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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冲突与协调

2015-11-17张贻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罪刑法定矛盾

摘 要:明确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是加强二者关系协调且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点,应当予以高度的重视。文章将针对这一方面的内容展开论述,详细的分析了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对二者之间进行协调的相关方式和对策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明确了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基本概念和含义的基础之上,为相关工作的改进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罪刑法定;研究分析

一、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含义分析

明确罪刑法定以及刑法解释的相关概念含义,对于后续工作的开展有着重大意义。罪刑法定指的是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对相关行为进行如何处罚的一种规定,其相关规定应当由法律进行严格的约束。根据我国刑法之中明确的罪刑法定原则,其描述如下: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当前的法律制度可以充分的体现出人权保障的精神和思想,而所谓的刑法解释,则指的是对刑法之中相关条文规定以及细节部分的规定含义进行具体说明以及阐述,其主要的阐述对象为刑法实施过程之中存在的问题,所以,通过刑法解释,可以更好的、更加准确的帮助司法人员理解刑法规定的真正意图,且以科学的、公正的、客观的方式态度,解决司法实践过程之中遇到的难题。

二、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间的矛盾

1.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间存在的价值观念冲突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间存在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首先是价值观念上的冲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属于观念层面之上的相关概念,并且其最终的目标是为了全面的保障社会人权和保护社会的稳定和谐。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及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时间,但是从目前的情况进行分析,世界范围之内的终极价值观和目标是不曾改变的,所以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应当是注重安全价值,其应当避免权力的不断扩张以及权力的滥用而导致公民的自由受到影响。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之中应当注重对罪刑法定的安全价值维护,这一点有着重大的价值。而从此方面加以分析,罪刑法定的原则与刑法解释的价值是基本一致的。刑法解释主要是面对静止的刑法条文固定以及刑法解释者之间的一种对话,如果没有刑法解释,则相关概念和规定则相当模糊且抽象,难以真正意义上解决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之所以要进行刑法解释,其真正的意义和价值就在于更加准确且可靠的保证刑法的适用性,进而解决多变的案件。所以要想追求司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只有通过刑法解释才能够全面实现,否则法律就形同虚设,毫无真正的价值和作用。

2.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之间存在的实质形式上的冲突

另外一个方面的矛盾存在于形式意义和本质上。罪刑法定原则主要追求的是形式上的公正和公平,以保证社会相关机能得以实现。而刑法解释在此方面则有着重大的区别,罪刑法定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司法实践来实现的,同时司法的实践是需要刑法解释来进行维护的,刑法解释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保证实质意义上的公正和公平。所以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在形式和本质的意义上存在有价值的不同之处,这样的情况也全面的决定了二者之间重大的矛盾区别。刑法解释属于应用和实践的范畴之内,在司法实践过程之中刑法解释主要是为了解释刑法之中相关规定而存在的,所以其與罪刑法定原则相比,更加适合使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之中。罪刑法定原则是为了法定的规定而存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在执行司法的过程之中,难免的会出现冲突情况。尤其是二者之间的相关解释难以进行准确的判定,进而在实践司法过程之中还应当恰当的处理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差别,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冲突协调建议及对策

根据上文针对罪刑法定、刑法解释的基本概念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矛盾的深层次原因进行细致的分析,可以明确今后工作开展的主要方向。下文将针对罪刑法定以及刑法解释之间矛盾的解决途径对策进行综合性的研究,旨在为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避免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对案件的处理产生直接影响。虽然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冲突矛盾,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之中真正意义上实现本质意义和原则上的协调,依然有共通之处,所以应当加强对司法的探索,以找寻出恰当的途径实现工作的飞跃。

首先,应当找准罪刑法定和刑法解释之间的切入点,找寻恰当的途径实现工作的发展。根据贝卡利亚的社会契约理论,人们交出了一部分自由才有了政府,希望政府将个人牺牲的这部分自由集合起来以结束无休止的战争和混乱。然而,我们知道,人民也在害怕,这样的政府会将自己的权力无限的扩大化,来剥夺他们剩下的那部分自由,于是必须要制定法律。到十七、十八世纪,不堪忍受权力滥用和擅断的法学家们制定出了罪刑法定原,以此来结束权力擅断的黑暗局面。罪刑法定原则最初的保障人权,限制公权滥用的意义和目标是不会改变的。罪刑法定的价值观念还是偏重于安全价值的一元价值观,但是最终意义都是为了每个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正如上文所分析到的,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之中,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需要保证广大司法人员完全的忠实于罪刑法定的原则,真正意义上履行自身依法办事的工作需求,而刑法解释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也是一样的,就是最大程度上的实现法律的公正,故还应当对二者之间存在的本质差别进行深层次的研究。从另外一个层面进行论述,而法律的公正最终还是要为了每个受法律保护的人的自由考虑的。所以不能单纯的认为,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天生的冲突就孤立的看待二者存在的价值,其实不然,其矛盾和冲突似乎往往被放大。二者之间的互相制约和互相补充才能从实质上弥补罪刑法定在立法上的不足,同时也能促进刑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的适用。故加强二者之间的互补,才是促进我国司法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关键,在实践的工作之中还应当加强二者之间的制约和协调关系,形成一种相辅相成的衔接关系,互相制约、互相促进、互相发展,进而使得司法工作可以迈向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蔡军.论我国刑法解释的目标和原则[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

作者简介:

张贻忠(1984~),男,福建省晋江市人,现为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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