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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服务贸易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2015-11-04杨凌津王宁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5年21期
关键词:本外币外汇跨境

文/杨凌津 王宁 编辑/靖立坤

完善服务贸易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文/杨凌津 王宁 编辑/靖立坤

监管部门应从加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构建一体化的统计监测体系,以及健全和完善日常的监管方式等三个方面,探索服务贸易项下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自2009年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在企业从本币结算便利和规避汇率风险等方面获得了实惠的同时,国内中资银行也充分抓住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为重点的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市场机遇,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提升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服务能力,取得了较好效果。与此同时,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的积极贯彻,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稳步推进,也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创造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二者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例如由于离岸市场和在岸市场之间存在汇率和利率价差所引发的套利问题,既弱化了人民币国际化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也导致了跨境外汇资金流动的波动性;又例如在当前人民币贬值压力加大的形势下,既可能影响离岸人民币市场的流动性,也使外汇资金流出倾向加剧。上述问题均反映了本外币跨境流动与实体经济相背离的部分特征,因此从该意义上说,无论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还是外汇管理改革方式的转变,都会归结到能否有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同一问题上。

本文从风险审慎管理角度出发,在对当前服务贸易项下本外币跨境业务在管理模式及风险表现的差异分析的基础上,在实现本外币协调性、统一性监管以及完善管理模式方面提出相应建议。

服务贸易跨境资金本外币管理方式的比较

管理目标的差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强调外汇收支的均衡及外汇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与跨境外汇业务管理相比,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和管理,更强调业务效率和创新。从2004年人民币清算制度安排作为起点,近10年来迅速开放了从贸易到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限制;此外,各地还开展了多项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深圳前海、江苏昆山、上海自贸区、苏州工业园区和天津生态城等地先后推出了境外人民币借款、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等创新业务试点。这些政策逐步增强了境内外人民币资金统筹使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有效带动了当地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发展。

管理依据差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以“展业三原则”要求为前提,并辅之以规则管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了主要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种类的审核内容和依据。而跨境人民币业务则更多强调原则监管,规则管理内容则相对缺失。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要求是,“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业务凭证可直接办理跨境结算”。这种差异导致二者的管理原则虽然一致,但是银行在实际的业务审核中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审核相对宽松。

业务流程差异。《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可以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并进行合理审查。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在按照规定对不同交易项目审查并留存相应的交易单证的同时,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办理税务备案。而对跨境人民币业务,则只是要求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在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内控要求方面的约束相对较弱。

监测系统不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依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主要实现数据统计查询与主体监测功能;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主要实现数据总量的统计监测功能。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涵盖了贸易及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收支的详细信息,而RCPMIS系统则仅包含人民币收支数据,不包含外汇收支信息,因而从监测视角而言,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相对单一,缺乏风险监管所需要的监测内容和工具。

监管手段差异。服务贸易监管主要依托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既可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也可对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而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管理,则依托RCPMIS系统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开展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并酌情对银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监管手段相对缺乏。

跨境交易行为模式的本外币比较

竞争力差异

按照产业经济学观点,在经贸关系网中具有一定引力关系水平的产业链越长,越具有竞争力。在国际经贸关系中,境内外交易主体之间也存在上述关系特征。我们根据江苏地区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期间发生的一百余万组境内外交易关系的全部样本,在计算其引力关系的基础上,得出不同引力水平的网络拓扑结构,并对其中一个经济关系稳定、成员数最多的网络加以分析。该网络涉及18393个境内主体,63987个境外主体,116967条连续的网络路径(即没有孤立节点),网络成员间货物贸易交易规模的比重达73.11%,服务贸易(三项合计)交易规模比重为58.13%。

测算结果表明,尽管在该网络中,外汇资金链与人民币资金链具有同等的引力关系水平(在同一网络中),但是仍然存在明显差异:一是跨境外汇资金流所形成的产业链长度明显大于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形成的产业链长度,说明外汇资金网络更加具有经济意义上的延伸能力,即竞争力;二是从跨境服务产业与货物贸易产业重合程度角度看,跨境外汇关系链明显高于跨境人民币关系链,说明服务贸易外汇交易关系形成的同时带来了更多贸易机会,在国际经贸关系中更加具有竞争力;三是从跨境服务产业链与投资关系链重合程度角度看,二者均不高,说明在国际产业关系网当中,无论是外汇关系网还是人民币关系网,均未形成相对稳定的投资体系,贸易增长受国际需求等外部因素影响较大,因此一旦国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很难效仿美国通过改变全球投资策略,实现类似于产业回归方面的调整。

关联交易情况比较

关联交易对存量风险具有积聚效应,在外部环境变化时有可能成为投资关联方之间资金转移的快速通道,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不确定影响。

根据测算,江苏地区自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务贸易跨境外汇资金的总体关联交易比例为48.03%,人民币跨境资金交易的总体关联交易比例为65.03%,后者明显高于前者。本外币资金交易构成分布表明,人民币关联交易构成相对集中,主要体现在投资收益项下。这一特征与前文所阐述的人民币跨境资金关系网络中,服务贸易、贸易以及投资关系链相互的重合度较低的情况相矛盾。这种在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交易资金链在带动贸易、投资产业链的延伸相对不足的情况下较为集中的利润往来,缺乏逻辑性,需要在微观管理层面加以重视。

