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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的实践分析

2015-11-17王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临武县在押人员看守所

王军

为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实现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办案效果,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契机,通过深入总结、反复调研、多方论证,探索建立了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制度化体系。该制度化体系操作性、应用性强,自2008年运行以来,该县看守所监管秩序大变样,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有了更充分的体现,在推动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同时,还有效发挥了刑事法律的教化功能。现就对该院探索建立的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制度化体系进行深入剖析,从制度体系建立的现实需要、具体构建及效果评估等三方面加以解读,以资借鉴。

一、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必要性

近些年媒体曝光了“躲猫猫”、“洗澡澡”、“噩梦死”等监管场所内非正常死亡事件。事件的背后,一方面体现了监管场所的秩序维护不规范,监督管理缺失,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在押人员权利保护的现实性与紧迫性。而如何保护在押人员权利,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将监管人员与在押人员进行双重规制,将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可谓是应景而生。

同时,将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是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项具体措施,它不仅在法理上可找到依据,而且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刑罚应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包括罪前和罪后的情况,虽然对所实施的犯罪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可以预示其改造的难易程度和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把这种人身危险情况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之一,符合刑罚目的。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是其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反映其改造难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作为法院判决时酌定量刑时重要依据,符合刑罚的价值取向和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将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情节,还能有效激励在押人员自觉遵守监规,认真改造,减少社会对立面与不和谐因素,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并重的刑罚目的。

二、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制度化体系的具体构建

临武县检察院先从制度建设着手,再对机制运行加以严格审查,落实责任,并辅以宣传教育,通过以下三举措构建了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制度化体系:

1.细化标准,规范流程,夯实制度建设

2008年6月,临武县检察院主动与县公安局、法院协作配合,联合制定了《关于监管活动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规定》,开始推行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管理模式改革。2012年4月,临武县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和司法局围绕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修正了《关于监管活动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规定》,并提请检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实施细则》修正案(下称《两个修正案》),正式从制度上将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

2.严格审查,落实责任,确保公正

在《两个修正案》实施过程中,临武县检察院设置了科学合理的考核、评鉴工作流程及多种监督措施,实行严格审查,层层把关,确保评鉴工作的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在押人员从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分别由管教干警、看守所长和驻所检察人员根据考核结果及自己掌握的情况,在《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综合评定表》上签署意见,并附上相关的《谈话笔录》,对该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进行共同评鉴。

与此同时,该院还制定了严密的配套措施:一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如看守所人员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该院将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要求所在机关对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机关;如本院监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以书面形式报检察长处理。二是实行案件备查制度。对符合量刑建议条件的,将相关材料复印,原件送交法院,复印件按照规定单独装卷并交内勤入档备查。三是建立回访制度。对法院采纳的量刑建议的案件,检察院对其量刑后的表现进行回访,在加强教育的同时,认真考查实际效果。

3.加强引导,注重实效,提升效果

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制度化体系实施以来,该院驻所检察室定期对前一阶段适用《若干规定》提出从轻或从重处罚量刑建议的羁押人员相关考评、谈话等资料进行整理,形成典型案例,并采取多种形式在监所内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以增强制度实施的实效性。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该项制度的宣传力度,设计安装了“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情况布告栏”,放置在看守所内在押人员被提审时的必经之路上,将《若干规定》与《实施方案》和从轻处罚人员的判决书张贴在看守所的布告栏中。将考评标准发放到每名在押人员手中,并就评鑒制度的内容、要求及具体操作流程等事宜,为在押人员进行了专门详细的讲解。

三、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的实际效果

1.看守所的监管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随着该项制度化体系的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临武县看守所监管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与落实,极大地鼓舞了在押人员认罪伏法、改过自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力地震慑了个别恶意扰乱监管秩序,遏制了牢头狱霸现象的滋生。据统计,该项制度推行六年以来,没有发生一例在押人员因严重违反监规引发的刑事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有效地维护了监所的安全与稳定,促进了文明和谐监所的构建。

2.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了充分保障

该制度化体系运行以来,由于在押人员担心被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认定为因表现不好而从重处罚等行为,从而向公诉部门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因此看守所内牢头狱霸行为已完全绝迹,偶尔有人身冲撞,也是临时激愤状态下的打打拉拉,基本上没有出现打人伤人的情况,使在押人员的人身财产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3.刑事法律的教化功能有了重要抓手

审前羁押表现量刑化,特别是被提起从轻或从重量刑建议的人,是实实在在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人和事,其教育和感化效果要强得多,在押人员之间甚至出现了互相教育、互比表现的情形。此外,该制度的实施也取得了突出的社会效果,审前羁押表现的量刑化,因其人性化而得到了绝大部分在押人员家属的称赞。

在押人员审前羁押表现纳入量刑建议制度化体系的运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我们也发现该项制度化体系的运行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有关审前羁押表现的考核面、公开度、采信度还不够,异议处理程序、文书说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都是接下来需要加以突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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