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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启示: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与优化

2015-11-12姚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0期
关键词:大法职业培训资格

姚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目标。各试点法院纷纷依据改革的顶层设计制定法官遴选方案。然而,一些法院在改革过程中却忽略了法官遴选的一般规律,同时也面临着法院内部强大的压力甚至阻力。

各國法官遴选制度各具特色,形成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注重司法职业经验的遴选制度;二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注重专业考试和职业培训的遴选制度。两种模式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专业知识或司法经验的侧重不同。其二,是否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工作者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对他们是否采取同样的选任机制不同。其三,是否将法官遴选与培训结合不同。因此,根据诉讼结构、价值理念和法官地位的不同,可以将两大法系的法官遴选制度分为经验模式和考训模式。

两大法系的经验表明,司法传统和诉讼价值对法官资格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中立权威的专门机构在遴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官培训已经成为主要的考核指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官遴选制度改革势必要根据其一般规律、法官职能以及法官员额制等相关的司法改革措施,在面临的困境中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遴选资格和职业培训是保证法官精英素质的基本前提。法官的遴选资格根据功能、角色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初任法官应经过充分的职业培训。法官遴选模式可采取内部逐级遴选方式与公开向社会遴选法官的方式。在解决法官员额制困境方面,未来可以尝试根据不同业务的内容划分法官类型,并设置相应的遴选标准。

(摘自《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第31-40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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