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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2015-11-15

江苏年鉴 2015年00期
关键词:企业法人证照第二产业

附录

江苏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江苏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2015年1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要求,江苏省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江苏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江苏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江苏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通过对13个省辖市的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2.5‰,普查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要求。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江苏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现分三个公报,将江苏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省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04.9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41.8万个,增长66.3%;产业活动单位116.1万个,增加45.7万个,增长65%;有证照个体经营户251.8万个,增加75万个,增长42.4%(详见表1-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4.7万个,占33.1%;批发和零售业29.9万个,占28.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8万个,占7.4%。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29.8万个,占51.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7.8万个,占26.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15.4万个,占6.1%(详见表1-2)。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91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37.8万个,增长71%。其中,内资企业占96.7%,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1.3%,外商投资企业占2%。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7%,私营企业占82%(详见表1-3)。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648.1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934.3万人,增长34.4%。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760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212.7万人,增长38.9%。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606.5万人,占44%;建筑业840万人,占23%;批发和零售业317.2万人,占8.7%。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58.9万人,占47.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45.6万人,占19.2%;制造业89.5万人,占11.8%(详见表1-4)。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40万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2.7%,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7.3%。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省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87.8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4.3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7.6%;批发业21.3万个,占23.4%;零售业7.6万个,占8.4%。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620.1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9.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936.3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8.4%;建筑业185.4万人,占5.6%;批发业165.9万人,占5%。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39895.2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5%。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9059.7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2.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1894.5亿元,占10.5%;批发业13407.4亿元,占3.4%(详见表1-5)。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6.7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7.4%。其中,节能环保产业3.1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4%;新材料产业2.2万个,占2.4%。

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827.8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25.1%。其中,节能环保产业398.5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12.1%;新材料产业221.7万人,占6.7%。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六、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86.8%,比2008年末提高了2.4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4.5%,下降了3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8.7%,提高了0.6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90.2%,提高了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6.7%,下降了1.9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3.1%,提高了0.9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37.5%,比2008年末下降了9.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2.5%,提高了9.2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8%,比2008年末下降了3.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2%,提高了3.9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6.4%,比2008年末下降了3.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3.6%,提高了3.5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2.6%,比2008年末下降了10.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7.4%,提高了10.4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经相关部门批准,领取了准运证,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运输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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