杠杆程度比较

“信用杠杆”的一般意义是经济主体的负债(或风险资产)与自有资本的对比,用于衡量信用风险、经营状况等。在外汇监管领域中,杠杆率则体现为经济主体特定的交易类型与融资量的对比关系。例如在贸易融资监管领域,高杠杆率的经济主体会表现出资金流动速度高于实际货物流通速度的特点。为了描述这一特点,我们将企业资金周转率与应收账款周转率(考虑到部分服务贸易企业经营特点,将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替代存货周转率指标)的相对比率作为杠杆特征指标。正常经营条件下,企业资金回笼周期和账期应大体一致,如果比率过高则说明该企业存在过度质押融资现象(例如以应收票据进行融资套利),甚至存在单纯资金运作的可能性。

我们选取了239家经常项目跨境交易年均规模为300万美元且人民币跨境结算比例为30%以上的企业作为分析样本。其经常项目跨境资金规模占全部规模的39.63%,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资金规模占全部人民币跨境规模的58.86%。将上述企业的跨境结算人民币比率指标按K-S聚类法分成4类等级,用以刻画其人民币国际化程度。分类结果表明,不同组别的人民币结算比率指标的类中心存在显著差异,可以认为聚类分析的计量分类结果与主观分类预想相符合;不同组别的企业,跨境人民币化的程度不同,组别序号越大,人民币化的程度越高。跨境人民币结算率组别与经营杠杆指标二者之间的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表明,在显著性为0.041水平基础上,拒绝二者之间不存在相关性的假设。虽然相关系数较弱,但是足以说明样本企业中,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程度的提高,企业经营杠杆水平亦有相应的提高。

完善管理的构想

上述分析表明,由于监管目标、依据、工具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跨境服务贸易外汇交易和人民币交易在行为特征及风险表现上也存在相应的差异。因此笔者认为,作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从加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构建一体化的统计监测体系,以及健全和完善日常的监管方式等三个方面,探索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管理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在推进贸易便利、顺应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加强对风险资金的有效监管,提升我国实体经济的贸易竞争力水平。

一是应完善顶层设计,统筹安排服务贸易本外币跨境管理制度。鉴于当前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规模已占全部服务贸易跨境资金流动的相当比例,并且也伴随一定风险,建议从顶层设计的角度,通过全面梳理本外币服务贸易政策,在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基础上,完善和补充本币监管内容,实现本外币管理原则和管理要求的统一,逐步从监管“双轨制”转变成“一体化”监管。这样既能实现同等的便利化程度,也能形成明确一致的风险管理标准,从而达到厘清政策边界、消除监管盲点、减少风险聚集的目的。

二是要构建本外币一体化的监测分析体系,提高监管的全面性。运用大数据资源,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资金流动综合监测体系,有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主体跨境资金流动状况,合理判断其真实性及合规性,及时发现异常线索。为此,首先应整合外汇管理监测分析系统与RCPMIS系统。目前,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缺乏信息共享互用的监测系统。鉴于跨境监测分析系统能够实现RCPMIS系统的大部分统计监测功能,建议将RCPMIS系统与监测分析系统跨境交易数据进行整合,使更多的资源转向数据的监测分析和跨境交易的风险管理,为本外币一体化监管创造更加有利的数据条件和管理基础。其次,要推进跨境资金监测与人民银行社会融资监测的信息共享。监管实践表明,跨境异常资金的流动与套利融资等偏离实体经济的行为,往往存在关联。据此,建议在整合跨境监测系统和RCPMIS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跨境资金监测与人行社会融资管理信息的共享和互动,形成跨境资金流动异常和社会融资异常的相互印证,把监管矛头指向跨境资金流动中的“泡沫”行为。这样既可提升外汇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也体现了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最终实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

三是要建立杠杆管理视角,完善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管理体系。传统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模式以对经济主体交易背景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为基础。而随着“五个转变”和资本项目逐步开放,投机套利等无实体经济背景的跨境资金流动将会越来越频繁,审核跨境资金业务的真实性背景也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因此,必须完善传统的管理模式,减少对管理效果不佳、成本高昂的交易真实性审查的依赖,转而通过对区域总体杠杆水平和企业主体、银行主体信用杠杆率的管控,将跨境资本冲击和系统性风险控制在宏观可容忍度之内。为此,首先应建立对微观主体杠杆风险的监测管理模式。例如将企业涉外信用杠杆率管理正式纳入现有的主体监测指标体系中,用以判断和删选企业的风险状况与行为变化趋势;对于筛选出的杠杆率监测指标异常、过高的重点企业主体,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等措施,判明并厘清确有通过虚假单证、构造贸易、服务贸易等违规融资行为放大杠杆、进行违规投机套利的企业。其次,应建立外汇局与银行系统间的风险提示机制。随着“五个转变”的推进,外汇局逐渐将一线主体管理交给了商业银行,由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办理跨境外汇及人民币业务。但从实践情况看,银行间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高杠杆、虚假融资、过度融资等风险的重要原因。尽管当前主要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但是如果管理长期“缺位”,今后很可能会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对此,外汇局可通过数据整合,结合产业分析及财务杠杆分析的方法,将产业链条短小、资金集中度大、杠杆水平高的企业向银行系统进行风险提示。一方面促使银行更好地按照展业三原则开展真实性审核;另一方面,也引导银行资金真正有效地促进实体经济的运行。

作者单位:外汇局江苏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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