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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改革

2015-11-17高天保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高天保

摘 要: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暴露出诸多弊端,因此,我国政府开始加大了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将证据制度作为改革重点,确定了新的刑事诉讼法。接下来在本文中就详细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是如何改革,都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无罪推定原则

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是重点内容,也是公诉程序开展的关键之一,能够有效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改革,从根本上调整了证据制度结构,有效提升了我国的法制管理水平,快速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

一、证据的概念

通常来说,对于证据的理解,国外与国内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国外普遍认为证据就是犯罪行为发生时,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的一切根据。而我国国内则认为证据主要是指一些实质性的实物证据,比如电子证据、言词证据等。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电子信息技术正在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尤其是在法律中电子证据也开始被作为证据,而且我国对原有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改革,针对证据制度提出了新的标准。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改革

1.确定了电子证据进的相关标准

在传统刑事诉讼法中经常会对电子证据的标准界限产生分歧,导致电子证据有时无法作为法律证据,因此我国司法部门就对电子证据进行标准的确定,正面规定了电子证据的地位和适用标准,并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定位范围。

2.加强了对排出非法证据规定的确定

在刑事诉讼法中也要加强对排出非法证据规定的确定,要对一些非法实物证据进行有效排出,尤其是在侦查与审判时,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有效证据。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是由检查机关或公安机关对非法证据进行判定,从根本上限制了非法证据的使用,有效规范了我国法律制度的行使。

3.确立了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通常所说的自证其罪主要是指违法分子在自己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自己主动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所谓的强迫自证其罪主要是指被控方在强迫、威胁的情况下,作出了非自己真实意愿的有罪供述,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强迫逼供。为了有效打击这种行为,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这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所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都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家司法程序予以执行,在对犯罪人员的罪行搜集相关证据时,严格禁止刑讯逼供,不得以威胁、欺骗、引诱等方式搜集犯罪证据,否则搜集到的犯罪证据将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三、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1.加强立法建设,健全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

从制度的法律基础角度来看,刑事制度在必要时候需要司法程序的保护,因此想要快速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改革,必须要对我国《刑法》进行完善,要对证据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尤其是证据的搜集范围、定位等,必须要在双方都自愿的前提下搜集相关证据,不得以强迫手段威胁被害人和加害人。在这个过程中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要承担起相应责任,对刑事证据进行合理判断及使用。如果从刑事证据的实现途径来看,想要实现刑事证据的行使,必须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来执行,要将刑事诉讼理念贯穿到整个刑事案件中。当前我国司法部门必须要加强对刑事证据制度的司法建设,要确保能够有充足的法律条例对其予以保护。

2.拓展刑事证据的适用性

在对刑事证据进行使用时,不应该以刑事案件的大小来判定,应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来决定。如果一起危害行为较轻的案件中,加害人根本没有真心悔改的表现,如果只是草草结案,那对于受害者就有失公正些。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要加强对“宽严相济”刑法理念的宣传及使用,要对刑事案件的适用空间进行拓展,要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充分发挥刑事证据制度的作用。

3.规范刑事证据制度的内容,细化适用程序

想要规范健全刑事证据制度,首先必须要加强对刑事证据制度内容的明确规定,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刑诉法》的修改与完善,在刑事案件中,要加强对受害人及加害人个人意见的重视和尊重。司法机关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使证据制度权力,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断创新,要加强对刑事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积极建设刑事证据制度,有效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

4.加强对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制度的健全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电子信息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尤其是在司法程序中开始出现电子证据,这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要加强对电子证据法律专栏的建设,要实现电子政务立法方面的高度统一。

第一,司法机关要制定相关条例和标准,对电子证据的内容、行使范围、定位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司法机关要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和鉴别方法进行明确规定,要确保电子证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三,制定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相关的条款或者是证据信息可采性的相关条款,对于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作出定性的约束。

第四,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电子证据等级的划分,根据不同等级制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四、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电子信息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我国司法部门就必须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尤其是对证据制度的改革,对证据制度的收集范围、内容、适用性等多方面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林艺芳.论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改革[J].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5)

[2]毕道群,蒋林.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从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影响的视角分析[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07)

[3]单其满.简析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修改[J]. 中外企业家. 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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