忠诚协议中胁迫可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如,妻子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单纯怀疑丈夫有婚外性行为,并因此要求丈夫与之签订忠诚协议,在丈夫拒绝之后,妻子运用各种手段逼迫丈夫,甚至影响到了丈夫正常的工作生活,丈夫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同时也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妻子签订的忠诚协议。我们认为此种情形同样符合胁迫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行为的可撤销制度其要义在于寻求意思自治与责任之间的平衡,因此法律必须保证契约行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至于胁迫之外的其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概率比较小,因此在此不作过多的探讨。

第三是内容要件,任何契约有效的前提之一即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夫妻忠诚协议同样如此,夫妻忠诚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其内容规定可能涉及多个方面,但无论如何约定都不得违反法的规定,现实中夫妻忠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主要,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约定一方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或探望与抚养权、甚至有些约定了强制离婚的条款,此类条款都违背了《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统归为无效。同时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典型的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主要是类似“净身出户”的约定。而且协议内容也需要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符合社会主核心价值观。

最后是形式要件要求,原则上夫妻忠诚协议应当是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此种规定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婚姻关系诉讼问题。而口头协议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旦婚姻关系诉诸法律,忠诚协议效力无法有效确定。

夫妻忠诚协议对于维护家庭生活以及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能够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唯有夫妻双方在法律意义内的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忠诚协议方可成为调整夫妻忠实、家庭和谐的有力手段。

参考文献:

[1] 张俊峰,浅谈婚姻忠诚协议效力,法治前沿,2013年第2期。

[2] 刘家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与理性应对,法学论坛,2014年第7期。

作者简介:

郝秀军(1989~)男,汉,河北邯郸人,辽宁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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