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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领域”渎职犯罪影响恶劣应引起重视

2015-11-17曹圣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渎职犯罪渎职肇事

曹圣星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惩治违法犯罪的国家机关,是公平正义的象征。然而,现实工作中存在着部分公安干警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渎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今年7月份,我院在市院指导下,集全院之力,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改进侦查方式,先后立案查处了句容市公安局白兔镇派出所教导员张某(副科级)、宝华镇派出所副所长朱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特别是司法领域引起了强烈震动。

一、主要特点

(一)徇私、徇情情节明显

该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明知其朋友解某某的车子在句容市华阳镇农民街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肇事司机陈某涉嫌酒后驾驶的情况下,积极帮助朱某替陈刚顶罪。在此过程中先后和有关领导打招呼为朱某办理取保手续。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朱某某在帮助顶包的行为中一直强调该车辆是其朋友解某的,请关照一下。可见犯罪嫌疑人张炜及朱海波出于朋友义气,主观上有明显的徇私、徇情情节。

(二)主体特殊,查处困难

此类犯罪由于主体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他们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反侦查意识,同时拥有广泛的社会关系网,所以查处此类犯罪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社会影响恶劣

司法领域渎职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该两起案件的查处中在句容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

二、案发原因

(一)渎职犯罪的警示教育力度不够

渎职犯罪一般发生在履行公务中,多数犯罪行为人认为是过失犯罪,存在“不把渎职当违法,不把渎职当犯罪”的错误观念。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公安局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事务由于业务繁杂,日常的警示教育开展也较少,导致相关人员对职务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他们交友过滥,重哥们义气、重友情而把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规定放在一边,办人情案、关系案,徇情枉法。另外,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有数不清的金钱往来,可见两名犯罪嫌疑人心理失衡,难于抵御金钱利益的诱惑。

(二)体制弊端致使渎职犯罪高发

从我国现行公安机关的内部体制来说,权力过于集中,过分集中就把权力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不能够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作用,膨胀了个人意志。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顶包司机朱斌的取保手续开始事故中队相关人员并不能够给尽快的办理,但是犯罪嫌疑人张炜、朱海波通过给当时的交警大队的相关领导打招呼,取得该领导同意后,朱斌就尽快的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透过该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取保候审是由领导一人决定的,领导同意就可以做,导致了出现权力由一个人说了算,下面人仅仅是按照要求做事的局面。

(三)存在“监管空隙”

公安执法监督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会监督又缺乏必要的形式。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由于制度不健全,关系未理顺,使得相关制度难以落实到位。如在该两件渎职犯罪案件中,一方面交通警察到达现场通过询问和对顶包司机和肇事车辆车主进行调查并未发现异常,而且报警电话交警部门并没有一直追查下去,同时肇事司机和顶包司机的身材存在较大差异,可以说交警部门对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没有及时的追查到底,存在一定的失职。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向交警部门相关人员打招呼时,相关人员也并没有问清事故的缘由,盲目的进行帮忙。这也就导致了相互之间没有形成制约,监督不能够及时的到位。

三、预防建议

(一)加强公安干警廉政教育

以查办的典型案件为警醒,端正执法观念和思想。公安机关处在执法工作的第一线,加强干警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尤其重要。通過开展法制讲座、案例剖析会等形式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提升公安机关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意识,了解渎职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且,加强业务培训,让相关工作人员深刻领会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强化对于权力的制约

渎职犯罪的根源在于权力的缺乏制约,这是权力集中的问题。权力的配置应该是平衡的、多方制约的,而不应该是集中的。合理的权力体制应该是科学的、民主的。针对公安机关的渎职犯罪问题,我们应该贯彻科学的民主集中制度,将权力进行分解,增加使用权力的民主化,增加渎职犯罪实施的难度,从而遏制、防范渎职犯罪的发生。

(三)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人员渎职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想消除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最根本的就是要对权力加强监督和制约。首先,要健全法制,法律一经制定,就要变成全民一起遵守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个人、机关、团体。其次,要加强对于公安机关及干警的各种监督,充分发挥宪法监督、检察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最后,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同时加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建设,充实监察部门的人员力量,让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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