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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死刑废除适用问题及制度完善

2015-11-17张泽国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摘 要:时至当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成果尤为突出,本文立足于这一背景,就伪造货币罪是否适用死刑废除这一问题,从该罪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币种的保护范围、存废争议、制度完善方面进行思考。

关键词:伪造货币;死刑废除;刑事立法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述

(一)伪造货币罪的含义

伪造货币罪,就是指违反了货币管理的规定,参照货币的外观、色彩、构图等外部特征,制造让大多数误认为货币的假货币,削弱了货币的信誉,影响和破坏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关系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而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货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应当认为是伪造货币的行为。

二、伪造货币罪的死刑废除适用的存废争议

伪造货币罪的死刑废除适用问题的上位概念是死刑废除的适用问题,最早正式系统提出死刑废除这一概念,见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一书。这好比就是一根导火索,自此以后引发人对于死刑废除制度的争议和论战。关于我国伪造货币罪的死刑废除制度适用与否的问题的争议,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否定说认为

1.死刑对具有严重情形的伪造货币罪具有阻却作用

死刑是对严重犯罪的惩罚,既然伪造货币罪的犯罪行为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那么对于实施了如此严重的伪造货币行为的罪犯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样才能伸张正义,惩治犯罪。并且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权的严厉刑罚,针对严重的伪造货币的犯罪具有巨大的吓阻作用,对打算犯罪或者将要犯罪的罪犯具有威慑作用,让犯罪者不得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再三考虑实施之后带来的后果,从而迫使犯罪停止。

2.伪造货币罪的立法惯例

伪造货币罪的罪名设立以来,虽然期间的过程中有过修改,但是都没有对伪造货币罪的最高刑罚死刑做出过修改,民众对此的观念也是根深蒂固。如果一下子转变了做法,变更伪造货币罪的最高刑罚死刑的话,从法理上来说,脱离了法系的整体系和历史性的衔接,造成立法的突然性,让民众难以接受,不利于法律的传播。

3.执行伪造货币罪刑罚的成本问题

如果伪造货币罪适用死刑废除的话,那么无期徒刑或者长期的有期徒刑监禁势必会取而代之成为伪造货币罪的最高刑罚,那样一来相对于执行服刑时间长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的成本要比执行死刑的成本要高出很多,增加了刑事处罚的成本。

(二)肯定者认为

1.伪造货币罪是非暴力型经济犯罪的一种

虽然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会对金融秩序造成破坏,但是并非是不可以弥补的,而且死刑的实行剥夺了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与国际刑事处罚轻刑化的趋势不符,重视每一个人的生命,保障人权,即使是伪造货币罪重犯,我们也不应该放弃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再者,站在赏罚分明的法律体系来看,惩罚伪造货币罪的罪犯,固然体现激浊扬清,惩恶扬善,这是很重要,但是我们不能一味地使用以暴制暴,以刑止刑的方法来处理伪造货币犯罪的问题。

2.伪造货币罪的案件一旦出现死刑的误判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

如果伪造货币案件出现死刑的误判,那么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过错,从另外一种层面来讲,死刑案件的误判无异于是一种间接方式的杀人,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不可磨灭的创伤,同时对司法的威严造成很大的伤害,降低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威望。

3.死刑对伪造货币案件顺利解决进展的影响

针对于涉及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判决的伪造货币案件而言,案情往往是比较复杂的,罪犯所掌握的线索很有可能对伪造货币案件的顺利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死刑已经执行完毕,而罪犯没有及时透露出来的与案件接下来真侦破相关的信息,这样一来很有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后续工作,甚至于案件关键证据的灭失等不利伪造货币案件侦破结果的出现,从而不能准确高效地解决伪造货币案件,起不到预期的打击伪造货币在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综上,笔者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首先,站在法律价值的角度思考伪造货币罪的死刑废除适用问题,法律所保护的人的生命权所体现的法益在法律位阶上比财产性权利的法律位阶要高,无生命权,就无其他权利。其次,不利于我国与外国在伪造货币罪上进行司法上的国际互助。由于目前我国的关于伪造货币的刑事立法还保留有死刑,而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对待伪造货币罪的刑事处罚是没有死刑的,这很有可能会被接受引渡协助的国家以“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司法协助。

三、伪造货币罪的制度完善

(一)明确伪造货币罪的货幣种类的保护范围

货币是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是经济交往过程中重要的媒介,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都作了严格的规定。目前耽误之急,我国现行的关于伪造货币罪的刑法规定是滞后于我国司法实务操作的实际,跟不上实际需求,探究我国目前对伪造货币罪的货币种类的保护范围对我国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除了把纸币和硬币纳入伪造货币罪的保护范围之内外,还应该把同样具有货币功能的银行券也算进伪造货币的货币种类的保护之列。

(二)废除伪造货币罪的死刑

笔者建议废除伪造货币罪的最高刑罚死刑,修改伪造货币罪的最高刑罚上限,不再采用死刑。随着世界经济文明的快速进步,刑事立法中的轻刑化是我们参考的重要指标之一,至于修改之后,关于伪造货币罪的最高刑罚上限的问题,可以用无期徒刑代替死刑。此外,对无期徒刑也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不能适用假释,不能适用减刑,限制减刑的幅度或者设置累计减刑之后不低于30年有期徒刑的强制性要求。

(三)把单位也添加到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行列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伪造货币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只是自然人,没有把单位列入其中。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也应该把单位列为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我国刑法进行修改弥补法律漏洞,也有利于国家之间伪造货币罪的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

[2]刘宪权著.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周道鸾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

张泽国,性别:男,籍贯:河南周口,研究方向:刑诉,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