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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之实务探析

2015-11-17崔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

崔清

摘 要:危险驾驶罪入刑,一定程度上能够抑降低犯罪可能性。这一规定对于弥补刑法中对醉酒驾驶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在立法上的空白、预防和惩治危险驾驶犯罪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也应看到其在司法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有关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完善建议,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危险驾驶;法律分析;交通肇事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两种行为入罪,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经过近几年司法实践,基本上达到了相应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在司法运作中面临着诸多现实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

一、考察——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分析

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对于规范驾驶行为无疑起了巨大的作用,其有以下特点:一是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二是60%的案件没有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不算高;三是危险驾驶类案件全部是醉酒驾驶,无一例“追逐竞驶”类案件。看以下2个案例:

案例一:2011年5月3日23时45分,王某与妻子吵架后,喝下一杯白酒独自驾车外出,在某路口,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执勤民警拦停。经酒精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超出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事后查明,王某酒后驾车时夜深人静,道路上人车极为稀少。[1]

案例二:2011年5月15日下午4点半,在某路上,吴某驾驶一辆价值200多万的宝马M6跑车突然失控撞上一辆电动车,导致骑电动车的男子当场死亡。现场留下几十道“漂移”产生的大型的圆圈状轮胎印。据在场目击者称,宝马跑车司机是在玩漂移的时候撞死人的。[2]

以上2个案例均属于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或有可能发生的。案例一中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否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案例二中吴某的“漂移”行为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假如吴某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吴某的“漂移”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不构成,又该如何处理?现行法律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能否解决上述问题尚值得商榷。

二、反思——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是对刑法原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规定不足的补充,对于打击酒驾和飙车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有重要意义,但该条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

1.醉酒驾驶的入罪门槛过低,打击面过宽

从《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看,对于追逐竞驶类危险驾驶行为,规定要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而对于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行为,并没有规定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有违刑法的谦抑精神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一律将醉酒驾驶按照犯罪处理,势必造成打击面过宽,且社会效果也值得怀疑。

2.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不够全面使类似行为于法无据

危险驾驶罪采用列举式仅限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行为,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以及严重超速和疲劳驾驶等,且刑法也没有概括性的兜底性规定。

3.法定刑配置较轻罪行不相适应

从危险驾驶罪的法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而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配置拘役的法定刑确实与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不足以威慑那些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另外,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刑罚的条款,司法实务中无法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三、求真——危险驾驶罪的完善建议

通过前文分析,诸多问题必须予以完善,才能适更好的发挥法律功能。

1.细化醉酒驾驶的具体标准,缩小打击范围

有针对性的打击严重的醉酒驾驶行为,有必要缩小打击面。本文认为,其一、发布司法解释,规定醉酒驾驶中属于“情节轻微”的予以排除的几种情形,并规范量刑;其二、在司法实务中认定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时应当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将情节轻微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排除。其三、在判定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时应当考虑以下几点:时空环境、酒精含量、醉酒原因、醉酒者的控制力。

2.厘清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使类似行为于法有据

应当为危险驾驶行为设定一个相对明确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同时,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国刑法应当通过列举式的规定将以下几类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行为:①醉酒驾驶;②追逐竞驶;③吸毒后驾驶;④无证驾驶;⑤其它危险驾驶行为。[3]第5项一兜底条款,主要是为应对以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使之于法有据。

3.提高的法定刑,细化量刑情节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能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衔接,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过重而又无法适用“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出现。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可以确定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这样的罪刑标准既提高了该条文的威慑作用,又使相关法律体系得到了完善。

四、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基于对法益的提前保护而设立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的危险驾驶罪,弥补了交通肇事罪对醉驾和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制的不足。但由于立法设计上的不周延,致使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为了更科学、有针对性的打击危险驾驶行为,修改和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已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王政勋.《危险驾驶罪的理论错位与现实危险》.《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

[2]参见“南京富二代宝马M6玩漂移失控撞死人”,载http://www.m.xgo.com.cn/thread-1468754-1.html,2012年7月10日访问.

[3]黄娜,刘东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及其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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