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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

2015-11-17陈松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

摘 要:看守所内的罪犯留所服刑是一种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罪犯留所服刑是看守所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着对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如何监督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刑罚执行;罪犯留所服刑;监管活动;检察监督

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场所,承担着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看守所里的留所服刑作为一种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对罪犯改造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弥补了监狱等改造机关司法资源的不足,节约了在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的人力和财力,为罪犯家属探视及感化教育提供了便利条件。罪犯留所服刑是看守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留所服刑的罪犯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罪行轻、刑期短,周转快、波动大,管教难度较大。目前,各地的看守所普遍存在管教民警警力不足、年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对留所服刑的罪犯在管教、会见、医疗、劳动、学习等活动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管理松懈的情况。部分留所服刑罪犯被担保出监室后在所内进行勤杂等劳动,难免要出入监区,在看守所警力相对不足,管理有些松懈的情况下,容易造成通风报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罪犯的交付执行刑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关系到刑罚是否能够正确有效地执行。对刑罚执行实施监督就是保障国家刑罚执行权的落实,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对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促进看守所依法管教,提升文明管理水平、提高改造质量,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督促完善监管制度,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充分发挥派驻看守所检察的监督职能,把看守所的留所服刑罪犯的检察监督工作同日常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相结合,坚持日常检察监督是根本,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随时注意了解、掌握罪犯的羁押期限、思想动态、劳动改造及悔罪態度,为检察监督留所服刑工作打好基础。对留所服刑的罪犯,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方式,口头纠正与书面纠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一要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认识。要改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审判、轻执行”、“重打击、轻改造”的传统思想,高度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刑罚执行监督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不仅要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还要贯穿于整个服刑改造的过程。二要与看守所要加强信息互通和交流,坚持原则,相互理解、支持、配合,共同为留所服刑罪犯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思想劳动改造环境。三要积极建议公安机关配足配强看守所干警,加强管教工作力量,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留所服刑罪犯管教工作的需要。督促看守所在留所服刑罪犯的管教工作中克服“重看守、轻管教”的错误倾向,抓好会见、看病、劳动、学习等各个监管环节的工作,提高留所服刑罪犯的改造质量。四要加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手段加大对留所服刑工作的监督。查办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既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途径,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看守所的干警是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者,国家的刑罚制度是需要通过干警的职务活动来实现。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的检察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手续的监督,对留所服刑罪犯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表现情况是否与掌握的表现情况一致等方面。对于一般的违法情况,要及时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等形式,促使看守所干警依法按章办事,保证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对于看守所干警在留所服刑工作中受贿、徇私枉法等问题,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体现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五要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开展监管场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注意通过办案发现监管单位在刑罚执行、监管活动、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同时要结合日常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实际,采取法制宣传教育、职务犯罪案件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上法制课等形式,帮助监管人员增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六要强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制度规范,提高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素质。要适应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责任感,积极探索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途径,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沟通,提高检察监督的工作能力,以增强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效果。

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是国家刑罚执行权实现的过程,意味着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又是刑事执行机关执法活动的开始。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关键是完善有关刑罚执行的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提高刑罚执行监督的地位,以增强刑罚执行监督的可操作性。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点工作之一,其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能有效地推动执行机关依法办事,督促完善监管制度,提升文明管理水平、提高改造质量,维护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的安全和稳定,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

陈松泷(1979.3~),男,福建南安人,法学本科,现为南安市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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