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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英雄式官员的终结

2015-11-12

清风 2015年5期
关键词:王磊公民官员

个人英雄式官员的终结

仇和倒了,这在一些人的意料之外,又在另一些人的意料之中。

多年来,仇和是媒体的宠儿,他的动静往往关乎观瞻。不少媒体许其为改革者,因为他敢于突破传统,打破框框,是敢于以非常手段求非常之效果的干员、能吏,是敢于冒险的先行者。既然每个时代都呼唤“时代英雄”,那就会产生适应其特点的“时代英雄”。在发展是硬道理的语境下,在只嘉许结果不探究手段的实用逻辑中,在穷怕了而强烈期盼迅速致富的民众欲望里,在不发达乃至落后于人的地区亟需跳跃前进的困境时,仇和这种有思想、敢挑战,有破的勇气、韧的毅力,且能迅速使局部面貌改观的人,是极容易被许多“庐山”之中和“庐山”之外的人贴上“改革者”标签,心许为“时代英雄”的。

“仇和式”的干部并非孤例,而是一个群体。其所以形成群体,不仅因为社会期待者甚众,就是用人部门在一段时期内也对他们青睐有加。“以发展论英雄,以GDP论成败”的导向,是他们生存发展的肥沃土壤。媒体聚光灯的照射,更令人感觉他们居于时代舞台的中央。他们自认为,他们是一个时代新锐的精英。

他们中不少人确实有思想,但往往被拔高;确实有能力,但常常被放大;确实有政绩,但多数被夸张。他们确实有闯劲,然而很刚愎自用;他们确实有担当,然而极霸道。在一个法治很不完善的环境中,特别是被强光环绕时,这些人的问题容易被掩盖,阴暗的一面容易被忽略;这些人不讲法治,不守规矩,其不法行为容易被大家默许;这些人打压异议排斥异己的手段容易被原谅。这些人是改革场上的明星,是一些年轻干部的偶像,是某些领导的爱将,所以一旦事发,便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且不乏“国人皆曰可‘杀’,我独怜其才”的叹息之声。

仇和之倒,也在另外一些人的意料之中。

早在2007年,在仇和如日中天的时候,北京大学教授王磊在《法学》杂志第2期发表文章《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官员——由媒体不适当地肯定‘仇和现象’引起的反思》。王磊以法治的眼光,以相关法律为标准去衡量,因此洞悉仇和现象的本质。发表于2007年1月7日某媒体的一篇歌颂仇和的文章举了8个事例,将仇和描述为“善于在法律与政策间长舒广袖,翩翩舞蹈的行家”。王磊对这8个事例一一进行剖析,认为有的事件“只不过反映出仇和的家长式的管理作风而已,完全不符合法治原则对公权力的要求”,有的事件是“典型的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件”。比如,在“强行集资修路”事件中,“看不出这里有什么样的征收老百姓工资的合法程序,应当属于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等等。王磊通过对这些事件的法律分析,得出结论:“仇和的这些重大举措基本上是违法的,是超越权限的,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平等权、国家立法权、公民人格尊严等等,从根本上突破了法律底线。”“‘仇和现象’中的种种做法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不是高水平执政能力的体现,而是应当被摒弃的带有封建色彩的家长制。”对于一些人认为仇和的行为方式可以带来效率的观点,王磊说,这并不能阻碍我们思考长久的效率比一时的效率哪个更重要,长久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不能以破坏法治来换取效率,破坏法治容易,建立法治却非常艰难。他进而警告:“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现时代,一定不可以推崇和宣扬领导干部违法乱纪、独断专行、一手遮天的‘威风’和因此形成的‘政绩’,须知,这些‘政绩’是有关官员个人的,但毁坏法治和社会和谐的惨重代价却已经或迟或早要由人民来承担。”王磊断言:“媒体不以批评的态度而已推崇的口吻谈论这些涉嫌违法乱纪的行为,对于党政官员来说是一种误导,对于有关当事人将来的发展也会有害无益。”

不幸言中还是一言中的?仇和最终栽倒在滇池边上。

仇和的倒下,折射了他在位时代的许多荒谬,反映了民主法治推进过程中的艰难。但毕竟法治在进步,这才有意料之中的“仇和式”官员、“仇和式”行政的终结。

确实,“党和人民不需要仇和这样凭借所谓铁腕进行专制独裁的官员”。即便作者当时认为,“毋庸置疑,仇和的出发点是好的,甚至结果也可能真的是好的”。但这仍无妨对“仇和现象”的深入反思。这一种反思在今天看来显得更加有意义,警示作用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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